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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案:欲了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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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反垄断案在经历了四年的跌宕起伏后,终于在2001年11月以来出现了重大发展。微软公司先是在11月6日与美国司法部和以纽约州为首的九个州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又在11月19日同意与全美一百多起代表私人消费者微软案的原告方和解。这个本来被大多数人预测还需要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才会有结果的案件,居然能够这样快地发展到目前的局面,的确是有些出人意料,而最后这两个月的情势演变,更是颇经历了一些“峰回路转”的戏剧性变化。

9.11后“峰回路转”

9.11灾难事件几乎打乱了全美的一切正常活动,8月底才被上诉法院发回华盛顿地区联邦法院重审的微软反垄断案也不例外,所有的原定日程都被迫中断了大约两周左右。直到9月28日,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才重新与主审法官考拉考特利会面,考拉考特利法官虽然平素就以鼓励当事人和解而闻名,但她的举动还是令各方都吃了一惊:这位女法官一上来就要求当事人将原来的诉讼日程安排全部放在一边,因为她认为“最近发生的悲剧性事件”要求这场旷日持久而且影响到美国经济的诉讼案能够尽快了结,她直接了当地对双方当事人说,“我要求你们从10月1日开始进行和解谈判,你们的和解符合国家的利益”。

应考拉考特利法官的要求,当事人双方开始了日以继夜的和解谈判。在10月底终于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不过,经过各州政府代表与微软之间最后一轮的讨价还价,最后只有司法部和以纽约州为首的九个州在11月6日宣布接受和解协议、与微软达成和解,而加利福尼亚州等另外九个州和华盛顿特区以这份和解协议对微软惩罚过轻为由而拒绝和解,并决定继续进行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以寻求更好的结果。

双轨结局不是“结局”

这样,微软案就出现了目前这种“欲了未了”的双轨结局:一方面,对已经与微软达成和解的各方来说,因为此次和解是司法部代表美国政府作出的,在产生法律效力之前需要满足一些必经的法律程序。在另一方面,对于拒绝与微软达成协议的九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来说,他们和微软之间的诉讼还要继续进行下去,至于诉讼到底会持续多久,就很难预料了,因为就算考拉考特利法官能很快作出判决,任何一方还是可以继续逐级提起上诉,将诉讼进行到底。

和解协议七个方面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双轨局面呢?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就不得不先介绍这次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概括地讲,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要求微软在五年之内披露例如因特网浏览器或媒体播放器等中间组件的程序界面技术信息;允许计算机制造商在向消费者提供的整机中预装非微软的中间组件软件并且隐藏微软所提供的中间组件启动图标,而且微软不得对计算机制造商的这些行为进行报复;要求微软以统一的非排他性的软件许可协议向全美前20家计算机制造商提供包括视窗操作系统在内的微软软件产品;微软不得要求其他IT厂商与其签订具有排他性的技术支持协议;微软必须向其他计算机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许可,以便它们进行开发与视窗操作系统兼容的软、硬件产品;微软必须向与其NT操作系统相竞争的其他服务器操作系统开发商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以便非微软的服务器操作系统能够像微软的NT系统一样与安装在绝大部分个人计算机上的视窗系统进行良好的兼容和交流;在微软总部设立一个由三名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以监督微软履行和解协议并处理相关投诉。

大家知道,微软在整个反垄断案中最被人诟病的就是它利用视窗系统在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的绝对垄断地位,在视窗上附加、捆绑各种应用软件,特别是它通过视窗内捆绑探索者(Explorer)浏览器来击败竞争对手网景公司的浏览器,这是联邦上诉法院认定微软的行为构成滥用垄断地位的一个主要原因。很明显,这次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也正是针对这个问题的,其核心思想就是通过要求微软披露必要的技术信息,使得其他软件开发商能够开发与视窗系统兼容良好的应用性中间组件,而且允许计算机制造商既提供微软的中间组件,例如Explorer浏览器、Mediaplayer媒体播放器等,也提供非微软的替代性中间组件,例如Netsacpe浏览器,Realplayer媒体播放器等。这样,和解协议既对经上诉法院认定的微软的垄断行为进行了限制,又将选用谁的软件产品最终决定权留给了市场和消费者,维护了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利,这也正是司法部和纽约等州接受和解协议的原因所在。

怎样惩罚纷说

那么,为什么以加州为首的九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不愿意接受这样一个和解协议呢?它们公开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两条:一是觉得和解协议对微软过于宽容,认为微软应该为其垄断行为受到更重的惩罚;二是认为和解协议中有过多的例外条款,而且不能保证微软能够很好地履行此协议。我们先来看第二条理由。的确,微软重金聘请的律师几乎对协议的每一处都进行了“锤炼”,而且加入了不少例外条款,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要求微软披露有关技术信息的条款中,加入了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例外条款。不过平心而论,这种考虑也是有道理的,披露技术信息固然有利于其他软件开发商开发更为兼容稳定的软件,但是也存在暴露安全弱点和漏洞的风险,在这里总是要有一个妥协,相信大多消费者还是会同意这种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例外条款的。

至于第一条理由,认为和解协议对微软过于宽容,微软应该受到更重的惩罚,这倒是他们拒绝和解的真正原因所在。的确,由于突如其来的9.11事件以及布什政府执政后美国司法部态度的变化等一系列因素,使得微软案发生了一些对于微软有利的变化,也促进了这次和解的达成。但问题是,对于这些拒绝接受和解的州来说,到底什么样的和解协议或者说微软要受到怎样的惩罚才能够让他们感到满意呢?不同的州会有不同的答案。领头反对和解的加利福尼亚和麻萨诸塞州这两个州,因为这它们都有大量软件开发公司,拒绝和解则是由其本州的根本经济利益所决定的,特别是加利福尼亚州,几乎所有微软的主要竞争对手都集中在这里的硅谷,除非微软同意肢解自己,否则加州的代表恐怕永远不会对和解协议感到满意。

赢得消费者是“结局”?

最近,拒绝和解的这九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已经初步亮出了他们的诉讼要求,他们在12月7日向联邦华盛顿地区法院提交了对微软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对微软的垄断行为处以更为严厉的惩罚,特别是要求微软以较低成本提供纯粹的视窗系统而不能附加任何中间组件。这个诉讼要求与和解协议的最大区别就是,它大大限制了微软向消费者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软件服务的权利,也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微软软件产品的权利。但笔者认为,这样做未必有利。微软作为一家非常成功和成熟的软件开发公司,保留其不断地向消费者推出和改进其软件产品的权利,恐怕对消费者还是利大于弊的。毕竟,微软还是在不断推陈出新和改进自己的软件产品,这些年以来虽然在推广产品上有借助其视窗系统在个人计算机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的做法,但它确实也为消费者带来了不少优秀的软件产品,微软的Word字处理软件能够击败IBM的Wordperfect, Explorer能够击败Netscape,说到底还是微软在产品的更新换代、功能性和易用性等方面超过了对手,赢得了消费者。在IT时代,任何软件都可以通过网络在很短时间内直接触及千千万万的消费者,不断创新和产品过硬恐怕才是决定任何软件公司成败的关键所在。

2001年12月9日于曼哈顿(本文作者为纽约州执业律师,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