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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自己的财产主张 在身后按自己的意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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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难免生老病死,如何让自己的财产按自己的意愿被后人继承?其实,生前就要留下确凿的凭证。是留给子女还是留给照顾自己的好心人?到底怎么分配?可不能一笔糊涂账!

读一读下面两个案例,或许对您有帮助。

【案例1】

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哪份为准?

松江区洪老伯去世,留下两份遗嘱,一份是1996年所立,明确将遗产八间房屋由他的两个儿子各继承四间,并办理了公证;另一份是2003年所立,洪老伯亲笔书写明八间房子全部由次子继承。洪老伯的两个儿子为此发生争执。次子认为遗嘱应以最后一份为准,应由他一人继承八间房屋;长子认为第一份遗嘱进行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八间房屋应由兄弟两人共同继承。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第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分割洪老伯的财产时,兄弟二人应各分得四间房屋。

【律师分析】

该案涉及的是遗嘱人洪老伯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应该以哪份为准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洪老伯若想变更他于1996年所立的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也必须采取公证形式,否则无论第二份遗嘱是自书、代书、录音还是口头遗嘱,都不能变更第一份公证遗嘱。虽然第二份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合法,但在这里为无效遗嘱,所以,长子的利益确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2】

扶养协议和遗嘱,该以哪份为准?

宝山区郝老伯年近7旬,老伴早已去世,生前生有一女丁某,在外地工作。

独居的郝老伯毕竟需要人照料,于是,通过居委会找到了沈某来照顾自己的起居。

通过一段时间的相处,郝老伯觉得沈某心地善良,照顾周到,便于2006年5月20日与沈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由沈某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直至养老送终,死后自己所有的房产独家小院一座归沈某所有。”

2009年国庆节期间,丁某一家人回来看望父亲,郝老伯异常高兴。于是就于2009年10月10日和女儿丁某一起到公证部门亲自书写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上写到“我死后房产独家小院一座由女儿丁某继承”。

2010年春节刚过,郝老伯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其丧事亦由沈某一手操办。随后,丁某、沈某开始争夺房产,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郝老伯的公证遗嘱全部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房屋应归沈某所有。

【律师分析】

2006年5月20日郝老伯与沈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该案中,沈某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了对郝老伯生养死葬的义务。

但是,郝老伯生前却违背协议,于2009年10月10日和女儿丁某一起到公证部门亲自书写遗嘱,进行公证,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独家小院确定给丁某继承。该公证遗嘱看似具有最高效力,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之规定,郝老伯的公证遗嘱内容和他与沈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完全相抵触,因此公证遗嘱全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