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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今年将统筹公选一批市厅级领导干部等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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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活动的强度、广度越来越大,出现了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1988年出台的《土地复垦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今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问:《条例》对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是如何界定的?

答:结合损毁土地的成因,《条例》规定:一是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具体包括: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二是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问:如何构建约束有力的监管链条,敦促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觉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答:《条例》规定,一是建立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制度。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未编制或者编制不符合要求的,有关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

二是加强对土地复垦实施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工作与生产建设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

三是建立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机制。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四是完善土地复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明确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和验收结果。

五是强化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制约手段。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的,有关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采矿许可证,也不得批准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注销。

问:如何确保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答:《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目标任务和要求。明确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同时对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的确定、项目设计书的编制、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的实施和验收等作了明确规定。

问: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复垦的积极性,《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条例》规定,一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损毁的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退还其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二是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三是土地权利人自行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四是县级以上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省委农工委改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