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国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的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国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的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是高等职业院校实现高等级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本文将对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先进成熟的校企合作机制进行多角度、系统化研究,旨在为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的建设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国外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研究

高职教育培养人才的特点在于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如何培养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是我们亟待探索和解决的问题。我国国务院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中多次在高职教育的领域提及“校企合作机制”,纲要指出: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应该是“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要通过“调动企业行业的积极性,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来推动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进而完善我国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体系。

目前发达国家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是以各国的办学优势、企业资源为基础,通过学校办学理念的推动、政府法律法规的保障、企业资金、人力资源的支持,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校企合作机制。以德国为代表发达国家对于校企合作机制构建方面的研究及运用经验要比我国充分,所以,本文将介绍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模式,旨在为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德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

德国是世界职业教育的先驱,它以“双元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成为高职教育的成功典范。通过对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的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德国校企合作机制的特色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完善的立法体系是校企合作机制的后盾

德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从法律角度确立了“双元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1959年的《关于学校适应社会主义发展的法律》规定:“教育要与生产劳动密切结合”。2005年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明确阐述了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及学生的责任和业务。同时,《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形式:即职业预备教育、职业初级教育、职业进修教育和职业该行教育。其中的职业初级教育直接与职业资格挂钩,是学生从事相关职业的基本保证。此后德国相继出台了规范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作用的《职业教育条例》、规范职业教育教学内容的《框架教学计划》、维护青年职业技术工人权益的《青年劳动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律,这均为德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后盾。

(二)“双元制”是校企合作机制运行的模式

“双元制”的教学实体主要指企业和职业学院两方。具体运行模式包括:教师“双元制”、学生“双元制”、授课内容“双元制”、授课地点“双元制”、经费“双元制”。具体操作主要是负责企业实际工作岗位技能培训的实训教师来自企业,按照政府颁布的培训条例及培训大纲制定授课内容,在企业内接受培训,学生此时的身份是“学徒”,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的经费由企业承担;同时,负责文化课和专业理论课授课的理论教师来自职业学校,按照文化部规定理论教学内容制定授课大纲,学生在学校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教学的费用由国家、州政府负担。

(三)行业协会监管是校企合作机制运行的保障

德国的行业协会(如手工业协会、工商业协会、农业协会)作为独立运作的机构,对“双元制”的校企合作机制起到了监管作用。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包括:组建职教机构、制定规章机制、认定培训资格、审查培训合同、组织技能考试、仲裁双方矛盾等。根据这些具体工作职责的要求,学生到企业的实习、职业技能资格证的考取等事项均要得到行业协会的监管。

二、美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

美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机制建立的时间也比较早,而且能够充分调动学校、政府、企业、服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美国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主要集中在“合作教育方式”,即以培养具有技术资格和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学校、政府、企业、服务部门之间合作,在学生接受理论学习的同时进行企业的生产实践锻炼。

(一)独特的“企业―职业教育契约”模式。

美国的高职院校、政府、企业、工商协会等部门通过签订契约,规范学校与企业之间在合作培养人才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比较典型的契约模式是“波士顿教育协定”和“底特律契约”。“波士顿教育协定”是由波士顿的公立学校、教育委员会、地方企业、工商协会等组织共同就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机制的建设规范而签订的契约。在这种机制的运行下,工商企业不仅向学校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还通过职业教育委员会等相关教育职能部门参与学校学生培养的全过程。工商企业在招生环节提供岗位需求信息,能够有效的帮助学校设立对口专业;在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委派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授课;利用假期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向学生提供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底特律契约”主要侧重于美国的社区学院,它由美国的密歇根州的各级行政主管、劳动组织、学校、银行、媒体、社区、工商企业共同签订。通过签订该契约,学生在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还在学习、实践行为的规范性方面受到的严格约束。通过这种模式的培养,首先保证了学生在培训过程中获取知识、技能的质量,同时,签订契约的企业也给学生提供了就业岗位支持。

(二)政府法律对校企合作机制的支持

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多种对校企合作机制运行作支持的法律。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给予了社区院校应用“院校发展”基金进行与企业合作的权利。同年,美国为开发经济水平落后的阿巴拉契亚地区,政府通过了《地方重新开发法》,斥资3.3 亿美元在这一地区实施了上千个职业教育项目。1983年,美国颁布了《职业培训合作法》,每年拨款70亿美元进行再就业培训,其中包括校企合作教育。

三、澳大利亚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

澳大利亚的校企合作机制主要是通过政府、行业和TAFE学院的良好配合建立的。澳大利亚国会在1978年通过了《职业培训法修正案》,为其“学徒制”的校企合作方式奠定了法律基础,目前执行的“新学徒制”培训计划也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学徒制”培训计划的具体执行方案是企业雇主与学徒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在州和地区的培训局注册,学徒工在学校学习的费用由澳大利亚各州和地区内的TAFE学院承担,在企业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工资由企业负担,保险费等相关保障性支出由政府负责。

“新学徒制”培训计划的实施依托于澳大利亚的“TAFE(技术和继续教育学院)教育”模式。TAFE 学院设有一级董事会,主席和大部分董事来源于行业企业的资深专家,增强了企业在办学过程中的控制决策权力。TAFE 学院根据国家职业能力标准确定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体系,行业企业有权参与国家职业教育与培训政策的制定。TAFE教育通过理论与实践课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最终培养符合国家职业能力标准的技能型人才。

四、亚洲国家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机制

在亚洲,新加坡、日本等国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机制也具有其先进的理念和有效的可操作性,值得借鉴。

(一)日本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机制

日本的职业教育分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类,高等职业教育主要开展在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大学主要培养中级技能型人才,专业课程实用性强,与工业发展联系紧密;短期大学是在高中基础上,设立与工作岗位密切相接的专业。

日本政府对校企合作机制的管理主要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层次,中央层面由文部省和厚生劳动省管理,主要负责职业院校法律法规、规划战略、教学大纲、职业资格认定等内容的制定;地方层面主要通过日本各都、道、府、县等地方职能部门按中央的规划部署实际开展校企合作相关工作。2005年日本颁布的“职业教育综合计划”重点强调了教育部门与产业界的合作,企业、雇主等机构可直接参与高职院校课程教学的管理与决策。日本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建设方面陆续出台了《产业教育振兴法》、《职业教育法》、《职业培训法》、《高等专门学校市值基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一些列法律法规,力争从政府、法律层面给予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支持。

日本高职院校通过定时制和函授制两种方式与企业合作,具体合作机制有三种:第一,定时制学校同企业内职业培训机构或社会公共培训机构合作,培训者既在定时制学校接受理论课和部分专业课教育,又在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第二,定时制、函授制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学生在定时制学校学习部分专业课,同时在函授制学校学习普通文化课,专业技能课程在职业培训机构完成;第三,企业员工培训,由学校配教师到企业为企业低学历员工培训函授制学校的普通文化课。日本的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通过以上方式,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建立完善的校企合作机制。

(二)新加坡高职教育的校企合作机制

新加坡的校企合作是“教学工厂”模式,这种模式创新了学校与企业的存在形式,学校的建立既不依托于企业,也不在校外独立办厂,而是在创建学校和专业的时候就按企业的工作环境、生产线环境建设,最终实现“学校就是工厂,工厂就是学校”的新模式。新加坡目前还在积极地与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联合承办各种专业技能的培训中心,如与法国联办的新技术学院,与德国联办的德新技术培训中心等。通过与德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合作,资金、技术、设备、专业人才流入新加坡,为其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本及人力。与此同时,新加坡政府还要求企业集资设立专业技能发展基金,企业必须为低技能水平员工缴纳一定比例的专业基能发展基金,用于低技能员工的技能陪训,继而提高技能人才的拥有量。(作者单位:黑龙江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苏俊.中外校企合作教育比较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CEPE,2010(9).

[2] 施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的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1.

[3] 耿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

[4] 王树庆.德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初探[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