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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助推教育“创强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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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督学责任区,是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了落实督学职责,将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划分为若干督学区域,并对每个区域委派若干名督学,负责区域内学校的经常性督导工作。责任区督学通过对区域内学校的不定期的检查、督导,促进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012年11月29日至30日,全省督学责任区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九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精神,交流、研究部署全省督学责任区工作。

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人民政府总督学朱超华参加了全省督学责任区工作会议并作动员讲话。朱超华要求,教育督导系统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暨第九届国家督学聘任会议精神,积极构建和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强化教育督导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坚持依法治教,遵循教育规律,创造性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形成教育督导机构为主、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朱超华指出,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的认识。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转变教育管理职能、强化教育监督的需要,是教育督导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是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协调、优质发展的制度保障,是督导工作向基层拓展、向学校延伸的新举措。第一,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推动全省教育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分三步走,普及了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实现了从人口大省向教育大省的跨越,比较彻底地解决了“有学上”的问题。教育发展已从以规模发展为主转向以内涵发展为主。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已从“有学上”转向了“上好学”,开始追求更公平、更高质量的教育。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我们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就必须及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上来。未来五至十年,我省要以“创强争先建高地”为总抓手,推动各级各类教育的科学发展。“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核心就是要提高质量、促进内涵发展。要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方式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育督导工作要自觉地适应教育发展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与指导。在督导验收中,要“以质论强”“以质评先”“以质比高”。推行督学责任区制度,加强和改进督学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教育发展需要。第二,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扭转当前中小学“应试教育”现象的迫切需要。客观地讲,当前我省中小学应试教育现象还相当突出。全面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要求,严格执行标准的校内作息时间,不加班加点、不成建制补课、不搞题海战术等,这些最基本的办学行为规范,也是最基本的教育教学规律,在大多数学校得不到落实。这种局面之所以会发展到今天,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最终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层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放弃了作为教育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应有的专业态度、科学立场乃至独立人格,延续了这种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导致教育部、省教育厅几次发出的禁令都落不到实处。作为教育督导部门来讲,在督学领域的工作相对薄弱,在监督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力度不够、措施不硬。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目的就是要改变这种格局,对中小学的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常态化、全覆盖的监控,力求遏制当前中小学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现象进一步加剧。第三,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完善督学制度的必要措施。教育督学制度是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和《教育督导条例》第六条都明确:国家实行教育督学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新时期的教育督导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坚持了“督政为主、督学为本”的指导思想,在督政方面发挥了独特有力的作用,督促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但是,随着政府依法落实教育职责、教育保障水平逐步提升之后,督导工作必须要回到督学这个本质要求上来。今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督导责任区制度是国家教育督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的重要制度。《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如何建立、实施督导责任区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12年5月份,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省高度重视督学责任区建设,切实加强对督学责任区工作的领导,为责任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2011年11月,教育部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全国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经验交流现场会。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对督学责任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明确要求的会议,对未来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和督学责任区的建设起到引领作用。第四,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我省先行先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改进政府管理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开展教育综合改革是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重要抓手,我省是全国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改革试点省,有15个项目列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125个项目列为省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机制,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最近,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批准广东省“十二五”时期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部门文件设定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或进行调整。近10年,我省已经取消、转移、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教育行政审批项目也有一批。今后,政府对教育的管理更多的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督”。如何强化教育的“事后监督”,特别是对学校教育教学行为的监督全覆盖、经常化,建立健全充实完善我省督政、督学、质量监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体系,尤其是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是必然选择。

朱超华强调,要进一步明确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他要求,从明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和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全面启动督学责任区工作。

最后,朱超华还就如何推进督学责任区制度建设做了以下五方面的重要部署:一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督学责任区实行省、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的两级管理机制,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级负责对全省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市级负责对各县(市、区)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市属学校的督导工作;县级负责具体实施督学责任区工作,对所辖学校进行全覆盖督导。二是要切实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的专业化的专兼职督学队伍是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抓住国务院成立督导委员会、颁布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我省“创强争先”的机遇,切实加强督导机构建设,充实专职督学队伍。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根据督导工作的需要聘任兼职督学。要严格督学聘用资格与条件,把好督学队伍的入口关。同时,要定期开展督学人员业务培训学习,要加强对督学的管理和考核。三是要科学划分督学责任区。督导责任区主要根据区域内的学校布局情况来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各地学校布点状况实际情况差异很大,学校有不同的类别、层次,隶属关系也有多种,各地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做好督导责任区划分。每一个责任区配备多少督导人员,这些人员从哪里选聘以及选聘人员的标准与待遇等问题,各地都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也可以相互之间加强沟通和借鉴,还可以学习外省的一些成功做法,取长补短。这其中最关键的是严格责任区督学的聘用条件,一定要保证责任区的每一位督学都是中小学校管理专家或者教育教学的专家,在教育管理或教学领域有较高的威望。可以考虑把各地教研部门的力量整合起来,发挥教研人员的专业优势,更有利于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四是要大力加强督导制度建设。不管哪一级的督学,都应该依法督学,按制度督学。五是要为督学责任区制度实施提供必要保障。建立教育督学责任区制度,是推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筹协调,从督学责任区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为督学在责任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要为督学责任区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落实好责任区督学的工作报酬,解决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工作条件,充分调动责任区督学的工作积极性。

2011年下半年起,广州市正式启动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探索督学责任区制度的运行模式。(一)确定实施原则。一是坚持中小学校全覆盖原则。该市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全市所有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二是坚持市统筹、区为主原则。市负责统筹全市督学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安排省、市督学及其负责的责任区、责任学校;区负责具体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安排本区督学的责任学校,加强指导、监督并及时向市反馈情况。三是坚持依法督导原则。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要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责任区督学必须遵守《广州市责任区督学工作守则》和《广州市责任区督学工作常规》。(二)合理划分责任区。该市把全市12个区(县级市)分为4个责任片,每个片含3个区,市级学校单列为一个片,由市督导室专职人员各负责联系一个片;各区根据本区学校的布局、规模等情况,自行划分区内督学责任区,每个督学责任区的学校数以10-15个为宜,每个责任区配1名组长(由省、市督学担任),配1名副组长(由区督导室主任担任)。每次督导活动不少于2名督学,市、区督学可联合开展工作。(三)明确工作要求。督学责任区工作具有经常性、随机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其督导活动的开展应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可采用明查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每学期应对责任区内的中小学实现全覆盖的督导,对每所学校的督导应不少于两次。每次督导应有主题,事前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督导期间可向被督导学校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问题较严重的,须向被督导学校发出《教育督导整改通知书》;每次督导结束后须填报《教育督导工作记实》,每学年须提交两次工作小结,报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