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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老年歧视”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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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国家关注老年人的生活,法律关注老年人的权益,为此,国务院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然而,随着经济的多元化,意识的多样化,出现了与主旋律不和谐的“老年歧视”音符。

坐飞机

老人要签“生死状”

案例:

张老汉夫妇家住北方某市,独生子在南方某城工作,每年春节都回家探望二老。去年因为工作忙,春节期间不休假,儿子便打算让一辈子没出过远门的父母领略一下南国风光,到南方过春节。为减少老人的旅途劳累,儿子特意给他们购买了往返的机票。这本是一件让老人高兴的事,可这次搭乘却引来了老人的不快。机场规定年过七旬的老人搭乘飞机都要和航运公司签订“死亡免责书”,即老人乘机中死亡,航空公司概不负责。

说法:

民事责任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负的法律责任,尤其是涉及人身权利的责任,是不能通过“责任书”免除的,特别是不能通过单方制定的“责任书”免除的。老人乘飞机要签“死亡免责书”,既不是行业的通行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航空公司意图通过“死亡免责书”规避自身责任是无效的。

老人免费乘车卡

成了“拒载卡”

案例:

李老太所在的城市,为了方便老人出行,政府专门给70岁以上的老人发了老年人免费乘车卡。刚拿到那张卡时,李老太的心里不知多高兴了。买菜、访友、出门,她用的都是那张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可用了一段时间,问题出来了,一些司机不愿意拉载老年乘客,特别是节假日和早午出行高峰期。老人招手要么是不停车,即便停了也被告知:请坐下一趟车。即便挤上车,也被以人多拥挤,不安全,劝其下车。

说法:

强制缔约义务,是指个人或企业负有的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契约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8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的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李某所在城市的公交车司机拒载老年人是违法的。

浴池向老人

挂起了“免入牌”

案例:

节前,黄老汉准备去浴池洗澡,他走了几家,门口或室内都贴有“超70岁老人,无人陪同禁止入内”的公告。听说起因是以下两桩事,一桩是:前些日子一名77岁老翁独自一人在浴池泡澡,心脏病突发晕死在池中。浴池经营者赔了不少钱。另一则是一名72岁老者,独自一人来浴池淋浴,地滑跌倒摔伤,浴池老板也赔了钱。为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此后浴池对老人挂出了上述牌子。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浴池等服务单位,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在尽安全保障义务上下功夫,而不应因噎废食,拒绝为老年人服务。

老人旅游

被特殊“加费”

案例:

在机关里忙了一年的杨老汉的女儿、女婿终于盼来了休年假,不久前他们决定带杨老汉老俩口外出旅游。在和杨老汉商定了出游的时间,选好了旅游路线和旅游社,去旅行社交费时,旅行社的售票小姐看了准备出游成员的身份证后,指着杨父母的身份证客气地说,“这两位老人的年龄超过了70岁,出门有风险,需要特殊照顾。旅行社有规定,每位老人需比一般游客多加500元,请您再掏1000元”。既然人家“有规定”,又有“特殊照顾”,这每位老人的500元,交就交吧。于是前去办票的杨老汉的女儿又拿出了1000元。可旅游中一路下来,二位老人和子女及其他游客,同吃、同住、“同跑游”,吃的、住的、行的、看的,“待遇”上一点也没看到与其他游客不同的地方。杨的子女并没看到旅行社对年老的父母有任何的“特殊照顾”,有事都是子女们为老人跑前跑后,旅行社的人连过来问问,打个招呼都没有。要说“特殊照顾”只是“照顾”多交了1000元钱。

说法:

旅游业存在乱点:一是景区管理混乱,服务配套设施不健全,特别是长假期间,缺乏流量控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是旅游广告含糊其辞,夸大宣传,存在误导;三是旅游合同含有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减免经营者责任;四是旅游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约定,降低服务标准;五是旅行社收费不透明,存在强制收费、乱收费现象,有的故意设置消费陷阱,诱导消费者增加消费项目和费用支出;六是导游素质不一,有的无证上岗,服务质量差,行程安排不尽合理,景点游玩走马观花;七是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些旅行社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现象;八是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迫购物问题屡禁不止。滥收费是其中之一。《旅游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品和服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问题,当事人可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向相关部门举报请求处理。

“立嘱”要子女参加

老人很尴尬

案例:

赵老汉今年80岁了,65岁时老伴去世,后与吴女士成立新家庭。吴女士小他20岁,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妇女,本身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二十年来,吴女士给赵老汉做饭、洗衣服,陪他说话遛弯,对他照顾得无微不至。特别是前不久赵老汉患脑溢血,住院卧床的那些日子,吴女士喂饭、接尿、端屎,在他身前身后忙活。而子女都说工作忙,没有一个在身边侍候。为了防止自己走后,老伴吴女士居无定所,最近赵老汉去公证处公证,打算立个遗嘱,死后把现在和吴女士共同居住的房子留给吴女士。可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以赵老汉年龄大了,为防纠纷为由,非得要他把子女喊来,赵好汉很尴尬。

说法: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赵老汉有权独立地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他的子女无权干涉,公证部门不必找其子女参加。另外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办理遗嘱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遗嘱公证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7号)第七条、第十七条规定: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这里均没有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就自己的财产申请遗嘱公证要有子女参加的规定。公证人员的要求不合法。 (责编:孙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