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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住院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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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12.250

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并实施以来,不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大了,同时患者的权利也更多了,尤其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为特殊疾病群体的精神病人,常常因为缺乏对疾病的自知力,患者入院往往是被动或被强制入院,事后医院及有关医务人员常受到病人的责问或[1]。因此,精神病人知情同意权的如何实施及医院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需要深入探讨。

自愿入院

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应当实行自愿原则。少数精神病人虽然主动要求住院,但这些病人病情未缓解,在法律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需要其监护人陪同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否则,可能会因知情同意权问题与其监护人发生纠纷。

强制入院

医生建议住院:精神科医生认为精神病人必须住院治疗时应当如实地向病人的监护人告知病情的严重性及住院治疗的必要性,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病人家属要求住院:在临床工作中经常有病人家属主动要求医院强制患者入院,这时除要确定患者有无精神障碍,还要核实家属身份并要求家属在申请书上签字。

急诊入院:对疑似精神障碍的患者,被其所在的单位、居(村)委会或当地公安部门收容、强制住院的,医院在对其实施紧急观察入院或门诊留观处理的同时,要尽快通知其监护人,尽到告知的义务。

医疗保护

精神病人在住院期间可能会突然出现冲动、伤人、毁物或自杀、自伤行为,为了保护患者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医院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性医疗是必要的,也不可能征得病人及监护人的知情同意,但事后要向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如实告知。如使用保护带约束或将患者隔离。应严格禁止处罚精神病人。

特殊诊疗

由于思想观念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特别是精神卫生领域里还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目前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手术等需要患者本人签字才能进行。对于精神病患者来说,在发病期间一般无行为能力,签字无法律效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需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恢复期的病人

恢复期精神病患者应享有知情同意权,享有在医疗过程中与监护人共同签字的权利,如:疾病的诊断、目前病情以及治疗方案;医务人员还要及时向患者监护人交代病员的病情各有关诊疗情况。如果患者要求出院要取得患者监护人的同意;如果患者要求请假外出,也一定要履行签字手续,同时要与患者监护人联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患者及家属目前虽然处于恢复期,但是患者在外出期间因环境改变或遇其他精神刺激,均可能导致疾病发作,家属务必尽到监护之责,并随时将患者送回医院继续治疗。如果患者履行签字手续后,因患者家属的过失,患者在离开医院期间损害行为造成的后果,医院将无过错[2]。此外,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除享有医疗服务外,还享有通讯、会客、处理私人物品、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如果因病情或医疗护理等原因需要对患者加以限制时,医务人员应将理由告知精神病患者本人或监护人。

实验性治疗

由于临床科研或治疗的需要,需要精神病患者接受新药或新疗法临床实验,医院必须书面告知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并取得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对有行为能力的患者,要告知并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对无行为能力的患者,要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对还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品,在使用时必须告诉患者或其监护人该药的不良反应,是否有被试费,是否免费用药以及出院后的维持治疗;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详细地告知实验治疗的目的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录音、录像或拍照

科研、教学或示教的需要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或拍照时,这种情况要征得精神病患者本人和/或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果医院未经患者及监护人的同意,实施上述行为并给患者造成一定影响或精神创伤,则可认定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肖像权或隐私权,医院可能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医院不但要认真如实告知,而且要争取患者及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注意回避患者的特定性信息,如用“马赛克”遮挡面部以及敏感部位[1]。

与监护人沟通

实行保护性医疗时,患者处于一个相对隔离的状态,作为患者的亲属,非常想知道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治疗措施,担心医生会不会象影视作品里所描写的那样,对精神病人用电针、电棍等惩罚手段;因此,必须和患者的家属或监护人进行沟通,以消除误解,达到知情同意的目的;另外,要随时向其家属通报患者的病情、治疗和康复情况,以免患者或家属对治疗中意外出现的情况感到突然而引发纠纷。如果需要使用贵重药品或中途换药,也必须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原由及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明确规定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医师作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手术方案及治疗方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他特殊治疗的建议。

强化““三书”的作用

“三书”即“协议书”、“告知书”、“申请书”。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有许多精神病院在一些易发生医疗事故或易引起医患纠纷的环节上制定许多签字文书,如:“接病人入院申请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告知书”、“试出院告知书”等以体现医院告知义务,也为万一日后发生医患纠纷时便于举证。精神病人入院时签订住院“协议书”告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书在目前是一种尚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但作为知情同意的一种方式,有其实际意义[3]。

因此,重新审视和研究精神障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医护人员的自我保护,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仇永贵.从法律角度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8:61.

2罗小年.关于住院精神病人损害事件责任讨论的几个问题.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2,28:224.

3马斌芳,罗忠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精神病院的医疗纠纷.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2003,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