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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证金存管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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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证券客户保证金存管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⒈经纪商存管

经纪商存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名义持有客户保证金,其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日本。其中,美国在1970年代以前,客户交易保证金一直存放在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到了1970年代初期,SEC认为证券公司控制客户保证金(Free Credit Balance)存在隐患,并于1972年出台了《证券交易法》,该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在银行开立“客户特别存款账户”(Special reserve bank account for the exclusive benefit of customer)。SEC定期检查账户的对应关系以防止挪用。

值得补充说明的是,美国1970年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 SIPC),强制所有证券公司加入该组织。这使得当证券公司出现支付危机时,投资者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⒉第三方托管

第三方托管是指客户保证金交由证券经纪商以外的银行或指定的专门机构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各国证券市场相互开放,第三方托管成为国际上客户保证金管理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又可分为分散托管和集中托管两类。

分散托管:指的是客户可以任意指定托管商存管其交收保证金,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台湾。

第三方集中托管:其典型代表是韩国证券市场,所有的保证金交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韩国最初实行的也是分散存管模式,其基本做法和美国等国类似,都是要求证券公司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和自有资金在银行分户存管。根据1999年2月修订的韩国证券交易法和期货交易法的规定,所有证券公司以及期货交易商必须将当日收取的客户交易保证金全额缴存到韩国证券金融公司(Korea Securities Finance Corporation)。通过集中存管的方式,韩国极大地提高了对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效率,降低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风险。

混合存管:指法律规定证券商和第三方都可从事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业务,其典型代表是香港市场。香港市场客户保证金存放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客户将证券交易资金交给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统一存入其在“持牌法人”(即证监会认可的银行或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处开立的信托账户,交收时证券公司根据客户应收应付数据指示后者从信托账户中支取或向信托账户中存入相应金额;另一种方式为客户在证券公司约定的某个“持牌法人”处开立资金账户,证券交易资金以客户名义存放,交易完成后证券公司将客户清算数据传递给“持牌法人”,后者据此客户向结算所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类似银证通)。一家证券公司一般只提供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客户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证券公司并在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协议中对此加以约定。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