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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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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期货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市场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如何有效防止市场操纵,规范市场运作,确保市场流动性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有效,是建立一个健康的、持续发展的市场面临的需要很好解决的重要课题。加快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监控,有效防范市场操纵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期货市场各个要素共同努力的方向。本文介绍了期货市场操纵的各种表现形式,探讨了市场操纵行为不断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期货 市场操纵 防范措施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期货市场运行越来越规范。但回顾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不应忘记和忽视这样的事实,价格操纵、恶性逼仓等违规事件屡有发生。如从早期国债期货的“327事件”、郑州的“绿豆风波”、上海的“胶合板事件”、苏州的“红小豆事件”,到今年来在橡胶、大豆、小麦等期货交易中出现的各种“异常”波动。这些价格操纵行为导致了期货价格信息严重失真,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不复存在,套期保值者和一般的投机者处于难以预料的巨大风险之中;同时,还可能对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一、市场操纵的定义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1. 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是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2)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4)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5)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2. 我国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囤积

囤积是商品期货与现货间最常见的操纵行为。所谓“囤积”是指操纵者控制或支配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数量,垄断商品价格。

(2)以交易行为影响价格

由于期货合约交易价格是由买卖双方公开竞价来决定,而且具持续性,其产生的价格信息一般均会被作为现货商品报价或签订买卖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如果对于商品期货价格加以操纵,即可从现货商品的交易或其他相关商品中获取巨额利润。

(3)散布谣言,影响扰乱市场,企图从价格变动中获利

(4)分仓、借仓、移仓

价格操纵者为超过交易所的持仓限制进行大量建仓,分多处利用其他会员席位或者其他客户名义建仓,企图隐藏自己的交易行为,影响期货价格或相关商品的现货价格。

(5)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

(6)对客户保证金不做分账管理,挪用客户资金,冒用客户账户交易,以操纵市场价格。

二、我国期货市场防范操纵的主要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面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混乱局面,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领导下,1994年至1999年的6年间先后进行了两次清理整顿,并在此基础上,于1999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配套的四个办法。各期货交易所均依据《条例》和配套的管理办法制定了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和限仓制度为主的持仓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以及市场异常波动事的紧急措施等加强了对市场操作的监控,防范市场风险。

但是,目前这些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仍然存在不足。如在持仓管理方面,一是持仓报告和检查标准等规定较为宽松。二是现有制度规定没有体现出对持仓的动态管理,使市场主体无法主动地动态跟踪防范市场风险。

三、对我国期货市场操纵的防范措施建议

1. 推进保证金制度的改革

为了片面追求交易量,部分经纪公司不遵守国家法规,以降低客户保证金的形式吸引客户,甚至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进行交易,这就给期货市场操纵风险的管理带来了隐患。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日前在保证金封闭运行的基础上,提出“银行管钱、公司管账、交易所管交易”的新的保证金管理改革方案,加强了对期货公司合规收取客户保证金的要求,进一步约束大户分仓行为,减少市场操纵。

2. 完善大户报告制度

我国期货市场早已推行了大户报告制度,但只存在于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中,这种大户报告制度仅处于向交易所报告的阶段,为了不断提高期货市场监管水平,有效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部门必须要求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账户实名制,将大户向交易所报告、向监管部门报告与向市场参与主体报告相结合,完善大户报告制度。

3. 解决交割环节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成熟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交割环节存在一定的壁垒,这种情况割裂了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有机联系,使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的充分发挥受到影响。

4. 加强国际合作

在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推出信息共享系统,防止出现跨市场的系统风险,让企图操纵市场的投机分子在各个市场上都无机可乘,是防范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水平,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平稳运行的有力保证。

参考文献:

[1]刘志超,彭刚,熊军等: 境外期货交易[ M ].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5.

[2] 蔡 奕:英国关于市场操纵的立法与实践[ J ]. 证券市场导报, 2005(2): 11-17.

[3] 何基报 徐洪涛:市场操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比较研究[ R ].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6.

[4]贺 涛: 中国期货市场研究. 科学出版社1998,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