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共同共有的财产变卖后价款应平均分配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共同共有的财产变卖后价款应平均分配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林老妈和方老伯都是老年丧偶的老人。2006年1月,双方经老年大学校友的撮合,步入婚姻的殿堂,共同组成新的家庭。2007年3月,双方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方老伯出资l0万元,林老妈出资5万元。在登记房屋产权人时,写明“共同共有”字样。2009年10月初该房屋价格上涨,已经价值30万元。在这个期间,林老妈和方老伯之间又因儿女间生活小事发生别扭,甚至闹到打算离婚的境地。2009年12月20日,双双打算先将房屋变卖后再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方老伯与林老妈之间对该房屋的价款分配产生争议。方老伯主张按照出资份额计算,而林老妈主张按照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共同共有”划分份额。请问,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变卖价款该不该平均分配?

读者钟新明

钟新明同志:

本案房屋变卖后价款如何分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出资份额确定价款的分配。理由是:登记仅仅对共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具有意义。对于继受取得的权利――如转让、买卖,在各共有人之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重新确定份额,或重新约定为共同共有,则应按照权利形成的基础,即出资额的不同确定共有的份额,但是对于因继承、受赠等方式形成共有的情况除外。另一种意见认为,登记为共同共有,而没有明确份额,就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处理。由此,可以认定为人均二分之一。

首先,二人构成共同共有关系,二人对所购房屋享有不分份额的所有权。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是指不分份额而由共有人平等享有的共有形态。本案中,林老妈和方老伯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约定登记为“共同共有”。因此,可以认定该房屋登记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共有形式的一种约定,二人之间构成共同共有关系。二人对该房屋享有同一所有权,且二人之间并不区分各自份额。

其次,共有财产变卖后,共有人享有的物权归于消灭,对新产生的债权仍由二人共同享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案中,由于共同共有的房屋没有区分份额,林老妈和方老伯对第三人共同享有的债权是平等的,因此,房屋变卖价款应该是二人平均分配。

律师冷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