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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何屡屡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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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温州、河南等地不断出现的融资担保公司“高息揽储、违规放贷”事件,到2012年初担保业巨头北京中担、广州华鼎及创富三家公司“长期违规操作”陷入流动性危机,融资性担保公司违规经营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它不仅干扰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也会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的赢利点在对贷款企业进行担保,帮助企业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担保机构可从中收取佣金。然而,目前部分担保机构已由最初的金融媒介演变为纯粹的放贷机构,收取高额利息已成为它们的主要业务。

据调查了解,合法、规范的担保经营模式不仅业务面比较窄,且量小,盈利也很有限。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一个担保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假设担保放大倍数6倍即6亿元,按照2%的担保手续费收入(普遍在2%左右)计算,一年下来收入1200万元,算上存在银行风险金的利息1000万元,担保公司一年总利润22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一半、25%的所有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收取手续费的50%),还有按照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补偿风险金,一年下来净利润也就200万~300万元,利润率仅为2%~3%(正常经营的利润率均在3%以下),同时或还肩负6亿元的负债。相比年利率在20%以上的放贷来说,谁会不动心。因而担保机构出于利益考虑,开始大量从事短期企业融资和高息资金借贷等活动,偏离主业趋势不断上升。

就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而言,《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的最高担保放大倍数为10倍(在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从目前情况看,还远未到10倍。数据显示,2012年担保公司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3.1倍,2010年仅为2.1倍。而根据担保机构的有关数据测算,一般担保放大到3倍,担保公司才可以基本保本,而要放大到5倍才可以盈利。因此,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在目前的担保放大倍数下仅能维持保本。担保公司的客户群体几乎都是小微企业,担保风险相对较高,再加上当前担保机构的公信力在银行认可度还不够。因此,担保公司在目前还难以放开手脚大胆放大担保倍数。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由此可见,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被赋予了较多的监管职权。但由于一方面接替监管时间较短(监管机构几经更替,2010年才转为省级政府部门监管),监管经验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监管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目前,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监管的主要立法依据是《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因此,在实践中,明显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设立仅进行常规审核,对其业务开展并无明确的监管措施,日常监管严重不足,无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有力的约束。

利益驱动是本能性问题,堵无法解决问题,只能通过刺激与引导的方式进行规制。应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府支持力度,给予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增加风险补贴额度。同时,成立权威有效的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开,将政府的支持力度与社会评级相挂钩。除此之外,对于信用评级高的担保机构,政府可联合银行机构,允许其适当增加其信用额放大倍数。此外,从监管角度看,可将目前的机构监管改为功能监管,根据功能监管模式的逻辑,涉及贷款的业务均由银行业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同时,可尝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实行设立前置审批,而改为实行公司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的制度,在公司成立后,若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必须向监管机构进行业务经营申请。(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