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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尾两端共同遏制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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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根据《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央行和银监会发出的《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

虽然有这一系列防范信用卡套现的规范性文件,但在法律层面上对透支套现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理仍缺乏具体依据,甚至在银行和客户间的信用卡合约和章程中,也无对透支套现的禁止使用和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中国银联公司和各商业银行目前用于监控的是内部监控系统,处罚的具体依据是内部制度这种现状不利于对信用卡套现进行有效遏制,也可能使银行在诉讼中因难以证明套现事实和提供规制依据而处于不利地位在本案中,银行明知罗文海恶意套现,却也只能冻结账号以示处罚,而难有进一步的维权举措,原因就在于此。

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准入资信调查,尤其应适当提高中小商户的准入门槛,强化对商户及P0s机设备的日常监控和管理,优化信用卡套现交易的技术监控。同时,要加强信用卡发卡风险管理,对一人多张信用卡、一人跨行办卡进行限制,从持卡人和商户两端共同遏制恶意套现

其次,银行业监管机构尽快制订对信用卡套现可疑交易依法调查和保护客户知情权、申辩权的具体规定,完善中国银联公司和各商业银行的联合调查处理机制,明确监控过程、可疑交易认定、处理结果、披露申辩、信用信息报送等各项程序并要求严格执行。

恶意套现是犯罪行为

记者在百度上输入“信用卡套现”。结果显示相关网页多达146万篇,其中绝大部分网站都标明能够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信用卡违规套现之猖獗可见一斑、

然而去年12月,“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七条规定: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持卡人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在日益规范严格,信用卡恶意套现将不再简单属于违规或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将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继续动信用卡套现的歪脑筋,恐怕会得不偿失,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