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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论视角谈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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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融资担保监管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与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环境等多个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本文将从博弈论的视角对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构建进行有效性分析与研究。

【关键词】融资担保体系 问题 博弈论 构建 建议 研究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的入世,为中小企业的产生与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金融担保机构介入到中小企业融资中,不仅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而且增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的信任度,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在实际的融资过程中,金融担保机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基于博弈论探讨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构建,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关于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问题之一――融资担保监管对象的范围存在问题

融资担保监管对象的范围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国家颁布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将融资性质的但阿伯机构确定为核心的监管对象,却没将不承担融资担保业务但企业名称中有担保字样的组织纳入被监管的范围之内。

(二)问题之二――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融资担保机构的主体不明确的主要表现是:国家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中只是简单规定“谁审批设立、谁监管”的办事原则,对于谁是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则没有明确,主要由省市政府部门指定,这使得权责不明确与多头监管问题较为严重,阻碍融资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三)问题之三――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

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差的主要表现是:很多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人员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其知识结构、知识水平和监管任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存在较大差距。

(四)问题之四――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规则存在问题

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规则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当前国家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监管主要侧重于信用风险的监管,而对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则缺少监管,对于融资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风险管理的规则缺少细化指引等。

二、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博弈研究

(一)针对融资担保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策略组合研究

由于监管部门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融资风险,而融资担保机构的目的是以最低的成本进入到金融市场,两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冲突,需要运用博弈论对两者之间的目的进行有效调和,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假设监管部门有监管与不监管两个纯策略,融资担保机构有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纯策略。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成本是C1,若施行不监管策略,则会形成社会成本S。当监管部门将不合格的融资担保机构排除市场会增加声誉,形成无形收益R1。假设S>C1,融资担保机构进入到市场,获取收益为R2,融资担保机构为达到监管部门的标准所付出成本是C2。当R2>C2时,如下图表1所示:

在融资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监管部门与融资担保机构只能相互预估对方施行何种策略的概率。假设融资担保机构预估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的概率为P,不监管策略的概率为1-P;监管部门预估融资担保机构施行合格策略的概率为q,施行不合格策略的概率为1-q。选择施行不合格策略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收益是R2-C2,则不合格策略融资担保机构的收益是(1-P)R2。当P>C2/R2时,监管的概率则大于C2/R2,无论监管部门选择何种策略,融资担保机构的应对策略是合格。当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策略的收益是R1(1-q)-C1,选择施行不监管策略的收益是-S(1-q),当q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出发,融资担保机构的总预期收益是R(q)=q(R2-C2)+(1-q)(1-P)R2,其总收益最大化一阶条件是P=C2/R2。而从融资担保机构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的总预期收益R(P)=P(R1(1-q)-C1)+(1-P)(-S(1-q)),其总收益最大化一阶条件是q=1-C1/(R1+S)。因此,当融资担保机构施行合格策略的概率小于1时,监管部门会施行监管策略;而当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的概率大于C2/R2时,融资担保机构会施行合格策略,其策略组合是(监管,合格)。

(二)针对监管部门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博弈模型研究

对于融资担保机构,当C2/R2值越小时,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的概率P极易达标,这时融资担保机构施行合格策略的概率增大。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实现:一是不断扩大融资担保的贷款规模,逐步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经济收益R2;二是不断改善与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水平,降低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成本C2。

对于监管部门,当1-C1/(R1+S)接近1时,监管部门施行监管策略的概率就越大。现实生活中有三种实现方法:一是R1增大,需提升监管部门的权威性与声誉;二是S值增大,监管部门需针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特殊性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监理联席会议制度;三是C1减小,需监管部门增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标准,提升监管工作效果,降低监管成本。

三、针对基于博弈论构建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研究

(一)针对基于博弈论构建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措施研究

基于博弈论构建我国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措施包括以下三点:一是对融资担保监管体系的架构进行改革,即制定现有机构组织对融资担保行业的运行进行统一性地监管,并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与定位;二是强化融资担保监管的法制建设,即根据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与所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专门性、针对性的以融资担保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为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监管与协调,即将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协调工作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来,强化监管协调的透明度,提升监管的工作效率。

(二)针对我国融资担保监管的原则研究

我国融资担保监管的原则包括:风险为本原则、功能性监管原则、防火墙的监管原则、统一性监管原则、透明度监管原则。其中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在对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计量、控制的基础上施行低风险少监管、高风险多监管、无风险不监管。透明度监管原则是指实施强制性信息披露措施,披露内容包括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以及资金运用等。

(三)针对我国融资担保监管的方法研究

我国融资担保监管的方法包括:一是资产组合限制,即监管部门在集中度、关联交易、投资品的风险等级方面进行资产组合控制;二是市场准入限制,即对可能影响金融市场发展与损害社会利益的融资担保机构进入融资担保行业进行准入限制;三是监管控制,即运用勒令重组、行动、宣布资不抵债等权力对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校正与防范;四是资本要求,即对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制定严格的标准。

四、结语

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进入到一个黄金时期。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困扰着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融资担保机构的介入,为大量中小企业有效获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提供了多种担保服务,有效缓解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的融资担保监管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在新时期强化对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并构建全新的融资担保监管体系,有助于提升金融担保机构抗风险的能力,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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