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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还会持续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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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差距全方位扩大

在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中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23,虽然比改革初期的不平等程度有所扩大,但是仍处在较低的水平。而到2002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33。与此同时,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2002年城镇中最富的5%人群占有的城镇总收入的份额是15%,最富的10%的人群占有的份额是28%。与之相比,最穷的5%人群得到总收入的份额仅为1.2%,最穷的10%人群得到的份额只是3%。如果将同等比例的最富和最穷的人群相比,不难算出城镇中最富的5%人群的平均收入是最穷的5%人群的近13倍,最富的10%人群的平均收入是最穷的10%人群的近10倍。

2002年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被估计为0.37。对于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变化,虽然不同的研究有着不同的结论,但是有两点是大家所认同的:一是现有的农村收入差距远大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水平。有关的研究表明, 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22,也就是说在25年的经济转轨过程和发展过程中,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扩大了68%;二是从1997年开始,农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指数一路走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估计,农村基尼系数从1997年的0.33上升到了2002年的0.37,也就是说上升了4个百分点。2002年农村中最富的5%人群占有总收入的份额是18%,最富的10%人群占有的份额是28%,而最穷的5%人群占有总收入的份额仅为1%,最穷的10%人群占有的份额不过是2.5%。

对于全国的收入差距及其变化,由于国家统计局很少计算全国样本的基尼系数,我们只能根据一些研究课题的估算来加以讨论。

到80年代末,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课题组的第一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在将城镇住户的实物收入和住房补贴以及农户的自有住房的估算租金纳入到个人可支配收入后,估计出来的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382。从全国样本的10等分组的各自平均收入来看,1988年的最高收入组获得的总收入份额是最低收入组的7.3倍。

该课题组2002年调查结果显示,该年全国的基尼系数接近0.46。如果进行不同收入组的收入份额比较,2002年收入最高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最高的10%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的近32%。收入最低的5%人群组获得了总收入份额的不足0.7%;最低的10%人群组获得了1.7%。可见,最高的5%人群组的平均收入是最低的5%人群组的33倍,最高的10%人群组的平均收入是最低的10%人群组的19倍。

垄断部门同竞争性部门收入差距扩大

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的职工工资差距趋于不断扩大,成为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

从1988年到2001年期间,行业之间平均工资差异程度的基尼系数从0.055上升到0.134, 上升了近1.4倍。而用泰尔指数衡量的行业之间平均工资差异程度扩大更加明显,该指数上升了近4倍。

在行业之间工资差距的扩大过程中,尤其值得注意是垄断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工资差距的扩大。如果将制造业的平均工资设定为1,其他行业的平均工资被设定为制造业平均工资的倍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几个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的平均工资与制造业相比,显示了非常明显的增长势头,与制造业工资水平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以金融、保险业为例,1990年它的平均工资与制造业的平均工资大体相当,到了2002年它的平均工资已比制造业的平均工资高出74%。

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

中国收入差距究竟有多大?这个问题并没有在国内外学术界取得一致的意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转型国家,中国居民的收入构成带有发展的特点和转型的特点。

从发展的特点来看,中国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构成差异之大是任何其他国家所无法可比的。比如,城镇居民的收入主要是由货币收入构成的,而农村居民收入中的很大一部分仍是自产自销的实物性收入。同样地,中国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的差异造成了地区之间单位货币购买力的差异,从而造成了地区之间名义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别。

从转型的特点而言,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种补贴,有明补也有暗补,在城镇居民收入中仍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即使是国家公务员,其实际收入也是多种来源,有国家规定的工资和补贴部分,有地区补贴部分,有单位发放的或明或暗的收入,有实物性收入和表现为暗补的公共福利项目,如公有住房、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养老保障、失业保险等。

中国居民收入方面的这些特点使得人们在全面理解收入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也就产生一些分歧。应该说,在估算城乡之间和全国的收入差距时,只考虑“明收入”是不够的,还应该对“暗收入”进行估算并将其放到居民个人总收入中。按照这个思路,我们试图对2002年的城乡居民的“暗收入”进行了估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估算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考虑公共医疗、养老、教育补贴等社会福利项目后,2002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暗收入”大约为3600元,而农村居民为250元。

如果将这部分收入分别记入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中,那么城乡之间的收入比率会上升到3.74∶1。然而它对全国收入差距估计结果的影响将取决于这部分“暗收入”是如何分布的:如果假定它是平均分配的,全国的基尼系数将是0.46;如果假定它是与“明收入”相同比例分配的,全国的基尼系数将是0.49。当然,这也不是最后的结论,因为上述估计没有考虑城乡之间生活费用的差异。

如果按照Ravallion 和Chen的城乡生活费用指数的调整办法,上述估计结果分别被修正为:城乡之间的收入比率为2.65∶1; 如果假定“暗收入”是平均分配的,全国的基尼系数将是0.40;如果假定“暗收入”是与 “明收入”相同比例分配的,全国的基尼系数将是0.44。

由此可见,未调整城乡之间生活费用差异造成的收入差距的高估和未考虑“暗收入”造成的收入差距的低估大体上是可以冲销的。也就是说,我们估计的2002年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6,基本上真实地反映了中国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状况。

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

对于收入差距的扩大,应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来对待:第一层次是属于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激励部分,这部分是属于克服平均主义的成果,并不违背社会可以接受的公平原则,从而应该加以肯定;第二层次是属于经济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例如,中国的改革只能采取双轨过渡的渐进方式,从而必然会出现利用双轨进行“寻租”等活动。在一定限度内,这可以说是改革所应付出的代价,但是对这种代价要限制到最低的程度;第三层次是属于过高的代价,或者说是属于不应该付的部分,或应该防止和避免的部分。

应该注意到,在人们关注比较多的十几种影响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分中,有的成分构成了社会总体收入差距的一个独立的部分,更多的成分存在着相互交叉的内容。

与政府因素相关的公平性收入差距扩大成分有:政府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收入差距的扩大。这方面的收入差距扩大是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和增强部门内部激励机制而产生的结果,也得到了社会中大多数人的认同,因而被认为属于公平性收入差距的扩大。

而与政府因素相关联的不公平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分有4种,它们分别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区域之间收入差距扩大、垄断部门与竞争部门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政府官员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与市场因素相关的公平的收入差距扩大有:不同文化程度人群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技术人员与非技术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这都体现了劳动力市场对个人人力资本回报的提高。与此同时,城镇劳动力市场向农村劳动力有限度的局部开放和农村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内部非农户与纯农户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然而,市场机制所带来的被社会所认为的不公平的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分也是显而易见的,它包括城镇男女职工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暴富阶层与工薪阶层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弱势人群收入下降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

对于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同样可以纳入到公平/不公平――政府因素/市场机制的分析框架中。作为扩大收入差距变动原因的政府因素,有一些是导致公平的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比如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的分配模式;有一些导致了不公平的收入差距扩大,如城乡之间长期的分割制度与政策、税收对收入再分配的逆向性和累退性、垄断部门利益的保护、官员腐败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

不难发现,在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过程中,政府因素所产生的作用是主要的,也是主导性的。

在制度因素和政策因素所造成的不公平收入差距扩大的几种成分中,最重要的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它与传统的“重工轻农”和“重城轻乡”的发展战略的选择密不可分。在农村改革开放初期,市场机制的引入,一度使得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然而,随着后来城乡体制分割性的日益严重,对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歧视,公共财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向城镇的过度倾斜,从而导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个责任应该由政府来承担,而不加区别地把它归结为市场化改革是没有道理的。

同样地,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及其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体制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在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之前,包括政府投资在内的大量的投资资金流入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加上外资的涌入,导致了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经济增长上的差异。然而,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体制,受到地方利益格局的制约,并没有起到有效的再分配功能,以缩小地区之间可支配财力的差别。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特别是劳动力就业自由选择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对地区之间收入差别的调节作用,使得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仅没有出现缩小的迹象,反而变得越来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制度性因素,市场机制的负面作用是存在的,但它是次要的。

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经济资源配置和分配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如果资源的配置是高度集中的,资源的分配是自上而下的,那么处于分配体制最顶端的部门和地区往往会受益最多,而处于分配体制最边缘的部门和地区往往受益最少。

在过去几年中,由于垄断部门收入过快增长所导致的全社会收入差距扩大问题,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在一些部门延迟市场化改革,只会造成部门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在生产领域中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一直是市场化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由于受到部门利益的制约,市场化改革的进展在部门之间出现明显的不平衡。一些部门不愿意放弃自身的垄断利益,利用部门的影响力来延迟市场化改革,或者只选择更加有利于部门利益的“改革方式”,极力抵制不利于部门利益的改革方式。而且,在现行的分配体制下,垄断部门的垄断收益和企业利润很容易被转化为部门职工的收入和福利。其结果是垄断部门的职工收入增长大大超过了一般竞争部门,导致了全社会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这个问题上还应该看到,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在工资决定上已出现了与垄断部门相似的特点,即工资水平不是决定于效率的高低,而是可支配财政资源的多少。

更应该看到的是,一些垄断性部门为了维护其高收入水平,设置行业进入壁垒,从而导致了部门之间和行业之间劳动力市场的严重的分割性。

不可否认,市场机制也会带来不公平的收入差距扩大。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国家来说,市场的缺失和扭曲在范围和程度上都大大超过了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加上政府在治理市场经济方面缺少经验,以及少数政府管理部门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不是去完善市场机制,而是利用市场的扭曲去谋求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于是,市场扭曲往往成为寻租者寻租的条件,成为管理部门获利的途径。在这种情形下,市场机会与暴利机会相伴而生,由此而产生的收入差距扩大往往是难以被人们所接受的,也被认为是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来源。

但如果将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加分析地归结为市场化改革,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在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诸多因素中,传统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一些制度和政策,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驱使下新形成的有悖于市场体制规则的制度和政策,政府对市场缺失和市场扭曲采取的不作为态度,对资本节制和劳动保护的不足,成为了最重要的因素。市场化改革进程所引发的收入差距扩大,既有公平的成分,也有不公平的成分,而后者又是与政府的不当行为――过度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密不可分的。

中国已经步入了一个高收入差距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进一步的收入差距扩大会带来越来越多的社会负面效应,作为政策制定部门对此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在经济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单方面推进的过程中,政治体制没有作出相应的改革,政府部门没有作出相应的转型,政府职权没有作出重新界定,政府官员的行为没有受到相应约束,那么市场化改革进程就会背离初衷。原来设想的竞争性的市场经济可能演变为垄断性的市场经济,权力操纵下的市场经济,扭曲的市场经济;原来设想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的公平的收入分配模式可能演变为权力参与或者权力与资本勾结共同掠夺社会财富的分配模式;原来设想中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很有可能演变为一种“权贵的资本主义”,而权贵资本主义下的市场经济只能带来少数人的暴富,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富裕。在一定意义上说,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出现的问题,正是我们长期以来实行的“一腿实、一腿虚”的改革模式弊病的集中表现。

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收入再分配政策问题,还涉及到一系列权利和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安排。在市场经济面前,如何建立人人拥有的等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包括享有等同的社会保障、拥有等同的创业和就业机会、具有等同的职业选择和职业流动的权利和机会,是一个转轨国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李实系北师大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赵人伟系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