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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痛苦指数”另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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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前不久发表2005年度全球“税负痛苦指数”,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位居第二。结果,围绕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到底是高是低的问题,财经界掀起了一场大争论。争论的误区是将不同的评价对象混淆,或自言自语,或唇枪舌剑。

笔者认为,对“税负痛苦指数”的评价与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居高问题的评价应该分开来讨论,不能将二者混在一起模糊言说。

“税负痛苦指数”的算法是把企业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雇主社保金、雇员社保金、消费税和财富税搁在一起,但我们国家目前的消费税是和欧美国家不一样的。中国是特种消费税,而欧美国家采用的是普遍消费税;而财富税在我们国家没有,增值税在欧美国家没有。这样,结果相差就很大,影响“税负痛苦指数”的可信性。

“税负痛苦指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量化指标体系,其最大缺陷是,无法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进行质的评价。比如,在“税负痛苦指数”相同的情况下,它无法对一个税收治理体系的优劣进行评价。因为,“税负痛苦指数”并不与税制的优劣成必然的关系。举例说,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痛苦感未必就相同;同样,在纳税人痛苦感相同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税负未必就相同。常识告诉我们,在民主化程度高的税收治理条件下,由于纳税人的人格被高度尊重,因此,即使税负较高,纳税人的痛苦感未必就高;相反,在民主化程度较低的税收治理条件下,由于纳税人的人格没有获得较高的尊重,可能在税负不高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痛苦感却特别强烈,甚至可能叫苦连天。

“税负痛苦指数”对不同税收治理背景下的纳税人的痛苦进行评价的话,结果可能相差更大。 一般地说,如果税收治理的政治经济背景不同的话,“税负痛苦指数”是很难准确评定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纳税人的实际“税痛”情况的。且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税种不一样的话,纳税人的疼痛感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同样税负的情况下,直接税就比间接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税痛”要大一些。

对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居高的评价应该理性应对。

首先,在“税负痛苦指数”这个统一的标准面前,寻求被世界接纳的途径。不要期望世界会因为中国的拒绝或者反对而对现有的评价标准进行结构性的修订,中国只是世界大家庭中的一员。正如一个人一样,如果你过分地强调自己价值标准的特殊性,指责别人的标准,是很难融入社会,被大家接纳的。

其次,应该注意“税负痛苦指数”量的评价结果,更应该重视导致“税负痛苦指数”升高的本质要素。具体说,我们应当在税制的民主化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作为,不断增大纳税人的民利,建立以纳税人为主导的现代税制。同时,在税收权力的制约方面有所作为,充分发挥纳税人的监督作用,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在增加税收合法性方面多下些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