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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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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家工厂涉嫌使用童工被曝光。类似的新闻其实并非偶然,但这次进入网络舆论场的“童工”问题引人关注的是,被送回家的童工被指同时失去了相对良好的生活保障。一位童工的童言是:“在这有米饭和肉吃,回家只能吃土豆和玉米。”

不管媒体报道与否,童工问题都是一个现实的存在,同时也是一个必须直面的难题。

工厂雇用童工,似乎符合了四方的利益期许:童工有肉吃,工厂有效益,中介有劳务费,童工的父母减轻了负担还有钱拿。但这些都不能否认童工现象是一个良善社会的伤口。

童工问题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禁止童工是人类文明的底线,也是法治的底线。国务院早在1991年4月就颁行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一法律文本经2002年修订以后,基本解决了规制、查处及惩治使用童工的法律障碍。

更高位阶的《劳动法》也明确,“用人单位不得招聘16周岁以下的人员”。

禁用童工还是一项国际义务。1998年,中国正式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并庄严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劳动者最低年龄为16周岁。

2002年,中国又批准了《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虽然16周岁的童工年龄红线,与中国义务教育阶段(6岁上学,加上9年义务教育)可能相差一年时间,但应当说,规制、查处及惩治使用童工的法律障碍基本已被填补。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缺位,童工问题却仍未能得到扼止。从雇工方来说,不过是“资本天性”的最好引证。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培育期,坍塌的道德规制、低廉的违法成本皆为其由。

但从务工方来说,我们又不能不正视另一个现实。从已曝光的这些童工个案来看,确有不少童工并非源于雇主的威逼或胁迫。如果说有逼迫的话,恰恰来自童工们的家庭——更准确地说,是来自于童工家庭的极度贫困。

童工问题与贫穷相依相存,是这一问题的根源,而贫穷又与社会保障普惠化的缺失紧密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有批评者反对媒体报道童工,舆论关注引发职能部门对童工的解救,打破的似乎是“多赢”的一个生态平衡。

这种批评的基础实际上是对社会保障不彰的无奈接受,其中包括教育资源与基本生活保障。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下午,深圳,大洋田正中工业园 3 号宿舍楼七楼,见到有人拍照不肯出来配合劳动部门调查的女孩子们。这些“童工”每天工作 12 小时,每月固定工资 2000 元。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来自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小学生。

这与北京井下人家蜗居事件类似,批评者基于事发后的最初动态对媒体报道进行了道德评价,实则是默认现实存在的不合理。

这种批评,本质上是将当地政府责任转嫁给媒体,从而抹杀了在寻求终极解决童工问题上的努力。如果没有报道和解救,基于执法的“破窗效应”,更多的童工将在中国这个巨大的加工制造厂里蔓延。

当然,媒体不仅需要关注童工的解救,更应持续关注童工背后的贫困与义务教育在某些地区的虚置。

在法律上,解救童工本不是媒体的责任,它首先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所系。媒体曝光童工现象不但是对企业的监督,更是对执法者的监督。

童工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但见证了资本的秉性,还凸显出权力的天性——权力天然具有逐利和腐败的倾向,不作为也是一种腐败。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职能划分不可谓不具体。从应然上讲,解救童工本是职能部门的“依职权行政行为”,但从公共舆论平台上观察,解救童工又仿佛成了“依曝光行政行为”——从曝光到解救的路径依赖,这是童工权利的悲哀,也是依法行政的悲哀。因此说,媒体因报道童工挨批,实是在替职能部门“顶砖”。

当然,将童工遣返回乡并不是解救童工的全部。更重要的解救,还在于使每个国民(包括童工及其监护人)免于匮乏。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 背景

深圳“童工”事件

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可立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可立克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童工的新闻见诸报端。这些“童工”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固定工资2000元。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来自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小学生。

事件曝光后,2013年12月31日下午,在公安、劳动、街道等部门护送人员的陪同下,41名涉嫌童工事件的员工被“遣送”回老家,交给当地政府和监护人。然而一些孩子表示并不希望回家。在被遣返前,一个孩子说,“在这有米饭和肉吃,回家只能吃土豆和玉米。”

据调查,2013年12月21日,这批员工经中间人介绍入职可立克公司电源制造部从事组装和包装工作。事发前已有4人于12月23日离职。在调查期间,有28名员工因为不愿卷入此事而离职,被劳务派遣公司接走。如今,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地点也已人去楼空。目前,各部门仍在对这批员工的身份进行调查认定中。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劳动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建华告诉《财经》记者,相关部门对此事涉及的责任各方已有处罚决定,近期将公布。

2014年1月2日,一部分孩子顺利回到凉山。同时,当地政府已联系学校,希望能让这些孩子回到学校读书。对一部分离开学校很久的孩子来说,学校和书本需要重新适应。

法律严禁雇佣使用童工。《劳动法》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聘16周岁以下的人员。非法使用童工共涉及到各级政府劳动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同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企业违法使用童工问题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法使用童工情况监督检查的同时有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义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社会、家庭都有义务让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上都得到关照;《义务教育法》则要求这些孩子要完成义务性的教育。

近年来,凉山籍孩子辍学外出打工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打工成为走出大山的唯一途径,成为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凉山州是彝族自治州,州内17个县,其中国家级贫困县11个。贫困地区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口仅占农村总人口的19%、初中仅占6.5%、高中仅占1.5%,彝区群众受教育年限则不足6年,远低于四川全省9年的平均水平。许多少年由此成为“童工”的主力军。

这一现象不仅仅发生在凉山。此外,一些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与童工也难区别。近年来的寒暑假期间,不少来自四川、湖南、广西、甘肃等地山区的学生被所在的学校主动输送到沿海地区的工厂中“勤工俭学”,学生们在工厂里挣够学费继续读书。

政府已经采取一些“合作性干预”措施,诸如改变童工劳动力供给方——农村贫穷家庭所面临的经济困境,进而使贫穷的家庭愿意让子女上学;采取措施强化义务教育制度,使辍学儿童重返校园;在贫困地区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等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这些措施所能惠及之处仍然有限。

本刊实习生 张誉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