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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辨工业机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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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中的工业机器人的概念要大于税则中对其的定义,但只有税则中的工业机器人范畴下的商品才能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

从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高“工业机器人”出口退税率至17%。然而由于工业生产概念中的“工业机器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界定存在差异,因此并非所有工业生产概念中的“工业机器人”都可以享受退税优惠。

上调出口退税的工业机器人范围仅包括:税号84795010(多功能工业机器人)和 税号84795090(其他工业机器人)两类。

工业生产概念中的工业机器人

在工业生产中,通常把能够靠自身动力和控制能力,去执行一种或几种工作的机械装置,均称之为“工业机器人”。其分类标准也较多。按驱动方式可分为:电力驱动、液压驱动和气压驱动;按控制方式可分为:点位控制和连续轨迹控制; 按功能可分为:点焊、搬运、装配、切割等;按编程方式可分为:示教编程和语言编程。

税则中的工业机器人

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分类体系中,“工业机器人”是列目847950所包括的商品,该分类体系同时指出,品目8479“仅包括简单更换不同工具,即可执行各种功能的工业机器人,但不包括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工业机器人,这些机器人应按其功能分别归类至品目8424、8428、8486或8515”。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在《协调制度》分类体系中,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工业机器人将被视为具有某种特定功能的机器,而并非“工业机器人”。也就是说,工业生产中的“工业机器人”的概念要大于税则中对其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在此分类体系下,对“工业机器人”分列为:多功能工业机器人(税号8479.5010)和其他工业机器人(税号8479.5090)。所谓多功能机器人是指可执行多种功能的工业机器人;而其他工业机器人则指具有某种特定功能,但此功能在其他税目没有列名的工业机器人。

工业机器人的归类

在对申报为“工业机器人”的商品进行归类时,应首先判断是否具有某种第84章或85章税目列名的功能,并优先归入其中;其次考虑按“多功能工业机器人”归入税号8479.5010;最后考虑按“其他功能工业机器人”归入税号8479.5090的顺序进行。

只有被归入84795010、84795090两个税号的“工业机器人”,自2009年1月1日起,才能享受17%的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