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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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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程序正义在西方法治实践中是一个核心的要素,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有重大意义。在中国,我们从民族心理、文化背景和物质条件来看,目前的社会能够进一步推动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发展。

【关键词】 程序正义;司法实践;法律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56-01

西方法治实践的成功,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法治“形式化”的成功,其根本上就是恪守法律程序之运作模式的实现,尤其是在司法中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意识到程序正义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对司法层面加强了程序正义的要求。然而,程序正义在司法领域中的推进并非一帆风顺,现实中发生的种种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以及伴随而来的各种的争论,都促使我们对程序正义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命运做进一步的思考。

学术界一般将正义的范畴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英国衡平法的发展让程序正义的作用凸显。程序正义在英美法系中获得长足发展,并深刻地影响着他们的司法运作。英国普通法著名的自然公正二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关注和认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程序正义的诉求在于限制权力并保障权利。通过程序正义来对国家公权力恣意行使的约束,使得权利保护成为可能。西方整体的法律精神一致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欲行善治,就必行法治;欲行法治,则必讲程序。我国在改革开放并恢复法制时期,也逐渐开始重视程序的作用。二十年来,程序正义理念已经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实践,我们的司法活动也因此而更趋合理。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被寄予厚望的程序正义在中国并没有像我们所预料的那样叶繁枝茂,现实中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时有发生。程序正义的真正含义与地位尚未得到充分理解,更没有融入我们司法过程,这也是程序正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乃至在我国整个法律体制中的困境所在。当然,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我们不妨从两个角度来归纳之。

首先,从软性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尚未融进我们的文化。传统上我国是一个重农抑商的国家,民众对于土地和国家权力有着严重的依附关系,个人权利遭受抑制。同时,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重人治、轻法治,凡事都讲究一个“情”字,在这种观念倡导下托人找关系成为社会的常态。重结果轻过程成为大众普遍心理,实施程序正义显得困难重重。这样一种基于人情的社会环境,常常强调调解、协商,将纠纷转化为非对抗的形式予以解决。从历史上看中国的传统法官是非职业化的法官,其思维是一种平民式的追求实质目标而轻视形式过程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往往倾向于情理;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在思维方面“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思维时注重实体,轻视程序。

其次,我们没能很好地控制权力。对权力进行控制和监督已成为全球文明国家的共识。受儒家的纲常思想我国社会对于公权力有一种天然的依赖,人们想当然地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高尚的,而犯罪嫌疑人是十恶不赦的,因而对于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往往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正是程序正义的出发点。西方法治社会将程序正义理解成为对于公权力的约束,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的行为。而我国对于程序正义的理解往往是公权力机关的办事程序和步骤,实质上是进一步强化了公权力,严重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初衷。尤其是,我们没能很好地处理权力和法律的关系。用行政化的模式来设置司法,这必然导致权力入侵法律。当然,也就无从实现法律至上与程序正义了。

要解决程序正义在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我们需要创造性地将西方程序正义理论中国化,使之适应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基础,探索出一条适合于我国国情能为民众所接受的道路。历史经验表明,在将西方先进思想引入我国的过程中,西方先进思想“中国化”做得好,引入就会比较顺利;反之,就会遇到麻烦、挫折,甚至夭折。

一直以来,我们没有把普通民众当作法治进程的贡献者,只是把他们当成法治的被动接受者,导致了他们对包括程序正义在内任何宏大口号或制度革新的不理解、怀疑甚至反对。当下,中国民众并不一定反对程序正义本身,他们反对的是被迫接受的程序正义。我们必须重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经验,尤其应当考察那些后起国家是如何学习先进并改造自己的。同属于亚洲文化圈的韩国、日本,台湾地区等已经在法治发展的道路上取得很大成绩,我们不妨比较他们的制度学习他们的学习之道。已经回归的香港地区也可提供司法制度上的诸多借鉴之处。应当指出的是,在比较借鉴他人之经验时必须把握住一个最核心的要求,程序正义乃限制权力并保护权利者。应当把限制权力作为制度借鉴的第一考虑要义。就目前看来,一些后起国家或地区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控权经验,我们不妨进行比较分析。总的目的是,应该让警惕权力、限制权力这一基本要求,在司法制度的各个层面体现出来。若能通过比较借鉴解决了如下难题则善莫大焉。

综上,在对待程序正义以及中国法治形式化的问题上,我们应当以开放的心态来面对,封闭与限制只会导致落后与保守。只要我们能够虚心面对、仔细比较、谨慎借鉴,我们的司法必将更完善,程序正义也就不会高高在上——它就在你身边守护着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