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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属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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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9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人民法院可以对刑事和解的犯罪人依法从宽处罚。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来看,刑事和解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因为它明确了刑事和解的主体、时间、过程、内容等程序性问题;而从刑事和解能够导致犯罪人获得从宽处罚的后果来看,刑事和解又是一种刑事实体法制度,类似于量刑制度中的量刑情节,因为它导致了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小或免除,从而实质上影响了犯罪人实体权益的变化,而不仅仅是为实现某种诉讼活动而进行的程序设计。由此看来,刑事和解既是一种诉讼制度,同时它也是一种刑法制度,具有刑事实体法的属性

【关键词】刑事和解;属性;责任分析

一、社会危害性分析

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大小相适应,所犯罪行大,应当科处的刑罚就重,反之,就轻。而衡量一个人所犯罪行大小的尺度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犯罪行为完成之后,该犯罪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已经确定,不可能再有大小的变化。然而,作为量刑根据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并非仅仅体现为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它还包含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如被害人财产的损失、精神上的伤害等。这种客观危害后果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小,同时也在整体上决定着整个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量。而这种社会危害量与犯罪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不同,它是具有可变性的,如果一定条件的具备,可能引起整个社会危害量的变化。如,实施盗窃犯罪的犯罪人为窝藏赃物而抗拒抓捕的,可能转化为抢劫罪,虽然其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完成,但由于其后实施的相关其他行为导致社会危害性的量变大,有必要给予更重的刑罚处罚。又如,同样实施盗窃犯罪后,犯罪人又主动将所盗财物返还被害人的,虽然犯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其与同样情形下没有退还赃物的盗窃行为相比,给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性明显变小,在量刑时应当给予区别对待。刑事和解就等同于后者的例子,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在接受犯罪人的悔罪和赔偿的基础上,谅解犯罪人进而与犯罪人达成和解协议,这不仅是对被害人自身受犯罪行为侵害所受损害的恢复,也体现社会危害性的相应减小,因而在量刑时有必要从宽处罚。

二、刑事责任分析

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罚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同时还应体现出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这是现代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当然要求。可以说,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责任都是衡量刑罚量大小的依据。这里所讲的刑事责任根据主要是指主观责任根据。而主观责任包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主观恶性一般表现为故意或过失的心态、行为动机、行为目的及行为手段等,它们往往随着犯罪行为的完成而得以确定,其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会发生变化。而人身危险性则不同,对它的大小衡量不仅要考虑犯罪行为时的情形,还要考察行为前的一贯表现及行为后的认罪悔罪情况。这便决定了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并不因犯罪行为的完成而告定型,它随着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变化而不断增大或减小。如,有的犯罪人在实施完故意伤害行为后,又在预谋更进一步的伤害计划,而有的犯罪人在故意伤害行为后非常后悔,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表示绝不再犯。显然,前者的人身危险性明显大于后者。“刑罚并不是对过去的报复,因为已经做了的事是不可能再勾销的,它的实施是为了将来的缘故,它保证受惩罚的个人和那些看到他受惩罚的人既可以学会彻底憎恶犯罪,还至少可以大大减少他们的旧习。” (1)刑事和解是犯罪人在行为后通过赔偿、道歉等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认罪悔罪态度,表明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的降低,并且正是基于这种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降低,才会使犯罪人获得从宽处罚,从而适应了犯罪人主观责任减小而给予相应从宽处罚所体现出来的刑罚预防论思想。

三、刑事政策分析

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刑事和解“并没有当然否定用犯罪的方法侵害个人就是侵害社会整体的命题的成立,而是真实的反应人民越来越注重社会生活中各种相互重叠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多元化及带来的价值多元化的现实。” (2)通过和解过程,使得犯罪人与被害方面对面地交流,向被害方作出真诚的道歉和谢罪,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赔偿,从而使被害方的愤怒得以平息,消除对犯罪人的怨恨,心平气和地与犯罪人达成协议并接受对犯罪人的轻刑化甚至非刑事化的决定或裁判,使犯罪人与被害方之间的矛盾得以化解。刑事和解为犯罪人和被害人进行协商和解构建平台,犯罪人努力补偿被害人以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和国家机关的从宽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步完善和趋向科学的表现,这正符合当前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这也是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兴起的内在深层动因。刑事和解的理念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符合,是新时代下刑事司法理念转变的重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参考文献】

(1)(美)戈尔丁.法律哲学[M].三联书店,1987:141.

(2)孙国祥.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恢复性司法[J].南京大学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