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为收取高额“营养费”送养亲生子女也构成犯罪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为收取高额“营养费”送养亲生子女也构成犯罪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我丈夫赌博成性,欠下一身赌债。今年春节期间,他趁我不在家之际,将儿子私自送给邻村一农户家抚养,并收了该农户1万元“营养费”。事后,他将这1万元钱全部用于偿还赌债。我回来后,发现儿子不在了,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民警帮我找回了儿子,我非常感谢他们。但是他们却将我丈夫抓了起来,说我丈夫犯罪了。请问公安机关的说法正确吗?我丈夫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读者:张 夕

张 夕女士:

公安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你丈夫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该《意见》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了以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送养”行为的。

对于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计,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丈夫为了偿还赌债,将你们的儿子“送”给他人,收取1万元的高额营养费”偿还赌债,明显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其行为符合《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公安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

(陶家平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