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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清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的王朝,它由满族建立,因此与其他汉族王朝相比,有其独特之处,这其中又以皇位继承制度表现得尤为突出。从制度的内容上看,这一制度与汉族王朝单纯的嫡长子继承制不同,先后出现了汗位推举制,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秘密建储制,懿旨确立嗣君等四种模式;从保证统治的效果上看与其他王朝相比,其内容虽复杂多样,但却保障了清一代皇位继承的相对平稳。同时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之一,这一制度仍然无法避免几千年来汉族封建王朝宗法制的影响。从古代宗法制的嫡长子继承制与父死子继两方面进行论述,力图探寻古代宗法制对清代皇位继承制度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41-02
皇帝,中国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重要“主演”,皇位继承制度则是孕育这一“主演”的温床。从秦朝建立开始,绵延千余年的皇位继承就始终不曾间断。改朝换代,皇位更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常态,这个制度的好坏与否也成为影响一个时代兴衰的重要原因。秦始皇虽然确立了“家天下”的皇位世袭制度,但却没有明确皇位继承的确定性规则,以致秦也由此而亡。至西汉,刘邦以秦为鉴,立嫡子刘盈为太子,后刘邦死,刘盈即位为汉惠帝。这种按照宗法制立嫡立长为标准选择储君并予以册立的做法,成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皇位继承的一项基本原则――嫡长子继承制。这个基本规则在经历了近两千年的基本静止的稳定的状态后,到了清朝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个由满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皇位继承经历了“汗位推选制”、“嫡长子继承制”、“秘密建储制”、“懿旨确立嗣君”四种模式[1]。顺治皇帝即得益于“推选制”、道光帝的即位则来自于“秘密建储”,清代的皇位继承同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相比较,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同样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集大成,在与汉族文化的吸收融和过程当中,清代统治者也大力吸取中国古代的优秀典章政体。而皇位传承制度中更是受到汉族封建王朝宗法制度的大力影响,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其中尤以父死子继、嫡庶观这两大原则对清代皇位制度影响最为深远。
一、父死子继对清朝皇位继承的影响
父死子继是古代汉家王朝皇位传承的主要形式,从秦到明,基本沿袭了这一形式,而满族入关之前,努尔哈赤死后,皇太极得汗位,本也是父死子继,但由于少数民族有兄弟相传的俗例,特别是满族在其先民仍为女真时就存在原始的兄终弟及形式的影响,故此兄终弟及的部落性继承形式在其问鼎中原之后,本也不被排斥在外。于是入关前先有太祖皇帝废黜其弟舒尔哈齐在先,又有太宗皇帝皇太极死后,出现的其弟多尔衮与其子豪格争夺帝位的情况。由于兄终弟及这一继承形式稳定性远逊于父死子继,且经常会出现兄与弟死后各自子孙的继承顺序不清的情况,因此在汉族统治者看来,这是不符合宗法礼制的。可是在满族,这种兄终弟及,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在由部落向国家转变这一历史大背景下保留的较普遍实行的继承制度。如凡是分封于同旗的领主兄弟,皆兄长为旗主,兄长被废或去世,由其弟继任。镶蓝旗,先有舒尔哈奇子阿敏任旗主,阿敏在天聪四年被废黜,由其弟,舒尔哈奇子济尔哈朗继任旗主。正蓝旗,先由兄长莽古尔泰为旗主,其死后,由同旗的同母弟德格类继为旗主。①特别是满族在按汉族王朝的方式统治并仿行明朝国政之后,父死子继的这种皇位继承制度也已经在众多满族王公贵族和满族大臣之中达成了共识,所以在多尔衮与豪格这场皇位继承大战之中,皇子派得到了一大部分人的支持。他们先是私下表示要支持皇太极的长子继承,以后又在议政王大臣会议上表示皇位必于皇子继承。甚至在大会上明确表明态度“先帝有皇子在,必立其一,他非所知也”,②甚至严厉提出“若不立帝之子,则宁死从帝于地下而已”。②一些旗主、宗王也倾向于父死子继,正红旗主礼亲王代善在议政王大臣会议上也提出“虎口(豪格),帝之长子,当承大统。”③镶蓝旗旗主郑亲王济尔哈朗也倾向于立皇子,他表示:“皇子即帝位,更复何言”。④
皇太极死后,这场争夺皇位的战争,表面上看是豪格和多尔衮两个满族皇室贵族之间皇位的争夺,而在实质上也可以看做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两种皇位传承形式的争夺,虽然豪格和多尔衮都没有登上大统,君临天下,但是皇位最终为皇太极的皇九子福临所得。可以看出,在此时皇位的继承已经深深受到父死子继形式的影响,并且这种形式已经占了优势。顺治帝,在汉家父死子继形式成为满清皇位继承重要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以皇子的身份登上皇位后,仍然在此原则下确立继承人。在其生前制定的册立皇子的计划中,孝献皇后(当时的董鄂妃)所出的皇四子一出生,顺治帝即遣官告祭天,地,太庙,社稷,并颁诏天下,实行大赦[2]。虽然此皇子还未及正式册立太子便夭折了,而宗人府仍请旨将此子“追封太子”并由顺治帝下旨追封为和硕荣亲王,并专为其建造一座颇具规模的陵墓,还亲自为其座志文“和硕荣亲王,朕第一子也,思祖宗之付托,冀嗣胤之发祥,惟尔诞育,克应休祯,方思成立有期,讵意厥龄不永。”[3]从此文可以看出,顺治帝希望此子继立大统。而顺治的这种直接对皇子作为继承人予以确立的做法,进一步确认了父死子继的皇位传承形式,而其子死后,宗人府要求追加太子,同样可以看出,当时贵族大臣对父死子继的皇位传承形式的认可。顺治帝去世之后,皇三子玄烨以皇子身份继承皇位,即康熙帝。连续两代的继承原则标志着父死子继的皇位继承形式在满清皇位继承中得到了正式的确立。
可见满清皇位继承在由其先民女真时期存在的兄终弟及向父死子继的转变过程中,是在汉族皇位父死子继形式的重大影响下,最终确立了父死子继的形式。并且这一原则的确立结束了清前期皇位继承问题的混乱状况,也集中了皇帝一支的权力,进一步削弱了王族旗主的势力,为清代政治的稳定及政策良好的延续奠定了基础。
二、嫡庶观对清朝皇位继承的影响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宗法制度,以嫡庶之分,长幼之序为核心内容。宗法制更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这种“母以子贵,子以母荣”的原则是中原王朝统治时期的金科玉律。清朝是满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这个从白山黑水之间走出的民族,其皇位传承必然有其自身不可磨灭的特点,与历代王朝存在不同,但在发展过程当中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汉民族建立的王朝长期以来的嫡庶思想的影响。
当满族的先民仍为女真人时,参与汗位的人都是有影响的人物,他们是皇室的部分成员,或者可以说是少数人,他们在一般史籍中也是可以见到的。而皇室中的其他成员,史籍中对他们的记载是很少或是根本没有的,但这些人的出身,在清皇家族谱《玉牒》中是有较全面的纪录的,尤其是他们生母的身份也就是判别他们出身的主要标志。通过《玉牒》,及《满文老档》的记载,我们可以看:清代皇家的封爵,按高低依次为:第一,和硕亲王;第二,多罗郡王;第三,多罗贝勒;第四,固山贝子;第五,镇国公;第六,辅国公,第七,镇国将军;第八,辅国将军;第九,奉国将军;第十,奉恩将军。皇女,宗女,所封位号依次为:第一,固伦公主;第二,和硕公主;第三,郡主(和硕格格);第四,县主(多罗格格);第五,郡君(多罗格格);第六,县君(固山格格);第七,乡君(公格格)[4]。皇子最高者封第一级之和硕亲王(以牵制和硕贝勒大致同于和硕亲王,崇德元年定封爵制后,和硕贝勒全部封为和硕亲王)最低者封为第十级之奉恩将军,甚至还有未受封折返,皇女也是如此,有最高之固伦公主者,也有最低者第七级乡君,还有未受封的,嫡庶待遇差距如此悬殊,比起中原汉族皇室中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
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在努尔哈赤、皇太极两代,清朝汗位继承应该是在自身内部存在很大的嫡庶长幼差距基础上,受到汉族宗法嫡长子继承制影响的。所以在清入关之前虽然存在汗位推选制中选贤的成分,但并不是以贤能与否作为唯一标准。首先,继承人本是在“八王”范围内推选,而“八王”本身出生必是皇室嫡亲血脉,表面上选贤举能,但实质上仍然显示出汉族嫡庶观的特点。庶子即便再贤能也基本被排除出皇位继承人的范畴。
满族入关定鼎中原以后,由于大规模承袭明朝的政治制度与原则,其中对皇位继承原则上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皇家庶出子女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庶出子女与嫡出子女的地位差距虽然逐渐在缩小,但是仍然带有嫡庶区分较严格的痕迹。满清入关第一帝顺治最想立的皇四子,是因为四皇子是董鄂妃所生是诸皇子中身份最高的,当时皇后无子,皇四子为除皇后外地位最高的皇贵妃董鄂氏所出,顺治帝将其视为嫡出。而几位年长但是为庶出的皇子竟然未能与其一同序齿;顺治之后的康熙帝,其皇二子胤仍以其嫡出者的身份为皇太子,而后屡次犯错,康熙仍不舍将其废除,不得不说,这是这位康熙帝深受嫡长子继承制影响的结果,而皇八子虽才具过人,但由于其生母出身地位低严重影响其成为太子的道路;雍正帝实行秘密立储,由于他无嫡子,所以庶出的弘历被立为太子,成为皇位的继承人,后弘历即位是为乾隆帝;乾隆帝沿袭其父的做法实行秘密立储,但其前期所立皇子均为皇后所出的嫡子,至其晚年,皇后所出的皇子先后夭折,仍选用品级最高的皇贵妃魏佳氏之子永琰为其继承人,即嘉庆帝;之后的道光帝,咸丰帝,均为嫡子,可谓“母以子贵,子以母荣”的典型。之后的同治帝为独子自不必说。而光绪帝,宣统帝由于政治环境的情况较特殊不在这一原则范围之内。
由此可以清楚地发现,清朝作为满族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虽然有其他汉族建立的王朝所不具有的特殊原则,拥有一定的独创性;同时又由于其大量吸收汉族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政治原则,故此其在皇位继承方面有着与汉族相似的嫡庶观念,这种观念可能比汉族更严格、深刻。当满族进入中原开始君临天下时,这种本身就已经具有的嫡庶观念与汉家的嫡长子继承制冲撞、交流、融和,形成了其自身特点深刻的皇位继承制度,因此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清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又是中国历史上由满族建立的最后一个少数民族王朝,在各个方面即表现出了它与众不同的特点,又有这中国古代历史一直延续的传统。特别是它的皇位继承制度,正是在吸收了汉族文化的合理部分,受到中国古代宗法制影响之后,才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自身特色的皇位继承制度,为我国封建社会的皇位继承历史增添了色彩。正是这种制度既体现了中国古代宗法制的正统性与皇家的威严,又体现了适应满族统治者自身统治的灵活性。正是这种制度保障了清初统治的繁盛、国家的稳定和统治者政策的良好延续。也正是这种无论如何更新最终都无法跳出“家天下”窠臼的世袭制度,最终导致旧中国在通往政治民主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以史为鉴,才是我们回看清代皇位继承制的最大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杨珍.论清朝的储权[J].清史研究,2002,(4).
[2]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372-374.
[3]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377.
[4]杜家骥.清朝满族的皇家宗法与其皇位继承制度[J].清史研究,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