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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小银行优势影响因素的中国社区银行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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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影响小银行优势形成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简单的组织结构和较少的管理层次、地方性、存在所有权激励等,同时又受市场竞争、司法环境等外部因素影响。将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所有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不利于小银行优势的形成和发挥,只有城(郊)区的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才是社区银行改造的最佳对象。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社区银行;小银行优势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6-0101-05

社区银行(Communlty Bank)概念起源于美国,通常使用的定义为:社区银行是在一定地域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运营,主要服务于社区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国外在实证研究中用银行规模来区分社区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设定一个资产规模上限。将规模低于这个限额的都划分为社区银行。因而在国外,社区银行与小银行具有概念内涵上的一致性。

发展社区银行有利于解决社区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社区居民个人金融业务需求,这已得到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可。但对于我国社区银行的市场进入途径则存在分歧。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1)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改造成社区银行;(2)将邮政储蓄银行改造成社区银行;(3)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社区银行;(4)重新组建社区银行,如组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改造最直接的目的是形成并发挥小银行优势。在此过程中服务中小企业和居民并使社区银行获得自身发展.然而并非只要资产规模小就自然而然地具备小银行优势。因此研究我国社区银行的改造问题,首先应研究小银行优势的形成机理,即哪些因素会影响小银行优势的形成和发挥。以此为依据,本文将逐一考察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机构与社区银行要求的契合程度,分析何种金融机构是我国社区银行改造的最佳对象,并研究其改造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影响小银行优势形成的内外部因素

一般认为,小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的比重高于大银行,从而得出小银行的比较优势是对中小企业贷款。这种判断只是从表象来分析小银行的优势所在,未能真正揭示小银行优势的本质和深层原因。大量的研究将信息不对称问题引入,最终才真正揭示出小银行优势的本质。小银行优势的本质或核心是小银行对小企业关系型贷款相对于大银行而言,具有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的形成依赖于小银行对小企业贷款的信息优势,但银行并不是规模小就能自动形成该种比较优势,其形成和发挥需要一定的条件。

Berger和Udell认为关系型贷款是依据“软”信息作出决策的贷款,而“软”信息是关于潜在借款企业、企业所有者和当地社区的相关信息,是不容易观察、证实和向别人传递的信息。与企业、企业所有者和当地社区经常接触的是银行基层贷款经理,他们是“软”信息的主要生产和储存者。根据控制权激励理论,为提高对银行基层经理生产“软”信息的激励,需赋予基层经理更大的贷款决策权,这将使银行基层经理和银行各管理层之间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银行选择关系型贷款技术不仅仅是银行规模问题,还涉及到银行基层经理、银行各管理层和银行所有者等层级之间的委托问题。所以,小银行要形成对小企业关系型贷款的比较优势,必须在控制上述银行委托问题上具有优势。

影响小银行优势形成的内在因素主要有:第一,内部组织结构复杂程度和管理链条的长度。简单的内部组织结构和较少的管理层次一方面使小银行在银行内部传递“软”信息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大的、管理层次多的机构的组织无效率和协调难题。第二,银企间的物理距离。小银行总部在地理位置上接近潜在的借款人,这使小银行对当地非常熟悉,而且减少了传递“软”信息方面的难题,从而使小银行在关系型贷款上具有比较优势。在美国得克萨斯州,Brickey,Link and Smith发现小银行总部和分支机构距离的中位数是21英里。每家银行总部与最远分支机构距离的中位数为35英里;从距离的中位数来看,小银行有67%(100%)在距其总部25英里(50)英里之内,有67%的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县。第三,产权结构。小银行的产权结构具有所有权激励效应,即银行大都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银行的大股东常常担任银行主席,而且小银行的所有权基本上集中在银行管理者(包括基层经理)和当地社区的投资者手中。

小银行比较优势的形成除了银行内部因素外,还有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市场竞争程度、外部监管和司法环境、社会环境(如社会习惯、文化、宗教)。这些外部因素主要通过影响银行的贷款偏好,从而影响银行贷款政策的选择(即选择关系型贷款还是选择交易型贷款)。第一,适度的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关系型贷款的可得性。关系型贷款对于贷款银行与借款企业来说,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为“软”信息的特性使关系型贷款的转换成本非常高。如果银行放弃原有企业或企业另选一家银行,则原先依靠长期银企关系积累起来的“软”信息就随之损失,这些损失的信息就构成了转换成本。这种贷款关系的垄断性与市场的垄断或竞争无关,所以在竞争性的市场中,银行对关系型贷款实施“先补贴企业,后抽取租金”的策略仍然有效,且银行间激烈的竞争会引起对已有关系的保护和对新的关系型贷款的争夺。

第二,监管因素,例如管制当局为保障金融安全提高管制标准(如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或加强对银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的力度),那么必然是关系型贷款受到冲击,因为“软”信息无法被管制者识别与评估,管制者会将其列为风险资产。第三,法律、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如社会习惯、文化、宗教)。另外,关系型贷款需要信贷员与潜在贷款客户经过长期接触生产“软”信息,而信贷员自身的文化观念、生活习惯、以及语言等都会影响他生产、处理“软”信息.从而影响对客户信用判断识别的准确性。

二、对社区银行改造对象选择的评价

组织结构因素、地理距离因素、所有权因素是小银行优势形成机理最为核心的内在要素,它直接影响了小银行在生产、使用“软”信息上的能力,小银行比较优势的形成依赖于上述三种优势的共同发挥,缺一不可。同时市场竞争、银行监管和司法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构成影响小银行优势形成的外部因素。需要明确的是,小银行优势的形成过程包含了小银行根据其比较优势实现自身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就是说.小银行在发挥优势时,自然也取得了盈利生存的空间。由于目前我国新设社区银行的法律法规尚未制订、对社区银行的金融监管尚无先例可循,稳妥起见,应采取“改造”的方式,因此,我国社区银行进入途径的第四种方式。即通过大规模的直接设立社区银行是不适宜的。

将城市商业银行改造成社区银行的呼声不小.这

些文献在阐明社区银行意义与优势后即提出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与社区银行改造方向,而未从社区银行形成小银行优势的内在要求来分析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异。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原来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组建初期普遍提出定位于“立足中小企业,服务广大市民”,但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发展后,这种定位已经模糊。因此,尽管大部分城市商业还是地方性银行,但与能发挥小银行比较优势的社区银行相比,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规模扩张迅猛,行为模式和管理模式向大型商业银行靠拢。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产规模呈上升趋势。2004年法人机构平均资产为152亿,2005年平均资产规模为180亿元、增幅18%,2006年为229亿元、增幅27%,截至2007年12月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达到124家.法人机构的平均资产为269亿元、增幅17%。城市商业银行依靠与地方政府的特殊关系,贷款对象偏重当地大中型企业、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款业务上争夺大的存款客户,其行为模式与大商业银行变得相差无几。另外,2004年以来银监会多次通知准许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或者已跨区经营,一些或者正准备跨区经营。这样,城市商业银行的地方性特色将会减少,将影响对中小企业关系型贷款的投入,而且规模扩大和存贷款行为模式的改变会导致管理层级增多,成本加大亦是必然。

第二,所有权结构中存在地方政府股份,而且常常是地方政府“一股独大”,严重抑制了小银行优势发挥。王修华、彭建刚(2007)认为政府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在短期内有必要性,在长期应退出,这样对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可能有利。如将城市商业银行改造为社区银行,就会产生社区银行所有权因素要求政府退出与短期内政府无法退出的矛盾,而且城市商业银行大量的、占股份较多的法人股东也与社区银行比较优势形成的所有权结构不吻合。

另外,刘锡良、辛树人认为通过控(参)股制的母子公司制的组织形式既可保留城市商业银行灵活的信贷决策机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又可集中整合非信贷类中间业务。这其实是建议城市商业银行采取银行持股公司制来保持小银行在对中小企业关系型贷款方面的优势。关于银行持股公司制能否影响小银行关系贷款,存在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银行持股公司结构对小企业的关系贷款是有害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银行持股公司制如采取分权制运作,将有利于小银行的关系型贷款。Berger,Miller,Pestersen,Ralan and Stein通过实证发现,如果能将决策权进行有效分散。将会抵消机构增大带来的负影响。说明银行持股公司结构对关系型贷款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能否有效分权。然而,如果所有权的配置与资产控制权或决策权相悖,这种银行持股公司制相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较灵活的信贷决策机制也只是“内部人”(仍是政府的人)关联贷款的一种工具罢了。

将邮政储蓄银行改造成社区银行的模式,存在组织结构与所有权结构方面的缺陷:由于组织结构层级多和国有集团公司控股等问题,邮政储蓄银行已经失去了改造成社区银行的最必要最重要的两项条件。邮政储蓄银行采取总、分行制,全国设总行,各省区设二级分行,地市设支行,各县实行派驻制,由各支行派驻,邮政金融业务的经营权属邮政储蓄银行,实行邮政储蓄银行委托邮政部门办理金融业务的代办制。可见,邮政储蓄银行的管理层级很多、内控难度非常大。由于邮政储蓄银行的所有权非常集中,当地投资者与基层信贷员都不持有股份。根据组织结构与所有权因素理论,无法产生所有权激励。如果赋予基层信贷员相当大的贷款决策权(我们先且假设基层信贷员具备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也必将面临巨大的信息传递成本(这种成本源于每一个层级上的人的意愿而非能力,即道德风险)。而且现实的情况是,目前大多数基层信贷员缺乏信贷知识和信贷经验,根本不具备对贷款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即便人才的问题可以通过培训等途径解决。金融机构内部的制度建设和经营理念的转换也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而,将贷款决策权下放在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现实。由于受到组织结构与所有权结构的根本性制约,邮政储蓄银行并不适合改造成社区银行。

20世纪90年代很多城市信用社由于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抗御风险能力差、形成了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在此期间城市信用社或被停业整顿、退出市场。或被重组合并为城市商业银行、单一法人社。自199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信用社管理的通知》,明确“在全国的城市合作银行组建工作过程中,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城市信用社”以来,全国基本上完全停止了城市信用社的审批工作。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一部分城市信用社又并人城(郊)区农村信用社。现存的城市信用社共42家,总资产(2007年末)为1568.49亿元,考虑到不良资产,大部分城市信用社净资产早已为负。因此,对城市信用社的讨论可以并入城(郊)区农村信用社的讨论中。

三、城(郊1区农村信用社是我国社区银行改造对象的最佳选择

将所有农村信用社不分具体情况统一改造成社区银行显然也不现实。社区银行本质上是商业性的,商业性金融根植于发达的经济土壤,需由足够的商业需求支撑,社区银行一般只能存在于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地区。城区或城市郊区(本文简称为城(郊)区)存在大量中小企业与较为富裕的居民,中小企业贷款与居民消费贷款需求旺盛,将位于该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较为合理:。城(郊)区的农村信用社在以下多个方面都较为符合社区银行比较优势形成的要求:(1)城(郊)区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营业网点地理上比较集中且贴近当地居民和中小企业。在城郊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居民的密集区,城(郊)区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较多,且一区一社,其总部与潜在客户的物理距离更近,便于软信息传递给高层管理者。(2)城(郊)区农村信用社组织结构简单,有利于生产软信息。农村信用社具有资产规模小(以农村金融机构为统计口径。其平均资产规模约为6亿元,远远小于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管理层级为县级法人一基层信用社一信贷员,显然,这比庞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管理链条短得多,成本低得多。(3)所有权分散在当地社区投资者或职员中,无政府股份,这避免了政府直接通过股权进行干预与政府股权退出所产生的潜在问题。(4)适度竞争有利于城(郊)区农村信用社形成和发挥小银行优势。对于我国农村信用社来说.只有在竞争性的环境中,才能提高关系型贷款可得性与自身盈利水平。城(郊)区存在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分支机构的多种市场主体,城(郊)区农村信用社面临适度竞争。(5)社会环境的相容性有利优势发挥。城(郊)区农村信用社原

有的信贷员一般是社区的一员,他们对周围环境的适应与理解有利于他们生产“软”信息,发放关系型贷款。可见,城(郊)区农信社与社区银行多项要求的契合程度是比较高的,在剖析小银行优势形成机理后我们认为城(郊)区农村信用社是社区银行的最佳改造对象。

四、城(郊)区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应注意的事项

相对于其他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城(郊)区农村信用社是社区银行最佳的改造对象。而且银监会确定的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革方向为农村信用社的社区银行改造提供了制度性保障。但在改造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事项:第一,城(郊)区农村信用社在股份制改造时,应考虑将城(郊)区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具有小银行优势的社区银行,这要求城(郊)区农村信用社的内部产权结构和组织体系应遵循小银行优势形成和发挥的要求。在股权结构方面,主要在当地社区引入负责任的投资者,动员职员、管理者投资人股,并通过股份的转让使股权向股东、内部职员和当地适度集中;在内部组织机构和营业网点设置方面,需改变目前组织结构设计和信贷风险控制方法呈大银行化问题,应追求简单的组织结构和强调扁平化管理,并向基层分支机构适度分权,营业网点应追求多而精,即网点设置要立足当地、深入社区,数量要多,为控制成本,每个网点的人员和管理要精(人员精干,管理精细);应重新安排与省联社的关系,可考虑弱化或淡出省联社对城(郊)区农村信用社的直接干预和人事安排。

第二,从城(郊)区农村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所需的外部环境来看,主要考虑以下事项:其一,外部监管问题。一般来讲,社区银行是小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弱,且主要对中小企业贷款,经营风险较大,应该进行严格监管。但是,由于小银行主要依靠基层信贷员(或基层信贷经理)直接收集借款人信息并由其作出贷款决策,借款人风险状况常常不能通过相应的指标来反映和传递,故无法被监管者识别和评估。这样会导致监管者对其关系型贷款资产风险的高估,从而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如资本充足性要求,降低不良资产要求,等等,影响其小银行优势的充分发挥。其二,需建立与社区银行设立和经营相关的法制环境。商业法律保护的是人们基于商业交易的财产权利,司法环境则决定了法律在解决争端时的效率。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等之间存在冲突,缺乏可供指导操作的具体条款,让银行与企业无所适从。由于财产保护的不确定性加大,易引发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可得性。这些均阻碍了小银优势的发挥。所以,应尽快制订社区银行的相关法律,对社区银行设立的目标、社区银行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社区融资比例与有关优惠政策的挂钩、社区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息披露政策,以及破产清算退出等方面,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社区银行在处理业务、享受优惠政策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使银行、客户、以及社会公众都对交易产生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