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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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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纠纷调处、协助调解的工作意见》。这是泉州中院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司法的一项具体行动,是人民法院贯彻《监督法》的一项新举措,也是重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有机统一的有益尝试。据有关部门统计,泉州某市(县级)法院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调解的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87.4%。一些拖延较长时间的“骨头案”得以妥善审、执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主动把握好《监督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大胆探索在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现有监督形式之外的新的工作载体,积极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有机地融入到法院的司法过程之中,实现了监督的经常化,提高了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工作的公正性。笔者认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在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人大代表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然成为一支重要力量。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纠纷调处得到了各级人大的普遍认同,引起了代表的共鸣。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社会矛盾调解和案件纠纷调处,能够更加有效地拉近法院与民众的距离,消除司法机关与广大群众的隔阂,大大地改善司法机关的执法环境,更加有利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开展司法工作。

二、有利于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诉讼调解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多元化、多层次的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地化解了各种矛盾纠纷,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分有利的。特别是邀请各级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可以说是我国司法调解制度的一项创新之举。这种做法能够进一步扩大司法的民主参与,为各级人大代表创造依法履行职权的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其关注民生、了解社情民意的桥梁作用,以便更加直接、更加有效地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

三、有利于转变法官的审判作风。通过开展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真正把人民法院的工作基点放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上来,密切法官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拉近法官与人大代表的距离,促进广大法官规范司法、文明执法。同时,可以让法官近距离地感受到人大代表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熟练的调解方法,从中汲取较好的调解经验和成功做法,弥补自己的经验不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增进办案技巧和改变审判作风,在办案中更加注重情、理、法的互动,更好地实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有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成功率。不少人大代表长期身处基层,他们熟悉民情,了解民俗,善于从情理入手来处理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在人民群众中较高的威望,他们既有参与社会事务的强烈愿望,也愿意参与到诉讼调解工作中来;另一方面,各级人大代表有的是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有的同时身兼单位党支部负责人或者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邀请代表参与纠纷调处,可以充分发挥代表的优势,促进纠纷更快地解决,从而不断提高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五、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在人大代表和人民法官的直接沟通交流中,人大代表对法官的执法水平、办案能力、工作态度有了一个更加直观的感受,有利于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把代表的监督作用转化为实实在在地推进法院工作的动力。通过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参与和有效监督,办案法官必然更加认真工作,如对案情的分析、调处方案的制定、适用法律的推敲、审理结果的判定等都会更加细致,这对于推动法官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之,热切地希望有更多的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真正实现人大代表与人民法官的良性互动、人大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补、监督工作与司法效率的逐步提高,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