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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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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于引资的主要目的与实现渠道这个问题的认识上,能够达成共识的是,吸引外资的意义远远超出资金本身的意义,技术、管理和人才效应,乃至创造就业的作用是我们对外资的期望所在。正如2005年1月21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充分利用对外开放条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中所指出的:“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我们应当把吸引外资的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不断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吸引外资的同时引进和利用其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因此,引进外资的目标定位于引进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希望将学习外资的核心技术并受益于外资的前后向联系作为主要途径,以实现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的目标。过去提出的“以市场换技术”就是实践中重要的尝试之一。然而,商务部研究院《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指出,引进外资二十余年的结果仍然是缺乏核心技术,零售业和汽车业的例子就是最有力的注解。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就此问题提出作者原始粗糙的观点以供讨论。

跨国公司在华研发现状

商务部外资司的统计显示,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研发中心总数早已超过690家,累计投入研发经费40亿美元,主要集中于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医药等行业,分布在主要经济和科研力量发达的城市。这些机构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的只占1/4,主要进行商业开发而非基础研究,我们所预期的外溢效应并不明显。虽然如此,同加工制造相比,外资在中国在华建立研发中心通常被视为外资结构优化的表现。

对于跨国公司在华设立总数超过690家的研发中心这个事实,有关人士已经在以下两方面形成基本共识。首先,这个事实并不能说明中国已经成为新的世界性的研发中心或研发重地。在中国进行的主要是市场开发,而不是基础研究。第二,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的动因基本在于中国市场的吸引力。当然,中国研发人员的低成本也是很多跨国公司设立研发中心的原因所在,政府的鼓励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出影响。

下文的核心是对外资在华研发的现状做出理论解释,并对政府的政策立场进行评价。

政策鼓励的必要性和效果分析

面对跨国公司在华建立研发中心的现状,很多人仍然希望通过政府政策的作用,改善所谓的“跨国公司在华研发结构”,即吸引它们在中国从事基础研究工作,以期带动更多的相关产业,并产生知识外溢效应。

但笔者认为政府无需鼓励跨国公司在华建立研发中心。原因在于,企业进行研发的动机和知识作为研发成果的明示或默示性质,暗示了政府政策的无效性和应有的政策立场。

研发的内容包括两大类型,其一是基础科学研究;其二是应用性的商业开发。前者的成果属于明示知识,如公式、配方、蓝图,即所谓的可以编码的知识。因此,这些知识可以以接近于零的成本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在国际间转移,即具有非竞争性。后者的成果往往包含默示性质的知识,特别是寻求市场类型的投资往往需要在市场或邻近市场的区位进行研发,以获取有关当地市场的知识。例如,根据当地市场的偏好和市场环境改进产品。这样的知识由于其默示性质,必须在市场所在地或邻近地产生,不可能简单地从其他市场转移过来便立即进行使用。

因此,明示知识往往产生于发达国家的大学和各类研究机构,因为那里经济发达、资金充裕、设备先进、知识交流便利、研究人员的生活舒适、待遇丰厚,而且知识产权保护相当有力。简单地说,也就是这样的区位具备基础知识生产的制度环境和物质条件。进行知识交流的环境和高水平研究人员的边际贡献率,加上知识收益的占有保障是决定明示知识生产区位的重要因素。东道国政府的税收减免对于从事基础研究的巨额投入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吸引力极低。我们不妨设想外国的研究人员脱离其熟悉的知识交流环境,来到生活环境陌生的中国工作,其工作效率的降低是不难想象的。因此,我们很难看到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基础研究。有关报告指出,只有1%的外资研发活动属于这种性质。另一方面,来到中国进行研发的企业多数是面向中国市场的,只有在中国本土才能获得市场反馈信息,或者及时针对竞争对手的战略做出反应,以便进行产品的改进和发展。这种基本上属于商业开发类型的研发活动,必然随着东道国市场吸引力的增强而转移到东道国,无需东道国政府的政策倾斜。这也就是为何几乎100%的外资在华研发活动都是这种类型。对于那些因我国研究人员成本低廉而试图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的政策措施就更不必要了,因为比较优势本身就已经是跨国公司区位选择的动因,无需我们的进一步吸引。

总之,上述的分析暗示,希望依靠政策倾斜和优惠吸引跨国公司将基础研究转移到中国实在是一厢情愿,而对市场开发类型和因劳动力价格优势而在中国进行的研发活动进行鼓励也纯属多此一举。

对相关问题的解释

前面的分析表明,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是从事基础研究,还是应用开发是并不由东道国的政策所左右的。而现阶段多数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的研发活动基本上属于商业开发性质,这一事实并不如我们所愿。那么,如果跨国公司真的在中国进行基础研究,我们是否能够如愿以偿,获得基础知识的外溢效应并推动我国从事自主创新的能力呢?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要明确两点:首先,既然是跨国公司的研发活动,其研发成果必然由跨国公司所有和控制,并占有其市场收益。我们无法从所有权上获益。第二,我们在此讨论的是跨国公司研发活动,特别是其基础研究活动的区位选择决策对于东道国的意义。显然,后一个问题是我们有必要关心的,以下将从基础研究的纵向(前向)联系、知识外溢效应,以及东道国要素(尤其是人才)参与研发活动取得要素收益三方面进行讨论。第一方面是跨国公司基础研究活动对于东道国价值链各阶段,即实体经济相关产业的影响。第二方面是东道国预期的、最为重要的甚至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结果。第三方面是跨国公司研发活动涉及东道国要素配置改进的情况。

1.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从事基础研究对于东道国产业纵向联系的意义

人们一般会认为,跨国公司要是能够在中国进行基础研究似乎要比主要从事市场开发更为理想。观点背后主要的理由是出于这样的考虑,从基础研究到生产要比简单组装和加工涉及更长的产业链条,这样,跨国公司对于中国的依赖要加强,而中国对跨国公司的依赖和所受到的影响要减弱,意味着对中国更为有利。甚至曾经有人认为,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重视基础研究是表明它们要将投资地作为长久发展的基地。其实这些都是似是而非的观点。可以考虑,如果研发成果是配方、流程等明示知识,跨国公司不一定需要在研发地进行生产。而研发成果是市场知识等默示知识的时候,研发活动所在区位才可能同生产区位建立一定的联系。除去寻求市场型的直接投资,决定投资区位的最基本因素还是投资地的比较优势。现今中国各地区作为制造环节的区位所在主要是由中国各地区生产制造上的比较优势决定的,无论投资是合同制造类型的,还是寻求市场类型的。当然,对于后者,市场的吸引力和运输成本等因素也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可见,基础研究的前向联系不一定强,基础研究不一定会同其他纵向环节相联系。因此,表面上似乎是从基础研究的纵向联系上获得的利益实际上是由其他环节的条件所决定的,不一定是基础研究本身的作用。

2.知识外溢效应――研发中心的建立与自主创新的能力

明示知识由于可编码性强,易于受到专利保护。这样,知识外溢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因此,跨国公司的基础研究活动对形成自主创新的能力是缺乏帮助的。一直以来以国内市场为成本以期借助外资企业的知识外溢效应实现中国企业战略性跨越的考虑就是因此受挫的。可以说,“市场换技术”战略不仅尚未成功,而且前途非常暗淡,对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形成效果甚微。另一方面,有关市场的默示知识因人员流动、示范效应等渠道扩散,确实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加速市场成熟和繁荣。因此我们预测今后会出现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由此引致的更加显著的动态福利后果。但是,对此根本无所谓政策引导和倾斜。可以说,跨国公司在华基础研究活动同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形成不存在直接的和显著的间接关系。对于这一点的理解还有助于我们回答下一个问题。

3.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设立是外资结构优化吗?

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一个潜在的问题就是,我们到底需要什么类型的外资――何种为优?何种为劣?哪种更好?评价取决于我们期望外资所起的作用。当然,能够通过学习跨国公司形成自主创新的能力来实现战略性超越发展的更好,令人皆大欢喜。然而,事实是我们无法简单地、系统地通过创造我们尚不具备的生产要素实现这一愿望,因此也就不妨将思路放在我们具备优势的要素上。由于我们并不具备生产基础知识的比较优势,即我们在制度环境、人才存量、互补性投入等方面都存在不足,就算是将跨国公司的基础研究工作吸引到中国进行,但如果基础研究所需的包括人员、设备等各种投入并不由中国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参与,那么这种区位选择对我国就缺乏实质意义。可见,评价外资结构必需考虑本国生产要素的配置改进情况。这是基于对参与技术与知识生产的要素获取回报的考虑,依赖于我们对本国要素的认识。

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吸引跨国公司来中国进行基础研究的政策是无效的,研发区位的选择首先决定于其企业战略。即便跨国公司在华从事基础研究也不能产生预期的外溢效应并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生成。基础研究的所在地并不重要,最为重要的是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像南京一样打造“研发之都”的愿望并无实质意义。其次,重要的是参与基础研究的生产要素所有权和相应的收益归属。我们的愿望是,中国企业控制基础研究和商用技术,并且最好能够由中国人才来开发,使用中国生产的投入品,即本国要素参与价值形成并占有成果的价值。这样才能保证价值增值和财富实现。从生产过程的实物形态和产品形态都不能明确推断价值增值的相对程度。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对于其回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决定作用。所以,不是说以前美国和日本通过生产汽车变得更富裕了,我们今天生产汽车就能脱贫;过去外国人搞研发比中国人进行制造更能致富,如今我们让跨国公司在国内从事研发却并不一定能让我们走上小康路!对于外资企业在华现有研发活动的基本评价是,由于这些活动对于中国的部分科研人员来说意味着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可能,所以我们判断这属于帕累托改进性质。这由市场机制来实现,无需政府的介入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