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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究竟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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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有着一批生态补偿领域的专家,其中已调到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孔志峰研究员,从2005年起就与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一起共同进行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工作。当笔者向孔志峰博士提出提出长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时,孔志峰笑着说,这是我们十二五期间要研究的课题,十一五期间没有列入研究对象。

何为生态补偿

孔志峰是这样定义的:生态补偿可以分为二个层次。以流域为例,第一层次,就是通过上下游之间的交易,把下游利用上游提供的流域生态功能所创造的利润,返还到上游地区;第二层次,就是上游拿到了这笔钱后,通过退耕还林、退耕还草、湖泊治理、湿地保护等生态投入,让生态系统恢复到可以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个层次上,还包括了对上游地区人民的经济补偿。象青海的三江源地区,就是长江的上游地区,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三江源地区大部分被划为禁止开发或限制开发区,不允许有经济活动,不能建工业,农牧业也要联邦制,原有农民和牧民除了一部分迁移外,余下的就地转化为保护区的护林员、育林员等工作人员,他们的工资从生态补偿资金中支付,他们也成了生态补偿的一部分。

孔志峰进一步介绍说,这两个层面的生态补偿,在国外是通过市场方式来实现的,叫做“生态功能服务付费”,这个生态功能服务费,我们可以理解为生态系统创造的“利润”。而在我国,生态补偿主要还是要依靠政府来实现,它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财政资金来实现这一目标。

如何补偿

孔志峰说,跟据十一五期间我们在辽河、闽江、湘江、东江等试点地区生态补偿实践中得出的经验,我认为生态补偿应采用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跨界断面之间的生态补偿。如辽河在辽宁省内要经过很多县,县和县的分界线就是断面,甲乙两县相邻,甲在上,乙在下。按事先确定好的补偿标准,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水量数据和环保部门提供的水质数据,每月抽检一次。如果甲县水质含量高于标准一个百分点,就得向乙县支一定数额的生态补偿资金,高两个百分点就加倍,以此类推。如果甲县水质含量低于标准一个百分点,乙县就得向甲县支付污染赔偿费。

这种操作方式一方面体现了“谁受益,谁付款。谁受害,谁收款”的原则,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各方面的责任心。在河南、辽宁等试点地区,这种补偿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很有推广价值。

二是排污权交易。

是指在同一流域内以购买污水排放权指标的方式来进行生态补偿。以钱塘江流域为例,首先确定整个流域内污水排放的总指标,假定每月为1000吨,再把这个指标按一定标准分摊到流域内各市县。如A县分得指标为70吨,B县分得指标为130吨。由于A县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力量雄厚,可以将一部分排放指标卖给B县,用卖指标所得进行生态环境改造,或对重点污染企业关停并转让,或进行污染轻的新兴产业的开发建设。同时,由于B县企业耗能高污染重,缺乏更新改造的必要资金和技术,对分派的指标远远不能完成,只好向其他地区购买。

这样就可在不同市县之间可以进行生态补偿,维护整体的生态平衡。还可以促使落后地方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减少排污量,提升自身生存环境的质量。同碳交易的原理是一样的,是对政府排污权的商品化。

存在的问题

孔志峰认为,在生态补偿方面我们起步较晚,还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完善的补偿机制。

1直接横向转移支付方式缺乏的问题

我国生态补偿由政府来做,是政府主导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的最大问题是:不能直接进行横向之间生态资金的转移支付,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这是我们财政体制上的缺陷,很多事受到影响。如这次国务院决定,汶川地震后各个省要在其财力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来支援汶川建设。按照国际上的做法,各省的钱可以直接交给四川,由四川统一安排后,提高灾后重建的能力。

现在,因为不能横向转移支付,各省只能通过工程、项目,来安排这些资金。这样,本是两个人之间可以做的事,现在必须通过“第三方中介”来完成,不仅影响效率,也无法保证资金足额到位,而且,还容易引起各省之间的攀比,影响效果。

2补偿双方责任不明确的问题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财政体制的问题。在流域生态补偿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东江是一条源于江西,流入广东的跨省流域。广东应该向江西进行生态补偿。但广东认为,我已经向中央上交了几百亿元的资金,中央给江西的转移支付中,应该包括了广东省上交的资金,因此,这里面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广东对江西的生态补偿,不能再重复履行这一职责。而江西认为,广东东江的水量中,有十分之一来源于江西,江西省为保证东江的水资源质量,已经付出了代价,广东应该补偿。这个问题,在跨界的流域中,经常成为双方常发生龃龉的焦点。

出现这一焦点的根本原因,是我们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没有明确各地在流域保护中的环保事权。因此,体现不出双方的责任,也因此限制了补偿方的积极性。

3补偿标准的认定问题

在生态补偿中,标准问题至关重要。目前是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如水利、环保等部门都有水质水量的监测指标,到底认谁的,不好界定。另外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在补偿标准的认定上存在着争议。只有有了生态补偿的标准,才能确定该是补偿还是赔偿。仍以东江为例,如果江西流到广东的水质水量的标准是明确的,那么,低于这一标准,江西省就得向广东省赔偿;如果高于这一标准,广东省就得向江西省补偿。但在现实中这个标准谁都没有答案,导致很多措施无法实施,对生态补偿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

最后,孔志峰表示,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是资金分配制度问题。从目前的生态补偿条例初稿看,在资金分配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提法,这就很难通过条例来解决生态补偿的这一关键问题。

“因此,要真正推进生态补偿,还必须从财政体制、财政资金管理等制度出发,改变生态补偿方式,由纵向补偿向纵横向补偿并举转变,才能使我们生活的环境早日变得山清水秀,鸟语花香。”孔志峰在提出方法的同时也给出了憧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