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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继子负义伤透老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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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母亲,儿子的死让她痛不欲生;作为奶奶,孙子的降生让她为儿媳妇说媒;作为继母,继子的负义让她走上法庭。

已经年过古稀的张德英(化名)第一次走进法院的大门,“选择”了原告席,她将不尽赡养义务的继子李春均(化名)告上了法庭。

提及往事,张德英泪水涟涟……

中年丧子,幸福戛然而止

张德英老人与老伴生育了2个儿子、3个女儿。日子过得虽然清苦,但一家人健康和睦,也是邻里乡亲羡慕的对象。

随着孩子们的长大,3个女儿相继出嫁。除了在外地读书的小儿子,最让张德英惦记的就是大儿子李浩然(化名)的婚事。当时的李浩然在李家村的生产队里赶车,这个活儿是十里八乡小伙子梦想的“美差”。

1978年3月4日,憨厚、内向的李浩然竟然领回了一个清秀的姑娘,让 “婆婆相儿媳”。张德英喜出望外,催促着赶紧筹办婚事。没到年底,儿媳翠玲进了李家门。

张德英曾经以为1980年是她人生中最幸福的一年。老伴身体健康,子女贴心孝顺,家里盖起了5间瓦房,更重要的是,翠玲的肚子一天天隆起,她终于可以抱孙子了。

然而,这份幸福和喜悦在孙子即将来到这个世界时戛然而止。6月4日傍晚,张德英像往常一样准备晚饭,生产队队长慌慌张张地跑来,他告诉张德英,李浩然在卸车时被受惊的马踢飞,当场死亡。突来的噩耗犹如霹雳,张德英眼前一黑,昏倒在地。

3天后,张德英的孙子出世,取名乐乐,希望他能给这个哀伤的家庭带来欢乐。张德英与老伴简单地料理完大儿子的后事,便全力照料儿媳和孙子。乐乐满月后,翠玲的娘家来人,劝说翠玲回娘家居住。张德英明白,儿子死了,儿媳和这个家的牵绊也就断了。儿媳还年轻,未来的路还很长。张德英老人更明白,儿媳一走,还在哺乳期的小孙子也得跟着走。儿子已经去世了,张德英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失去孙子。

留住孙子,婆婆为儿媳说媒

为了能将孙子留在身边,张德英绞尽了脑汁。最后,老伴说:“让儿媳该找人就找人,咱们就当多个儿子。”一句话让张德英看到了希望。对呀,找个好人给儿媳当丈夫,再将这个人收为养子,这样不但能将孙子留在自己身边,多少还能抚平自己丧子的痛苦,以后老了也能多个依靠。这办法一举数得。

张德英在征得翠玲的同意后,开始托人做媒。张德英提出的条件是此人愿意过继给李家为子,愿意抚养乐乐,赡养她和老伴,当然,他过继后可以继承李家的财产。

张德英的主意虽然被村民当作笑话,却收到了实效,果然有人来应征。同村王婶的远亲赵春均与翠玲一见倾心。赵家兄弟5个,经济条件不好,但人长得很精神。赵家也同意将赵春均过继给李家。

就这样,在1982年9月4日,李、赵两家在王婶等人的见证下,签订了“过子单”,其中约定:赵家将自家亲生的第四子赵春均过养给李家为子,改姓为李;赵春均与翠玲结婚后有赡养李家夫妇的义务,有抚养李家长孙乐乐的义务;赵春均对其亲生父母不承担任何义务,并与赵家断绝亲属关系。

此后,赵春均依协议到派出所办理了户口更改手续,将户口迁入了李家并改名为李春均。张德英夫妇为小两口办了简单的婚礼,并将家中新盖的宅院让他们居住。

李春均与翠玲婚后的感情越来越甜蜜,两个月后,小两口向张德英夫妇提出分家的想法。其实,这在张德英的意料之中,她知道分家是迟早的事。

12月3日,在村里有资历的老人的见证下,老两口与小两口签订了“分家单”,其中涉及财产分配、赡养、外债分配三个问题。张德英将村北5间正房及宅院,连同北房西房所有东西一并给了小两口。而相应地,李春均要从1983年1月起付给老两口赡养费,同时要承担家庭750元的债务。

分家后,老两口搬到了村东的老宅居住,而小两口虽然单过了,仍时常来家里探望,并一直称呼张德英夫妇为“爸爸、妈妈”,赡养费也一直按时交付。

日子按部就班地过着,直到1999年,李春均夫妇在城里买了楼房,从村里搬进县城,自此便不再与张德英夫妇联系。张德英虽然心里不高兴,但因身体健朗,老伴也经常劝解,就一直保持沉默。

2008年6月,张德英的老伴因患肝癌去世,此时,已年近八旬的张德英生活日益艰辛。生活费、医疗费,还有为老伴看病借的钱,生活的重担让这位古稀老人感到窒息。

生活困苦,老人继子

贫困之际,张德英想到了经济条件较好的继子李春均。没想到,李春均对她冷言冷语,甚至提出当年的过继是不合法的,他不是继子也就没有义务赡养她。走投无路的张德英从李春均家出来后,径直走进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春均提出依据我国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能成为被收养的对象。而他被过继到李家的时候已经成年,因此,与李家签订的“过子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与张德英夫妇之间并未形成拟制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他没有赡养张德英老人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张德英与李春均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双方在1982年的“过子”行为是否适用我国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这其实是一个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而言,法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为特别规定除外。

事实上,《收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其溯及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法院认为该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李春均拒绝赡养的理由不成立。

张德英和李春均在签订“过子单”时都出于自愿,而且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两人在签订“分家单”时,李春均是以继子的身份取得了李家的财产。在1983年至1999年间,张德英与李春均都以母子身份相处,并且李春均对张德英夫妇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德英的诉求,判决李春均自判决之日起,每月给付张德英生活费100元、护理费100元,并负担老人之后发生的医药费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