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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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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企业进口货物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进口货物享受优惠税率的基本条件

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并遵守直接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原产国应为新西兰。

直接运输

“直接运输”指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西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第三方运抵我国的新西兰货物,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在第三方境内转换运输工具或者暂时储存(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视为“直接运输”:未进入第三方境内进行贸易或者消费;货物运输途经第三方境内时,未经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原产地证书的基本要求

新西兰原产地证书应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并加盖“正本”字样和签证机构印章;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并以英文填制、含有包括新西兰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编号不重复、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必须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原产地证书如需更正,其更正内容须有更正人员加以签注。

进口货物申报

货物申报进口时,需提交的单据包括报关单、原产地证书正本或原产地声明(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或行政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为新西兰时提供)、补充申报(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情况下)、商品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如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则还需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符合直运规则的相关文件。

补充申报

如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未能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但进口货物是按新西兰原产货物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该货物可以先凭保放行,如在一年内补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符合海关要求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协定》实施一年内的特殊情况

自《协定》实施起一年内,进口人即使未在进口时向海关补充申报,也可凭有效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申请退税。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协定》第三章“货物贸易”就4类共11个税则号列的农产品规定了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协定》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公告,并按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对于在途农产品的适用税率问题,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

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

申报进口《协定》规定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的相关羊毛、毛条产品时,进口人必须向海关同时递交原产地证明文件和注明“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字样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出口货物申报

《协定》项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协定》项下电子格式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不予适用协定税率的情况:

1 货物原产地与规定不符;

2 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

3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单证不符;

4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

5 新方对中国海关核查请求未有回复;

6 新西兰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

7 进口人有规避原产地规则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嫌疑。

海关决定不予适用协定税率时,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人出具《进口货物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

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1 由于《协定》项下货物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而在“随附单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2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即为原产地证书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10”,其后需填上商品序号。例如某报关单中第1~3项和第5项为《协定》项下商品,则应填报为:“”。

编者按: FTA日益成为全球贸易的新浪潮,而在FTA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原产地认证。本刊自本期起,开辟原产地专栏,陆续就中国已签署的FTA的原产地管理分期解读,方便广大进出口企业更好地利用FTA,寻找新商机。本刊同时将相关原产地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