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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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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通过阐述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相关理论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目前允许平行进口的立法现状,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开放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必要性,提出“适当限制开放领域、建立海关专门监管部门和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或知识产权庭”等配套措施来完善我国的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希望对加强对我国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管理和更完善的政策的出台有所借鉴意义。

Abstract: Through the elaboration of the relevant theory of parallel imports of patented product and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 combined with legislative status quo of allowing parallel imports in China at present, the paper analyzes the necessity for opening patent products' parallel imports at this stage, proposes supporting measures of "appropriate restrictions on the open field, the establishment of customs specialized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IP courts 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bunal", so as to improve the parallel imports of patented products in China, and hope that it provides reference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parallel imports of patented products in China and introduction of more perfect policies.

关键词: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权利用尽;默示许可

Key words: patented products;parallel imports;rights exhausted;implied license

中图分类号:C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7—0315—03

1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定义

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一词源于西方知识产权保护发达的国家。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又称“正品输入”或“灰色市场”。目前,关于专利产品平行进口这一概念中外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结合国内外学者和国际知识产权机构的观点,笔者认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是指专利权人分别在不同的法域对同样技术拥有专利,进口商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或国家强制许可前,将专利权人在一个法域生产或制造的合法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法域的行为。由于进口商的进口行为与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进口相对平行,故称之为专利产品平行进口。①

2 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在法律上涉及的问题主要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专利产品从一法域平行进口到另一法域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换言之,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法律问题就是专利权人对其从出口国输入进口国的专利产品是否仍然享有专利权。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目前学界主要有四种理论。下面笔者将结合美国、日本和欧盟在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

2.1 进口权理论(Import of power theory) 进口权是专利权人最基本的一项权利。这种理论认为:平行进口行为,对于出口国而言属于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一般的买卖行为,没有侵犯出口国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进口国而言则属于产品的首次投放行为,向进口国市场首次销售专利产品的权利应当由进口国专利权人独占的,而现在却由平行进口商行使了,因此平行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构成了对进口国专利人的独占投放市场权利的侵犯,即构成对进口权的侵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将保护专利权人的进口权作为最低保护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承认专利权人的进口权。目前世界上除了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绝大部分国家都承认专利权人享有进口权。②日本现行专利法第2条之(3)、第68条、第100条、第101条中赋予了专利权人进口权,规定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进口其产品就构成侵权。

2.2 地域性理论(Regional theory)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其只能依赖于一国的国内法产生,没有域外效力。虽然,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大民法的一个小分支,是私法的范畴。但是,地域性是一国法律拟制的权利,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因此,各国一般不愿意承认依据别国法律产生的专利权。迄今为止,除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快的西欧经济共同体、法语非洲国家等,专利权只能依据一国的法律产生,并且只在其国地域范围内有效。③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同一专利权人在不同法域享有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在一法域购买的合法专利产品并非当然在他国也是合法产品。因此,没有征得专利权人同意将专利产品从一国法域进口到另一国法域的平行进口行为侵犯了原利权人的专利权。日本在1969年6月9日通过审理Brunswick案,以地域性原则为理论依据,判定Brunswick在澳大利亚的首次销售行为对其在日本的专利权不构成影响,被告未经其许可将其专利产品进口到日本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直到1997年日本一直将此案作为法院在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案件中的判决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