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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没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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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发现,和以前相比,最近几个月工资条上“扣税”一栏数字高了不少。去问单位财务室,得到答复是:“你每月拿那么多稿费,多交点税不应该吗?”

这几个月,朋友稿费确实比较多。今年开始,他负责一个评论栏目的编辑工作。有时来稿不理想,他要“亲自”写,常常熬到深夜。“稿费是拿了一些,但都是辛苦钱。每月3000多元稿费,比以前多扣将近一千块钱的税,扣掉差不多1/4。等于说,每4篇稿子中,就有一篇是替国家写的。”

“税扣掉差不多1/4”,这句话让略懂法律的我起了疑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由于稿费是按“次”计税,每次最少减除800元,所以,单笔小于800元的稿费收入,是不用交税的。朋友写的千字评论,每篇稿费二三百元,何以要交那么多税?我让他再去问问。

隔天,朋友告诉我,财务室答复,他的稿费不是按照税法中“稿酬所得”计税,而是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他还拿回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其中有这样的规定: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朋友工资不低,把稿费加在“工资、薪金”上,计税额就更高。由于“工资、薪金”实行累进税率,计税额越高税率越高,“税扣掉差不多1/4”,也就不奇怪了。

税务总局上述规定意味着,所有任职、受雇于报刊社的编辑记者,事实上均被排除在从本单位取得“稿酬所得”的纳税主体之外。如此“排除”的直接后果是,对这一群体来说,按照“稿酬所得”本可以不交的税(800元以下),可能要交(目前,每月工资、薪金加上稿费超过2000元即要交税。9月1日之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本可以少交的税(稿费税率20%,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可能要多交(工资、薪金税率:2000元至5000元部分为15%;5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为20%)。

如果文件规定合法、合理,那么,税负再重也要一分不少地交。问题在于:让他们这么交,是否合法、合理?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稿酬所得”是和“工资、薪金”并列的应税项目。专职记者多有工作量指标,每月完成多少字才能拿工资。这部分工作量,是不开稿费的。专职记者工作量指标之外的作品稿费,以及大多数编辑记者的稿费,是对他们本职工作之外付出的回报。拿我这位朋友来说,他不写那么多评论,工资仍一分不少。这部分收入,似乎很难算作“工资、薪金”。给外报写稿拿的钱是“稿费”,给自己报纸写稿拿的钱就不是“稿费”,这不符合逻辑。这样看,税务总局没有权力将编辑记者排除在本单位“稿酬所得”纳税主体之外。

如果税务部门坚持认为只要从本单位拿的钱就是“工资、薪金”,我也不抬杠。但只要他无法否认这部分钱的“稿费”性质,那么,这部分收入,在纳税问题上就出现竞合。按照法治原则,此时,应做出对纳税人有利的解释(少交税),而不是有利于政府的解释(多收税)。

对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30%,表明国家的一种态度,即通过税收手段鼓励各种创作活动。创作活动,既可以在其他媒体完成,也可以自己供职媒体为载体。“编辑记者没稿费”,会挫伤多少人的创作积极性,我不敢说,但我那位朋友说,他以后会“悠着写”。

骂他没觉悟?我还真骂不出。“写四篇就有一篇是替国家写的”,有点过分。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