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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改革也须“抓大放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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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日前表示,国家控股原则只适用于大型银行,不适用于中小型银行。业界认为,这一表态可能意味着中国愿意放松对银行业的控制,允许一度由政府独家拥有的中小型银行出售控股股权。

这可以看作近年来国企改革思路的延续。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任务,确定了“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但对于银行业而言,其技术特点决定了它的“特殊性”:该行业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及危害都很大,因此,在银行业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存在这样的担心―在一个长期管制、长期封闭、长期垄断、长期落后但又高度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行业中,改革开放的道路能不能走通?

我们认为,在坚持国家控股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强化改革全过程管理的大原则下,渐进有序地实现国有资本从中小银行中退出,有利于金融稳定与发展的大局。“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同样应该在银行业改革开放中贯彻执行。

由于存在巨大的外部性,中小银行的改革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而为了确保中小银行改革成功,除了明确其功能和定位外,还须充分认清中小银行的特性―监督更为困难,破产风险更大。因此,除了强化外部监管,还应通过合理的产权安排,保证经营者、所有者有足够的利益驱动去规范他们的行为。

不过,最关键的问题是,受一系列制度性因素共同作用,地方政府始终存在很强的冲动,以各种方式不断对银行进行信贷资源的争夺并试图转嫁改革成本。特别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断深入,自1994年开始,地方政府纷纷利用城市商业银行改制之机,通过对后者事实上的控制,实现自身对国有银行信贷需求的替代。周立、胡鞍钢等学者的研究表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控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并因此推动了信贷规模的高增长和加剧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王一江、田国强等学者则认为,地方政府控制下的银行无需对整个经济和社会负责,损害全局利益的可能性也就相应增加了。

除了中小银行自身改革的需要外,即使从我国金融改革之重中之重―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需要来看,如果没有适度竞争等外部条件的支持,其着力进行的内部治理结构调整也可能事倍功半。因为银行市场往往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反常现象:在效率低的银行取得贷款的成本反而低于效率高的银行,面对前者的非理性竞争,后者的效率优势反而成了竞争劣势。多年来的教训已经表明,本来实行总分行制的国有银行却常常为地方政府所“俘虏”,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性银行的恶性竞争。

所以,国有资本尤其是地方政府代表下的国有资本从中小银行中逐步退出,并不应该仅从国资保值增值角度来考虑问题(尽管这也很重要)。目前,几乎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处境艰难,即使是一些经营情况较好的股份制银行,其价格管制条件下所取得的较高利润,究竟有多少来自于技术先进以及管理得当,也受到业内质疑。过度保护改变不了落后的状况,只有坚持改革,坚持开放,才是中国金融业发展和稳定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