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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资薪金减除费用制度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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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除费用”的实质

费用的实质是为取得收入或达到某种目的所发生的支出,是经济利益的流出,它不是所得,不是所得税征税的对象,不是“起征点”。

在税制上,“减除费用”与“起征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减除费用”是所得税中的“成本”,不是所得,不属于征税的对象,收入减除费用以后的余额(或者说收入超过费用的部分)才是征税的对象;“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小数额,或者说征税的数额起点,属于征税的对象。在我国,许多媒体把二者混为一谈,把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也称“费用扣除额”)说成“起征点”,或者说成“俗称为起征点”,这种提法是不科学的,“减除费用标准”和“起征点”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不应混为一谈。

我国工资薪金减除费用制度中的不合理因素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总的说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减除费用标准偏低,达不到减除费用的要求我们知道,影响减除费用标准的客观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消费范围的大小和种类的多少;二是消费品、消费项目价格的高低。一般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范围会不断扩大,消费品种会不断增加,因此减除费用标准也应随之提高。避开消费范围扩大对费用扣除的影响不说,仅从物价水平的变化来看,2007年我国的物价水平与1980年相比增长了3.5倍,而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却一直没有大的变动,后来虽然分别在2006年1月和2008年3月作了两次调整,由1980年的800元调到了现在的2000元,但比起1980年也只增加了1.5倍。以广东省为例,据统计,2007年广东省城镇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为3.27人,其中就业人口为1.73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9.30元/年,即每月1474.91元,每月每户平均可支配收入4822.95元;而同期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336.87元/年,即每月每人为1194.74元,每月家庭平均支出3906.80元;2007年工资薪金收入每月减除费用标准为1600元,每月每户为2768元,与平均家庭消费性支出3906.80元相比,相差1138.80元,只能满足家庭消费性支出的70.85%。即便假定2008年上半年,家庭消费性支出与2007年相同,工资薪金收入每月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2000元,即每月每户为3460元,与平均家庭消费性支出3906.80相比,仍相差446.80元。

规定过于原则化,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 “一刀切”的扣除标准不能反映不同纳税人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的支出状况。由于受自然条件、历史原因、政策因素和生活习惯等的影响,我国各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不同,最低工资标准差别也很大。如2008年7月省会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海为每月960元,广州为860元,贵州为650元,南宁和南昌为580元。有的地区房价15000元/平方米,猪肉20元/斤;有的地区房价则为5000元/平方米,猪肉则为8元/斤。这样,每个工资薪金收入者的实际费用开支在不同地区差异很大,费用扣除标准全国“一刀切”,必然使费用高的地区法定减除费用标准低于实际开支的费用,费用得不到合理减除,虚增了所得,一部分费用被作为所得征税,把本来不应交税的人列入了征税的范围,扩大了征税面,征收了“过头税”。同时,费用较低的地区,纳税人实际开支的费用小于法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把所得作为费用扣除,等于给这部分纳税人的一部分所得免税了,影响了这些地区的财政收入。全国“一刀切”的标准,表面看来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其实不然,因为生活费用低的地区,个人费用开支少,并不等于每个人的收入都少,费用开支少的地区也有高收入者,给这部分高收入者增加费用扣除额,有违公平税负的原则。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不应“一刀切”。

从收入的结构来看,减除费用标准规定不合理 一是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是劳动收入,同样负担生计费用扣除,甚至劳务报酬收入还要减除必要费用,但费用减除标准却相差很大,前者每月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后者每月或每次减除费用标准只有800元,前者是后者的2.5倍;二是工薪收入的减除费用标准不仅内外有别,而且数额差距过大。2005年以前,外籍人士费用扣除额800+3200=4000元,为中国公民800元的五倍;2006年1月起调整为1600+3200=4800元,为中国公民1600元的三倍;2008年3月起仍为2000+2800=4800元,与中国公民的2000元相比,差距虽有所缩小,但前者仍为后者的2.4倍。外国人既在我国又在其它国家生活,其减除费用标准适当高一些是合理的,不过差距不能太大,因为外国人在中国取得收入,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主要在中国消费,在中国开支。费用扣除制度不合理,必然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工资薪金减除费用制度的改革

只能循序渐进,稳步进行

建立与消费范围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减除费用标准自动调整机制 现阶段在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制和法定费用扣除制度的前提下,应通过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与CPI变动挂钩,授权国务院每年定期调整一次,形成稳定的自动调整机制。如2007年至2008年上半年我国的CPI和PPI涨幅很大,2008年上半年CPI就比上年同期上涨了7.9%,PPI涨幅更是超过10%,年初税法所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明显偏低,难以满足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支出,需要进一步调整。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不仅要考虑目前标准偏低的现实和当年CPI变化的影响,还要考虑在人们消费项目中占比较大的食品价格上升幅度,以及来年CPI的涨跌。笔者认为,按目前的物价水平和一个工资薪金收入者负担1.9人的生计费用计算,全国工资薪金收入的减除费用标准应确定为每人每月2500元,如果加上考虑明年CPI的上涨和人们消费范围的不断扩大,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标准应调整为每人每月2800至3000元。同时,应提高劳务报酬等收入的减除费用额,平衡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

减除费用标准不能全国“一刀切” 我们知道,个人支付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收入状况、消费范围、物价水平、消费习惯和管理体制。因此,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应考虑各地纳税人不同的生活水平、消费范围和各地的物价状况。借鉴外国经验,应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纳税,不同家庭,人口结构不同,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应当有别。当然,如果考虑到目前征管力量不足,一时难以按各个家庭的实际开支确定费用扣除额等因素,也可继续实行法定费用扣除制度,但费用扣除标准不应全国“一刀切”。

对工资薪金收入应实行浮动或幅度费用扣除标准:假如全国统一规定工资薪金收入的减除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允许各地上下浮动20%;或者全国确定幅度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3500元,具体的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情确定。有人认为,由省政府确定减除费用标准,各省都可能选择标准的高限。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省级政府不可能不考虑其地方财政收入,脱离实际去人为拔高减除费用标准。退一步说,即便如此,为了防止各地争先恐后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影响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挥,还可考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或工资类区来确定;对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租赁收入,继续实行目前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偶然收入和其他收入,不得扣除费用。

创造条件建立家庭减除费用制度 在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无论实行综合征收制还是分类综合征收制,一般都允许纳税人选择个人单独申报,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我国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建立家庭减除费用制度。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比个人申报纳税,更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费用扣除更加合理,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如一个四口之家,实际开支大体相同,按现行减除费用标准,一人取得收入的家庭,每月扣除费用2000元,而四人均有收入的家庭则每月可以扣除费用8000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创造条件改变目前的减除费用和申报办法,借鉴外国经验,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纳税,不同家庭,人口结构不同,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也应不同。应当在家庭收入中允许扣除收入者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扣除额、抚养子女扣除额、赡养长辈扣除额、伤残人士扣除额等,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然,抚养子女的费用扣除规定应考虑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不应生育越多扣除费用越多。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和减除费用,虽然能更好地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但其实施要求的条件比较高,操作难度比较大,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全面实行,只能创造条件,逐步推行。我国现阶段的家庭减除费用只能实行法定标准,通过税法分别规定收入者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抚养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扣除标准(应考虑计划生育的要求),赡养一个、两个或三个、四个甚至更多老人的扣除标准,负担伤残人士的扣除标准等。各个家庭按不同的人口结构,计算各自的费用扣除额,对老人要考虑其是否有退休金?退休金能否达到费用扣除标准?减除费用标准应随物价等的变化而适时调整。

(作者为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