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再证券化”法律障碍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再证券化”法律障碍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国证监会在今年3月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正式将“资产证券化”这一新融资手段确立为券商常规业务。

随后, “资产证券化”迅速成为行业热潮话题,各券商更是摩拳擦掌、蓄势待发,但是真正启动的项目无几。虽然中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研究资产证券化,也借鉴了很多国外经验,但实践中成功案例并不算多,太多法律、会计、金融问题亟待厘清。其中,什么样的资产能够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目前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本身属于一种有价证券,而将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可视为证券的“再证券化”(这里与西方的再证券化不一定相同)。尽管目前中国有很多企业有此强烈愿望,监管层对此亦有考虑,但颇为犹豫,最终在正式出台的规章中对此进行了割舍。由此,上市公司股份的“再证券化”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但也给业内留下相当多的想象和讨论空间。 基础资产的法律要求

证监会的《管理规定》第8条,明确定义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基础资产”的概念和范围。仔细研究该条后,我们认为基础资产应当符合如下四个基本条件:

(1) 符合法律规定。

(2)权属明确,原则上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

(3)可产生独立的、可预测的现金流。笔者理解,“独立”系指不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可预测”是指根据各种数据和情形的分析,可以大致评估出未来收益。

(4)可特定化。

直白地说,看一种财产或财产权利是否能够作为基础资产用来进行资产证券化,首先要看其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再证券化”的可能性

在《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明确将股票等有价证券列入基础资产范围,但等到正式文本时,却将有价证券都去掉了。从这个变化可知,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基础资产是有其合理性和市场需求的,但也存在一定法律障碍。首先,从《管理规定》来看,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法律对基础资产的部分要求,但难以满足“产生可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这个条件。

股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同时,《物权法》第67条也将股份作为中国法律认可的财产列入其中。由此可见,公司股份包括上市公司股份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财产。

同时,公司股份可以明确权属。从权属上看,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作为股东身份的凭证,实现了股权权属的特定。《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从权利负担上看,《管理规定》第10条要求“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即只要证明股份可以为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同时不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即符合《管理规定》对于基础资产权属明确的要求。

根据证监会对以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情况看,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可以“再证券化”,是否能有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是考量的关键要素。

股份作为一项资产而言,其产生收益的方式包括处置和运营。处置收益,主要指对外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获收益。运营收益则指公司实际经营中所带来的收益,进而实现对于股东的分红,相对较为复杂。因为作为基础资产需满足特定化的条件,故目前股份产生现金流的方式主要来源于公司的运营收益,即公司获得收益(利润)后对股东的分红(未来是否可以允许处置作为产生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探讨),但能否实现分红,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受以下因素影响:

一方面,公司能否获得收益(利润),受宏观经济、微观经济、上下游市场、公司管理等影响,波动性较大;另一方面,在公司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公司能否进行分红也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需按顺序分配,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任意公积金之后,才能对股东进行分红。此外,公司分红还不得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也不得有与公司章程相违背的分红方案。

上市公司的分红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分红可以采取现金分红、送股等方式,但能直接产生现金流的方式仅为现金分红,这些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此外,据了解,证券交易所判断这一条件时,通常考虑三个要素:(1)有明确的计量方法、核对凭证等;(2)可通过账户设置等方式锁定现金流归集路径;(3)现金流收入由可以评估的要素组成,如销售量、销售价格等。根据这三个要素来判断,需要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历史做出研究分析,进而确定股权分红的历史情况(包括金额、间隔时间等),分析其波动性和收益特点;同时,需要对未来股权分红情况提交预测说明及依据。但根据我们前文的分析,未来股权分红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做出较为准确的评估不太容易。

因此,上市公司的股份要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这一条件,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证券化”暂无先例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是,上市公司股份要实现特定化,应满足两个条件:

1.转让给专项计划的上市公司股份需特定化,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资产,前述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转让给专项计划的股份不属于清算财产。

2.这部分股份产生的收益需特定化,需对股份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归集、隔离、区分。

在具体运作中,通过设立专项账户、真实销售以及委托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等方式,上市公司股份可以满足上述两点要求,实现特定化。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上市公司股份难以纳入基础资产范畴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主要在于,满足“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也有一定的难度。

更重要的是,过去成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也无有价证券作为基础资产的先例。

笔者梳理了自2005年起至今成功发行的12个资产证券化案例,可以看出,过往项目的基础资产主要集中在收益权和BT回购债权等,均是以企业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传统优质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目前尚无股权等有价证券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实践。 进一步探讨

即使未来能够“再证券化”,项目操作过程中仍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基础资产转让的程序

根据《管理规定》第9条:“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主要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在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遵从上述法律对转让股份时间和份额的限制。

此外,需要注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始权益人是否为法律规定的特殊机构。如果是,还需满足相应的限制,如报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等。 (二)转让的价格应当公允

虽然,《管理规定》没有对基础资产转让的价格做出要求和规定,但是我们认为,为了保证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转让基础资产的价格应当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因为根据中国《合同法》第74条和《破产法》第31条规定,价格明显不合理的转让和交易,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就是说,如果基础资产未按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可能会导致买卖合同依据上述法条被撤销。买卖不成立,基础资产会被纳入原始权益人破产财产。所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时价格也应公允,才能真正实现风险隔离,以绝后患。 (三)专项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适法性需明确

目前,专项计划在中国还不能以公司形式设立,也不是法人实体。《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针对专项计划这种特殊载体能否买卖、持有股票做出明确规定,当然也没有法律禁止。从开立证券账户的角度看,此前通常是自然人或法人能够开立证券账户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开户的申请人逐步扩展到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信托产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尽管目前还未看到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的配套规定,但相信这个问题可以解决,当然这需要从法律上做一些更为明确的确定。

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需求会持续扩大,会进一步推动中国金融业务蓬勃发展,产品的结构设计终会日趋成熟,监管系统将更加完善,“再证券化”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可能;但就目前法律和实务来看,基本难行。 作者为北京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