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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逐步完善,普法再继续的现在,发生这样的案件并不奇怪。关键是怎样减少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再发生,减少农业生产的损失,减少农民损失。将是我们职农部门,业内人士发现、思考、讨论、解决并协助政府部门加以完善的大事。
一、案由:
2008年11月17日,我市江南乡某村姊妹俩来我站投诉。(以下简称TS人),今春在我市某某商店购买的玉米品种(以下简称KDJ)。于3月25日购买,5月7日播种。由于KDJ是个新品种,农户在没买到绥育七的情况下,买下了以下四个品种。哲单37、龙育818、龙单13、KDJ,一共播种了12.5hm2。唯有KDJ品种7.5hm2没有正常成熟。因以采收结束,无法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我们只好安抚劝导TS人回家。
11月17日经营者、TS人共同来到我站。并要求我们到TS人家的玉米堆上看看。同时带来了KDJ品种说明书、发票、种子包装袋。说明书包装袋明确标注,此品种活动积温为2300℃,生育日数110天,适宜种植区域是二积温带下线三积温带种植。我们感觉到很蹊跷。这种积温和生育日数在我地区的第四积温带,即便是越区下拨也不可能像TS人说的那样严重,因为龙单13在我地四区就08年这个年份而言也应该是不错的。带着疑问在双方共同执意要求的情况下,我和检验员,双方当事人共同来到了TS人家。
二、调查:
我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区。境内丘岭山蛮起伏,上游镜泊湖,牡丹江沿流而下,沿江河流低平,山川底部土质肥沃。TS人家的院落前后堆放着大大小小的四堆玉米棒子。结果见表。
TS人家一共购买了四个品种,加上上年剩余的绥玉七,一共播种了五个品种,其中KDJ:460斤,播种7.5hm2,龙单13:140斤,播种2.3hm2,龙育818:40斤,播种0.6hm2,哲单37:88斤,播种1.5hm2,上年剩余的绥育七:30斤,播种0.6hm2,合计12.5hm2。由于绥育七少,以和哲单37混放在一起,所以只取了四个品种样品,加上邻居家的伊单59共5个品种。
看查完现场拿着样品数据带着异问回到单位。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文件,黑农委直发[2006]32号,《关于2006年审定(登记)推广农作物新品种的通知》找到了KDJ品种介绍。和包装袋的标签标注有所不同。包装袋标签标注是有效活动积温2300℃,生育日数111天。而文件的内容是有效活动积温2300℃,生育日数是118天。比包装上标签标注的天数多了7天。问题出现在生产商把生育日数往前移动了7天,造成了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误解。
2.1 对TS人的询问:包装袋上明显标注活动积温是2300℃,生育日数111天,可下面还有适宜种植区域的标注是第二积温带下线,第三积温带种植。你们那儿是第四积温带,为什么还要买这个品种?TS人答:我们是来买龙单13和绥育七,因为绥育七没有了,老板为我们推荐的。而且说明书上标注的温度和生育期都比龙单13还早,产量24000斤/垧,比绥育七就更好了,又适合我们那儿种植,我们就买了。
2.2 对经营者的询问,你是种子战线的老同志,标签标注的种植适宜区域是第二积温下线,三积温带种植。你为什么推荐到四区去种?经营者答:包装袋上标注的适宜区域,我认为是保守的说法。因为有前者2300℃积温111天成熟期。就足以说明这个品种比龙单13早,而且产量还高。
2.3 问题出现在成熟期上的误导,我们用电话找到了生产商(以下简称SCS)问:KDJ品种是你们生产包装的吗?答:是。问:包装物上的标识和标签也是你们印的吧?答:那肯定是啦。问:你们为什么把品种的生育日数给改了?答:你没有经营过种子吧!那是为了扩大点销售区域。问:你们没有这个权利吧?答:那是上面瞎弄,你看绥育七活动积温是2280度,生育日数108天,我这2300度111天有什么不可以。我很生气的说:你把《种子法》改了才算你有能耐。
三、调解
3.1 理论产量结果
在现场取回的样品每个品种取10穗,放在办公室的窗台上24天后,脱粒称重,(KDJ品种水份在14.3%时)。详细情况略。
3.2 损失计算
以我地主栽品种龙单13作指标计算。假设保苗株数都是5万株/hm2,那么龙单13的理论产量应为5万株/hm2×0.39两(穗粒重)=19,500斤,而KDJ的理论产量应是19,500×(100%-32.6%)=13,143斤/hm2。那么理论减产19,500斤-13,143斤=6,357斤。
每斤龙单13的市场收购价0.51元/斤,而KDJ的收购价假设定为0.40元(现在没人收购)每斤的差价为0.11元/斤。
龙单13理论经济效益是19,500斤×0.51元=9,945.00元
KDJ理论经济效益是13,143斤×0.40元=5,257.00元
减收9,945.00元-5,257.00元=4,688.00元×7.5hm2=35,160.00元
3.3 协调处理
通过和SCS方的管理部门和SCS在我地的合作伙伴多方的沟通和协商,SCS只拿5000元,我地的经营者迫于多方压力各拿1000元,合计7000元。
四、结束语
4.1 如果TS 人知法懂法,或稍有法律意识,保留好现场,就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4.2 如果经营者稍谨慎一点,严格按说明书所规定的适宜区域销售,也不会造成现在的后果。
4.3 《种子法》第62条3款明确规定伪造涂改标签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法可依。农民的损失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4.4 通过这起不成立的案,让我们和能看到此文的,所有执法同仁,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共同探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尤其对新品种要逐项严查,一经发现决不手软,一查到底,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在新品种引种时应把种子包装标签所标注的内容,严格的与官方文件加以核对,尤其是适宜种植区域,决不能越区下拨。避免此类事情的再发生。让农民放心的种地,让社会更加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