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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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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于出口的货物,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金,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行规定的除外。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反映为以下三种形式: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出口不退税,也不免税。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为: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的企业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等特定企业。

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有利于减少政府出口退税负担,缓解财政困难,通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出口骗税,严肃税收法纪。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中国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中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一定不利影响。中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出口企业及时退税,避免税收拖欠

1994-1996年,中国大部分出口企业产品出口实行先征后退的退税政策,即先对内销和外销产品征收增值税,然后在外销产品报关出口,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再向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申请出口退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按退税计划额度给予退税。虽然在理论上企业产品出口手续完善就能退税,但实际退税还须看退税指标,如果实际退税大于计划退税指标额度,就会有部分企业出口产品不能及时退税。1994年以来,由于中国出口增长较快,以及存在的出口骗税问题使实际出口退税额远大于计划退税指标,导致企业产品出口不能及时退税。出口应退税款不能及时退还,不但挤占了企业资金,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财政形象。在2003年下调出口退税率后,出口退税压力有所减轻。近年来,中国在预算中增加了出口退税指标额度,并取消了出口“先征后退”法,统一实行“免、抵、退”法,使出口及时退税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告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宣传辅导;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税务机关应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对注销认定的、停止退税权的出口商结清退(免)税款,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及时进出口退税。

二、统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实行“免、抵、退”法

中国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在计算出口退税时,长期实行“免、抵、退”法和“先征后退”法两种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和政府征税会有不同影响。就企业而言,如果受退税计划指标额度制约,往往出口不能及时退税,而按“免、抵、退”法能够使出口退税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相对比较有利;如果不受退税计划指标制约,两种方法则相同。就政府而言,“免、抵、退”法能够使出口退税在内销应纳税额中抵扣,由于增值税属中央地方共享税,收入在中央地方之间分享,而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对地方政府相对有利,对中央政府相对不利。由于涉及中央地方的财政利益关系,所以中央和地方对两种退税计算方法态度不同,中央要求实行“免、抵、退”法,但地方执行不力,这也增加了出口退税的复杂性。1997年,中央规定出口退税统一实行“免、抵、退”法,从而,使国家和企业之间迟税不统一的问题暂时得到解决,但实行“免、抵、退”法后,还须解决中央同地方税收利益关系,即通过中央和地方对出口在内销中抵扣税额清算,返还地方,解决中央和地方在税收上的利益关系,目前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担出口退税款。

三、合理出口退税计算,按购入额计算退税

依据税法规定,中国现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按“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时,依据外销额计算征税和退税,外贸企业出口依据进项额计算退税。在征税率和退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按外销额计算退税和按进项额计算退税的结果相同。但在征税率高于退税率的情况下,按外销额计算退税比按进项额计算退税将使出口企业多缴税或少退税。目前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按外销额计算退税,而外贸公司收购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按购入额计算退税,虽然由于外贸企业购入额接近于生产企业销售额,外贸企业收购出口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在出口退税时如果均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不利于外贸出口,但这应该通过外贸制来解决,而不能以此为理由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我们讲真正意义上的出口退税是出口销项免税,按购入额计算退税,从合理退税方法考虑,应该依据外销额计算退税改为依据购入额计算退税。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减少税收流失

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制度的实施,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税制,选择合适的运作方法,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首先,为保证出口退税制度科学、合理、高效地运转,在运作机制上都实现征退一体化,使国库退税的金额不多,出口骗税利益驱动不大。在管理机构上,应把出口退税工作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另设专职的出口退税机构,负责税收征管的机关既管征税又管退税,使出口退税运作具有严密的可监控性。其次,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将计算机用于增值税的日管,并基本实现税务、海关等相关机构的电脑联网,减少增值税征管及出口退税方面的漏洞。最后,严惩偷漏骗税。增值税环环相扣的特点有利于政府查清偷漏骗税行为,而政府严厉打击不法活动,则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增值税,减少税收流失。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斯士康鞋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