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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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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煤矿作为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在国家生产安全监管中排在第一位,煤矿事故隐患生的原因主要还是煤矿本身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违章甚至违法生产建设造成,煤矿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煤矿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关键词】煤矿;事故隐患;原因分析

1 前言

煤矿作为最危险的行业之一,在国家生产安全监管中排在第一位,找出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治理是降低煤矿事故的途径之一。现就从事的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结合参加的地方政府各类煤矿安全检查、验收,及为企业技术服务所发现煤矿事故隐患,对产生原因分析如下:

2 煤矿事故隐患的具体表现

以安全评价为例,2011年我公司完成的25个煤矿安全评价项目中,共指出事故隐患1223项,其中92项为重大事故隐患。评价现场勘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中,通风瓦斯、水患、机电运输数量最多,重大事故隐患也是这三项最多,主要表现在:通风系统不合理不独立,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无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措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未全部落实;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矿井防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足;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主要水仓等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供电系统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绞车等设备。

3 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安全评价、参加政府各类安全检查及为企业技术服务过程中,我们对各种经营类型、规模、安全条件、生产建设环境条件不同的煤矿进行了现场检查、勘察,接触了大量煤矿业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基层岗位职工,以及政府监管人员,通过接触和交流,经归纳分析有以下认识:

3.1 大部分煤矿(特别是小型私营矿井、非主要产煤区矿井)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一是煤矿安全投入不到位。由于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有关安全设施没有完全按照设计建成,矿井安全设施不全或有缺陷,抗灾能力弱。二是煤矿管理人员、工人素质较低,技术人员缺乏。由于属高危行业、条件艰苦,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招聘很困难,煤矿特别是小煤矿职工大多数是招收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流动性又大,掌握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较差,安全责任意识也低。

3.2 煤矿安全技术基础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资料缺乏,一是对煤炭行业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不了解、不熟悉、不能准确应用于煤矿生产建设,导致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达不到标准要求或不完善,或者生产中不能规范使用,或者安全生产技术资料、安全技术措施不全、存在错误和漏洞,产生事故隐患。二是安全条件资料、安全技术基础资料缺乏。如没有水害调查资料、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未编制专项防突设计;矿井防治水资料不全,无瓦斯抽放参数,无钻孔设计和竣工资料等。

3.3 部分煤矿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安全投入不到位,或对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不熟悉,顾此失彼,有关安全设施没有完全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顺序如期建成。

一是没有按照批准的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一些不合理的变更造成了通风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或排水系统等大系统能力不足、功能缺陷、不可靠、不符合有关要求等,从而产生事故隐患。二是安全设施严重滞后于主体工程。如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主要井筒将要揭煤或已揭煤,但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甚至是未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三是以包代管,将建井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人员进行施工。四是由于建井资金不足,或业主的短视行为,在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甚至是冒险进入技改范围外的区域非法组织生产,有些煤矿甚至在申请进行联合试运转时双回路供电、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抽采系统、永久排水系统未建成或不完善,产生重大事故隐患。

3.4 部分煤矿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管理机构不全或虚设;二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不完善;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执行不力,现场管理松懈,“三违”现象普遍,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很多事故隐患均为班队长及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四是隐患排查治理不重视,对排查出的隐患不及时落实整改,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不治理、不上报。

3.5 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有很大一部分流于形式,走过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有章不循。

煤矿采掘一线工人多数为农民工,文化基础差,流动性大,并且由于培训期间待遇不如上班,很多培训比较枯燥、比较苦累(如救护队员培训),因此职工主动性差,部分企业人员紧张,工人没有足够时间抽调出来培训,很多情况往往是企业交钱培训,而职工并没有去学习培训,只是把证书拿回来了。培训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人安全意识和自主保护能力差,有章不循。

3.6 部分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如通风设施质量差、设置不合理或维护管理不善;瓦斯抽放钻孔施工质量差、封孔质量差;水仓水泵房及其附属设施施工质量差,或设置不合理;提升运输的跑车防护装置质量差等。

3.7 部分煤矿自然灾害严重,安全生产条件比较差,治理中顾此失彼。

如有的煤矿为突出矿井,近距离煤层开采,各煤层煤又有自燃倾向性,在进行开采层抽放的同时应对临近层进行瓦斯抽放,减少临近层瓦斯对开采层工作面的影响。并还要在采面进行埋管进行采空区抽放,如何兼顾防治采空区煤层自燃发火就会有顾此失彼,产生事故隐患。一些小煤矿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埋藏深,顶板应力大,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开采,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不足,瓦斯抽放效果达不到生产需要。

3.8 少数企业主要精力放在生产效益,实现产值和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麻痹松懈,甚至隐患四伏熟视无睹,严重违章习以为常,“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3.9 少数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或拒不执行监管指令,违法生产。

3.10 少数中介机构所做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等安全条件资料技术参数不全,判定依据不充分,或结论不明确,不能正确指导煤矿的防突等工作。

3.11 个别煤矿设计存在缺陷,或由于建设周期过长,建设过程中,新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规定不断出台,部分设计内容已不符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规定的要求,导致相关安全设施存在缺陷。

3.12 政府监管有待加强,一是要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上存在偏差,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的关系,导致行业主管和安全监管部门放松监管,或受人情风的干扰,执法不到位。

4 结论

煤矿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主要还是煤矿本身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违章甚至违法生产建设造成,同时也涉及自然存在的安全条件、政府监管、技术服务机构等方方面面。煤矿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排除盲目追求产量和经济效益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是最大的效益"的思想,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政府监管部门对煤矿事故隐患进行综合治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