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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输变电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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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阐述了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输变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输变电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现状与问题;对策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B8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HJ/T24-1998《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针对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电磁环境影响评价给出了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价因子的参照标准及环评要点;2012年环办[2012]13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对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1.我国输变电环评与竣工环保验收现状

近年来建成投运输变电项目的数量急剧增长。输变电工程建设基本实现统一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设计,但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生态环保认识不全面,公众参与不积极,环评与验收衔接不紧密,仍有很多施工环境与生态环境、居住环境的矛盾发生。

1.1 我国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1.1.1输变电环境保护的标准还很不完善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有关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强度、无线电干扰、直流线路的合成场强、直流磁感应强度、离子流密度等指标制定较早,不能适应目前输变电项目的电压等级和交直流类别,如《HJ/T10.3-1996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错误的适用于高压输电线路,而输电线路工频电磁场不属于电磁辐射范畴;《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错误的把电磁辐射概念运用到输变电工程,将4kV/m作为居民区的工频电场评价标准,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中要求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不超过1kV/m,两者标准有矛盾。目前已有± 800kV直流输电线路以及特高压750kV及1000kV交流输电项目已经投运,但上述规范显然不适用于这些项目,致使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缺少相关的技术支持。

1.1.2 对环境敏感点的确定不够全面

输变电项目电磁辐射的环境敏感点确定原则是将有人类经常活动的场所如民房、学校等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分析评价;无线电干扰确定敏感点的原则是将高压输电线路走廊周边的对无线电干扰敏感的设施作为重点评价对象。但在实践中,可研阶段线路杆塔没有准确定位,从而可能导致敏感点的确定不够全面和准确。

1.2.3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够,接受程度有限

由于对输变电工程的误解,造成人们对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反感,特别是低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进入城市负荷中心及人口密集区,引起周围民众的反对。因此,虽然工程项目本身符合地方政府有关规划发展要求,但在实践中往往导致工程项目的环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下去。

1.2输变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2.1 环保竣工验收不规范

输变电工程的环保竣工验收环节是对建设期与运行期的环境问题进行最终验收阶段,如何准确反映项目在建设期与运行期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公众对项目过程的态度很重要。科学客观并实事求是地总结环保竣工验收工作,对新建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可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目前输变电工程程环保竣工验收工作仍不很规范,尚待进一步规范与总结。

1.2.2验收监测规范需细化

在实际验收监测中,各调查单位与监测单位自行设置,缺乏统一、规范的依据,监测位置和数量以及如何避免电磁场等产生畸变的规定不明确,目前出现许多不同地区辐射站由于使用测量仪器不同造成监测结果有差异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影响了监测结果真实性,也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1.2.3敏感点验收监测不全面

当线路沿线敏感点密集时,验收监测通常采用以点代线的方法,同时进行衰减断面的监测,以说明其他未监测敏感点的达标情况。这没有考虑电磁场畸变造成敏感点附近电磁场不同。环评验收标准规定均为无畸变环境下的标准值,敏感点监测尽量减少障碍物引起的电磁场畸变,但实际电磁场不可避免受到房屋结构等影响,同一距离的不同结构的住宅监测值也不一定相同。采用典型敏感点监测是否能够说明全线敏感点达标情况,有待商榷。

1.2.4电力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不够

近几年,输变电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但对输变电项目的环境保护宣传却远远不够;同时,有关媒体的片面不适报道,使得公众对输变电工程本身及其产生的环境问题产生误解,造成环评工作的被动。因此,应加强对输变电工作的宣传力度。

2. 我国输变电环评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对策与建议

2.1 法律、法规

科学地制定电磁辐射环境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及配套的技术规范。要对输变电项目电磁污染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合理确定我国的污染水平,经过充分论证,科学制定工频电场和磁场环境标准。在正式标准未出台以前,推荐标准应在充分了解我国输变电设备现状的情况下合理控制使用。

所有输变电项目建设必须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遇到最多的就是线路涉及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等问题。在遇到上述问题时,评价单位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沟通,改变设计线路或者获取敏感区相关主管机构同意路径批复。

2.2满足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输变电项目要重视“功能区划”问题,要做到:

2.2.1明确环境保护目标

列表说明各保护目标对应于输电线路或变电站方位、距离,保护目标所属行政区域、涉及居民住宅户数及其面积等;邻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林场、文物保护区应标注距离和方位;明确各保护目标的评价因子,其超过评价标准限值时提出环保措施,其费用列入环保投资。

2.2.2预测计算模式的说明,对工频电磁场强度预测。

进行输电线路预测计算,说明工频电场强度或合成电场强度限值点与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的距离。在典型架线高度及档距情况下,对输变电线路进行工频电磁场强度预测时,应考虑在电磁限值范围内结合环保目标分布,明确所需拆迁的民房范围。

2.3环评与竣工环保验收相互衔接

在输变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输变电工程后评价制度,对已建成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工作进一步严格要求,对验收阶段的运行线路与环评阶段的设计线路有调整的,需要补充相应的环评手续,以避免出现随意变更线路的情况。对部分环境敏感或社会敏感项目实行输变电后评价制度,透视我国输变电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输变电环境管理工作,并为环境评价、环境评估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积累经验。

2.4加强电力环境的研究与宣传工作

输变电线路产生的电磁场属于工频电磁场,电磁环境属于非离子辐射,其能量不足以导致其他分子发生电离,因此不能等同于现行的“电磁辐射”说法。建议与国际接轨,将输变电的电磁场称为“输变电电磁环境”,以降低对公众的负面影响。建议电网公司及环保部联合加强对输变电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电磁场公共健康信息严重失衡的状况。同时,还应加强对发达国家的输变电调研工作,了解发达国家输变电环境保护工作的现状,并作为宣传内容之一。

2.5提高公众参与度

公众意见调查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公示、入户访问及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被采访的人员应尽可能照顾到不同年龄、文化程度、性别、受工程影响者,需要时可采访有关单位,将意见归纳分类进行分析。其别重要的是必须对反对意见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4.结语

输变电工程作为线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议可以参照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已基本确定具体线路路径初设阶段进行环评。或者,参照辐射源工程,环评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即在可研阶段进行初步环评,侧重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初设阶段进行进一步环评,重点明确拆迁数量和补偿手段;在验收阶段则着重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保护环境的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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