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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完善我国公司自愿清算规则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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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规范程序,清算规则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有重要意义。而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自愿清算规则并未有过多笔墨。这也导致在实践中公司在自愿清算中出现虚假清算侵害债权人利益等等现象的发生。笔者针对公司自愿清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自愿清算,非破产清算,问题,完善

一、公司自愿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在第十章中对公司清算事宜进行了规定,但是从法条规定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第184条存在的问题在于清算事由是否出现以及何时出现,债权人是不知道的,他们无从得知。因此也就导致他们更不可能去行使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的权利了;其次,第187条存在的问题是公司通过非盈利活动处理公司财产同样会减少公司责任财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再次,第186条债权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是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悬疑债权如何处理未规定;最后,清算的时间没有规定。

二、问题的分析及解决

1、解散与清算之间的衔接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183条和第184条的规定的问题在于,对于债权人来说,解散事由是否出现以及何时出现都无从得知,那么这就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的权利落空。同时公司拖延成立清算组,迟迟不进行清算,甚至进行转移财产活动。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如何促使公司主动将解散事宜对外公开或者进行登记备案,有效遏制拖延清算、只散不算以及违法清算的行为。为了有效衔接公司解散和清算程序,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顺利启动公司清算程序,我国应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解散登记公告制度。笔者认为,在解散后清算前股东(大)会仍然是权力机构,而且股东(大)会还负责清算组的组成。所以,虽然董事会是执行机构,但是为了避免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相互推诿或者意见不统一出现分歧的僵局,可以选择由股东(大)会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并且应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进行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公司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登报声明的证明材料以及书面通知债权人的证明材料等。并且应当赋予解散登记作为公司注销登记的前置程序的效力。即公司必须先进行解散登记才能进行注销登记。同时,应当规定解散的期限,鉴于解散登记事项及程序并不复杂,出于效率考虑,可以划定在5-7日。从而,公司清算的起算点为公司解散登记之日,清算组的成立期限为解散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

2、债权的申报和悬疑债权的处理。公司法186条存在的问题在于悬疑债权如何处理。悬疑债权是指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具有不确定因素的债权。悬疑债权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存在疑问或者有瑕疵而被忽略或悬置。对于悬疑债权的处置,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将悬疑债权排斥于清算债权之外,另行提供救济途径。二是将公司悬疑债权列入清算债权,为尽快结束清算而要求预留财产或者提供担保。笔者认为对悬疑债权的处置可以规定所有债权都要进行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一律被排斥于清算范围之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仅仅可以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将悬疑债权纳入清算范围,为避免久拖不决,可以规定提前解决未到期债权和对争议债权、或然债权提供担保后公司可以提前结束清算。此外,也可以考虑悬疑债权的份额,在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中设置提存的制度。

3、公司财产的处理。根据第187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期间公司的行为能力限于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而经营活动在商事领域应理解为营利活动,按照此理解,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公司在此期间参与公益活动进行无偿的捐赠活动,可能此举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转移财产。那么这种在公益上的无偿行为是否违反关于清算中的公司的行为能力限制呢?笔者认为,清算中的公司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事宜,因此对于处分财产的非经营也应予以限制。所以,第3款应修改为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等财产处分活动。

4、明确清算期限。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司法解释对于自愿清算的期限都没有规定。此外司法解释二还规定了自愿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条件,其中规定“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时,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但是,在实践中,债权人和小股东对“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很难进行举证。而且,有的时候并不是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而是清算组内部出现意见分歧等原因导致清算拖延,出现所谓的“清算僵局”。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自行清算也应当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如果无法完成清算,那么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这种时间的限制会对清算人自主清算权利产生一种压力和制约以督促其尽快完成清算使得公司及时退出市场。

三、结语

清算是公司实现人格消灭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并且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息息相关。针对我国公司在自愿非破产清算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笔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待完善相关规则并平衡公司清算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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