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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十五条”禁令出台 规范云南旅游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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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发生在云南的系列旅游乱象,1月10日,云南省召开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会议,现场颁布15条史上最严“禁令”——“十五不准”,重拳出击,力促云南旅游真正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

云南被誉为中国“旅游天堂”,多姿多彩的自然民族风情每年吸引数以亿计的海内外游客。2013年,云南旅游各项主要指标实现了两位数增长,全省累计接待海外旅游者533.5万人次,接待国内旅游者2.4亿人次,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111.24亿元。旅游业对交通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商品零售业的产业综合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但在高速发展的进程中,不时被爆光的导游“强迫消费、辱骂游客”等现象使云南旅游形象蒙尘。2013年以来,云南省旅游执法监察机构查处旅游企业240家次,共处罚金210余万元人民币。查处导游人员641人,对1200余名导游进行了扣分处理,对4名导游及“黑导”列入“黑名单”管理。重拳整治旅游乱象已刻不容缓。

在此背景下,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十五不准”由云南省旅游、监察、工商、宗教、物价、交通等十个厅局联合颁布。云南省政府党组成员、资政刘平表示,“十五不准”是旅行社、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最低道德标准和“高压线”,谁也不能碰,碰就要受重罚。云南省旅发委主任段跃庆透露,在严格执行“十五不准”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监管机制体制,积极引导行业诚信经营,加强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推进申请试点导游管理改革等举措,保证云南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旅游市场十五不准:

1.旅游购物企业、商家及其从业人员和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通过夸大商品功效等方式向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购物或通过言语刺激、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及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2.旅游购物企业、商家不准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销售质价不符的旅游商品以及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游客与其交易;

3.旅游购物企业及旅行社不准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游客退货;

4.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不准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故意不明确约定事项或强迫游客接受“霸王条款”,实施价格欺诈,擅自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

5.旅行社不准采购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旅游车公司、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故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改变旅游行程安排(因不可抗力情形除外)和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7.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旅行社及导游不准以“烧香、解签”等为名诱导欺骗旅游者;

8.导游、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刁难游客、对游客的合理要求不予满足、甩团、甩客、辱骂游客、殴打游客;

9.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相关业务;

10.任何个人不准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从业资格证从事导游、领队业务、旅游车驾驶服务;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网络经营者)不准未取得旅游服务经营资质旅游服务广告;

12.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调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承揽旅游包车业务;

13.旅游车驾驶员不准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强超抢会、赶行程、赶夜路;

14.旅游车驾驶员不准在驾驶旅游车辆过程中进行导游和导购讲解;

15.旅行社不准安排游客到未取得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等次的餐厅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