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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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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国人民银行对贷款利率取消了上限管理,贷款定价由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肩负着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任,其贷款利率定价事关农民增收、农村信用社增效与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因此,农村信用社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依据审慎、稳妥的原则,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已经成为非常迫切的需要。本文基于对海南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现状调查,通过分析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海南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5-007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5.18

作为我国唯一以农业、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特区,海南省生产总值约33%来源于农业,可见农业在海南省发展大局中具有基础地位和支柱地位。海南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作为海南省唯一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在促进地方“三农”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为农信社提供良好经济基础和发展环境的同时,对其贷款定价机制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旅游岛建设给海南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并给海南省金融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同时也给海南省农信社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在此背景下,建立科学、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对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实现国际旅游岛建设和金融业跨越式发展互动共赢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放宽了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约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面临新的要求,特别是随着近年来业务竞争的不断加剧,农信社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有效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已经成为非常迫切的需要。

一、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现状

(一)贷款利率定价模式

虽然海南省农信各县联社在制定定价模型时,把贷款风险、信用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但在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时,仅从贷款的期限和贷款种类进行区分,实行“同类同价,同期同价”。根据海南省保亭县农信社贷款定价的执行情况来看,存在不能因地制宜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标准,贷款利率浮动按期限与种类“一刀切”情况。贷款利率由县联社统一制定,基层农信社无权变动利率。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农信联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按贷款种类、贷款方式、贷款期限等内容确定一个利率上浮比例,以专门的文件下发基层信用社执行。农信联社对辖内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实行统一管理,基层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是“浮动后的固定利率”。虽然统一的利率标准有利于内部管理和考核,但同时也制约了基层信用社自主经营的权利,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千不同,利率水平“一刀切”做法有悖于市场利率调节机制(见表1)。

(二)贷款利率水平及浮动情况

1.利率水平呈上升趋势

2004年以来,海南省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水平呈波状上升趋势,2005年农信社累计发放各项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9.1480%。2008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为10.6193%,分别比2005、2006、2007年的加权平均利率上升了1.4713、1.0447、0.5893个百分点,增幅分别为16.08%、10.91%、5.87%(见图1)。

2.利率水平明显偏高

与海南省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农信社的贷款利率水平明显偏高。2008年农信社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水平相当于商业银行同一指标水平的1.45倍,但低于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水平。以农信社2008年第4季度的加权平均利率7.9977%为例,这一平均利率加上办理贷款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的费用后,其实际贷款利率已达11%,低于本地同时期农户民间借贷的加权平均利率18.1052%(见表2)。

3.利率浮动区间集中趋势明显

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末,海南省农信社累计发放农业贷款52亿元。截至2008年末贷款余额90.52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35.82亿元,占全省各家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总数的88.9%。2008年前三季度农信社已发放小额贷款8亿多元,惠及41.2万农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38%,惠及个体工商户5.64万户,占海南省全省个体工商户的40%。2008年农信社累计发放各项中小企业贷款15.24亿元,同比翻了一倍,实现了历史上的最大增量,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到全部贷款总量的20%,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占新增贷款规模的比例高达49%,其中贷款利率上浮区间在[l.3,1.5]的贷款发生额占贷款总额的72.47%。自2005年下半年以来,利率浮动在[l.3,1.5]区间内的贷款发生额占比均在65%以上,利率浮动区间集中趋势明显。①

4.各区间上浮幅度差异日益缩小

2007年以来,农信社各期限区间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差异显著缩小。以海南省万宁市农信社信用贷款为例,在2007年5月19日开始执行的贷款利率表中,各期限贷款上浮幅度最高为3年(1年以上、含3年)期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基准利率的1.95倍),上浮幅度最低为6个月(3个月以上、含6个月)期限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基准利率的1.72倍),最高与最低上浮幅度之间仅相差0.23倍;在2009年3月开始执行的贷款利率表中各期限贷款上浮幅度最高为3年(1年以上、含3年)期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基准利率的1.95倍),上浮幅度最低为6个月(3个月以上、含6个月)期限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基准利率的1.72倍),最高与最低上浮幅度之间仅相差0.13倍。以上数据均说明各农信社在对贷款对象进行有效细分、拉开定价差距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增强。②

(三)贷款定价的单一性与贷款品种多样化的矛盾

从农村信用社开办的贷款种类来看,目前主要有农户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户贷款、私营企业和个体户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十几种贷款,贷款利率基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按照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原则,资金供应的多样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不同价格水平。因此,农信社贷款定价的单一性与贷款品种多样化的矛盾突出。

(四)贷款利率定价管理水平的地区差异性

海南省农信社联合社及辖属225个法人信用社,共387个营业网点,分布在海口、三亚等18个市县的213个乡镇。既有市郊也有县域以下地区的农信社;既有相对富裕地区也有较为贫困地区的农信社。全省各农信社所处的外部环境不尽相同,内部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在服务对象方面也有较大的区别。富裕地区农信社利率定价情况整体好于贫困地区,郊区好于县域农村。从目前的总体情况来看,农信社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贷款定价管理方法,未将贷款定价工作纳入贷款审查内容之中。不少地区与利率定价管理差别化、精细化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利率管理内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并且缺乏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存在管理粗放、定价基础较为薄弱等现象,但也有极少数地区正在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区特点的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

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

1.信贷管理体制不畅。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要求,科学的贷款定价管理组织结构是贷款定价机制的平台。目前,海南省农信社各社均没有建立贷款利率机制的操作平台,没有成立贷款利率测算的专门机构,贷款的利率定价完全由农信社主任根据上级省联社的授权决定。农信社改革试点以来,各地农信社管理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新成立的省联社手中,影响利率定价的重要因素之一目标利润的确定掌握在省联社的手中,按照其制定的目标利润测算出来的基础利率高得让市场无法接受;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地方实际资金供求关系确定的基础利率测算出来的目标利润和省联社对其下达的利润指标相差甚远。为了达到省联社的考核利润指标,农信社不得不放弃按照市场需求测算的目标利润和利率水平,实际上执行的依然是行政干预的非市场利率,贷款利率定价模型流于形式。[1]

2.信贷管理人员风险识别能力较低。在过去多年行政化的利率管理模式下,金融机构的利率管理人员属于贯彻型、操作型,主要负责传递中央银行政策信息和利率政策的贯彻落实。但随着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扩大和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深入,贯彻型、操作型的利率执行人员将难以适应新利率模式的要求。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管理模式下需要研究型、管理型的高素质人才,这种高素质人才在金融机构非常短缺。现有的利率管理人员在贷款利率定价预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能力比较弱,不能适应贷款利率定价模型中风险测算的业务素质要求。

3.缺乏科学的成本定价和风险识别体系。贷款定价模型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率管理方式,要求金融机构有科学的成本定价体系,能够对筹集资金成本和企业运作成本等进行核算得出贷款利率的临界值。结合历史数据的检验效果,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利润目标以及风险溢价制定科学的利率水平。目前,农信社管理水平较低,没有建立一个独立的利率风险管理部门,没有科学的、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不能系统、科学地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和控制。

4.缺乏必要的数据积累和信息支持。利率定价的关键就是要有足够的信息支持,目前农信社信息短缺,没有建立专门的信贷风险历史数据统计档案,对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和企业资信等级以及行业风险都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

综上所述,由于体制、历史、技术和管理水平所限,农信社还没有完全建立、健全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和科学的利率定价机制,定价制度基础和技术支持体系较为薄弱。在此背景下,受农村金融市场垄断地位而产生的惰性和依赖性使农信社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自我约束。贷款定价模式没有涉及定价指标的确定、定价的管理等,尚非真正意义上的定价。利率管理方式单一,难以达到彻底放开农信社贷款浮动上限后农信社对贷款进行科学定价的要求。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贷款利率定价,使农信社更好地服务三农、提高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是农信社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农信社应健全利率定价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负责拟定、审议贷款资格,监督利率执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定价方法确定贷款价格,完善贷款定价的授权管理,明确规定利率定价权限。要加强历史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科学准确地测算各项指标的风险程度,使贷款定价更好地覆盖贷款风险溢价,从而进一步提升定价水平。[2]

2.逐步确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利率定价机制。农信社应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部门和网点进行成本核算,并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综合收益、筹资成本和运营成本等指标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利率定价机制,逐步增强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同时要根据资产负债总额、结构、期限变动以及社会平均利润率变化和(下转第85页)(上接第73页)利率调整可能引起的利率风险建立动态的利率风险衡量体系,及时调整利率水平,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事先设定的限度内。对不同产品、不同价格、不同管理人员分别授权,以控制因利率浮动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3.推进农信社金融产品创新。农信社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大业务革新力度,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在对传统金融产品调整定价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发展不受利率波动影响又不占用资金的非利差型产品的创新,通过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增加新的利润来源,提高中间业务利润比例,减少利率变动对信用社业务的影响程度,从而提高抗风险能力。

4.创造良好的农信社利率改革外部环境。一是要加大农信社的创建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改善资金供求状况;二是要加强利率风险管理的法制建设,促进农信社利率风险管理规范有序;三是要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为农信社掌握借款人资信状况提供依据;四是建立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资源信息共享体系,为农信社贷款定价提供参考;五是要积极探讨建立财政贴息和农业担保制度,对涉农企业和农户给予一定的贴息或担保,降低农村经营成本,减轻农民负担,用财政手段弥补市场利率对农村经济的影响。[3]

5.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机制。农信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的贷款定价模板,不断完善自身利率定价机制。从目前看,农信社要尽快制定符合不同类型贷款客户有差别的利率浮动管理机制,形成兼有政策性、灵活性和自我约束性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促使农信社尽快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经营发展之路,以更好的服务“三农”。

参考文献:

[1]谢罗奇,谢鸿杰.从贷款利率定价理论看我国贷款定价体系的完善[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2).

[2]戴季宁,樊金元.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模式探索[J].财贸研究,2006(6).

[3]周立,林荣华.新一轮农村利率改革成效与经济解释

――对闽东地区调查与垄断市场分析[J].财贸经济,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