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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
某保险公司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
案例:现年37岁的李女士给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康爱保险计划主险,同时附加该保险计划对应的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每年缴纳保费2280元,缴费10年。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20万元。
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90天)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约定范围内的恶性肿瘤,且于被确诊日后30天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律师点评
“得了大病不用愁,花钱买安心!”这几乎是所有购买重疾险投保人的共同心声。尽管在经历了2006年的重疾险风波后,保险行业协会出台《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重疾险所承保的6类重大疾病统一了定义标准,但是,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新版重疾险也并不一定能让我们买到100%的安心,这是因为很多投保人对重疾险保障范围的理解与保险条款的约定存在很大的认识偏差。
首先,关于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投保人往往忽略了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健康保险合同中,通常都有明确的“等待期”的天数,一般来说,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90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不超过1年。譬如该款防癌疾病险约定,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只有在保单的等待期届满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而不是投保人通常理解的从投保时即可享受保险保障。
其次,关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投保人容易忽略保险条款对保障范围的限制性规定。2007年8月1日,重疾险新规出台以后,不少保险消费者认为只要患上“癌症”便属于重大疾病,就可获赔。其实不然,重大疾病保险并非什么疾病都保障。按照该款重疾险合同约定,诸如原位癌、皮肤癌等6种恶性肿瘤就不在重大疾病险的保障范围之内。同时,根据重疾险新规规定,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因此,对于规范范围内的6大疾病,投保人即使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但由于有统一的标准,所以风险不大。而对于规范以外的条款,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各保险公司各自为战,自行定义,往往更容易导致投保人忽略限制性条款,而无形中放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
其三,关于索赔申请条件,投保人也容易忽略保险人对疾病诊断者资质所作的严格的界定。根据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的疾病,应当由符合合同规定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也就是说,最终保还是不保,还得由专科医生说了算。
总而言之,重疾险属于消费险,同购买其他消费品一样,我们在投保时应着重关注保障范围的实际内涵,而不仅仅是片面看重保障范围的大小,尤其是对于规范规定的6大重疾之外的疾病的保障范围,在投保时更应着重关注。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的买到一份真正让自己安心的重疾险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