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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调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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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充分体现了长期以来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具有深远的意义与价值。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况;现实困境;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1016701

1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况

1.1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含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人格调查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之后,由案件处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或者由其委托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参考的一项制度。

1.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必要

首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前提;其次,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基础;最后,宽严相济的政策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关键。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实困境

2.1公安机关内部规定不相一致,规范开展社会调查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极少开展社会调查,制作调查报告的更是微乎其微。

2.2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细化开展社会调查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以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主,以必要补充调查为辅,还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看上去检察机关的社会调查工作任务量较小,但实则不然。

2.3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模式固定,实际开展社会调查难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委托社会调查的对象一般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开展社会调查的模式基本上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上述两种委托调查因为司法机关社会调查存在的弊端: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结果与其将要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条件有限,不能确保社会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三是基层派出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将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与成年人审前评估区别对待。

2.4检察机关社会调查制约乏力,监督开展社会调查难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此项监督存在以下困难:一是难以发现因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而造成社会调查不真实、不客观的问题;二是难以发现审判阶段开展社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三是检察机关内部难以对社会调查进行监督制约。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途径

3.1规范公安机关社会调查程序

一是加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专业程度。要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或办案小组,由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工作认真细致的民警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是加强公安机关社会调查的强制程度。尽管《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但基于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应当提倡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地区强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以保证涉罪未成年人处理的客观性、公正性。

3.2做好检察机关社会调查工作

鉴于检察机关遇到的实际困难,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化解检察机关社会调查困境,做好社会调查工作:一是丰富社会调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二是加强社会调查工作的沟通协作;三是完善社会调查工作的实际进程。

3.3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力度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要采取一定的回避与监督措施。鉴于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结果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的问题,应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机构与工作人员相分离,以保证社会调查的客观公正。

二是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的社会调查力度。基层司法所应当充分重视社会调查工作,指派所内非社区矫正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以保证社会调查的客观效果。

三是认真区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与成年人审前评估。基层司法所要克服困难,指派专人从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将其与成年人审前评估工作严格区分,加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具有深远的意义与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一定的应用。本文从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指出了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方式和途径。希望本文能够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