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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伦理学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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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康德伦理学思想中的普遍的道德法则,对人的意志来说,是一种“绝对命令”。这集中体现在他的三条先验道德法则之中。同时,自由概念是道德律不可缺少的条件,康德的三条道德法则都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和基础,这些原则都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关键词: 实践理性;绝对命令;道德法则;自由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1-1297(2013)02-0071-02

一 三条先验道德法则的思想内涵

“绝对命令”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它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康德明确提出三条先验的道德法则,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为普遍规律。”这个“绝对命令”并没有对任何具体行为规定一个标准,而是有这样的一个原则,可以把它运用到具体的行为上去。这个原则在康德以先验唯心主义语言表述出来以前,人道主义者曾提出过一个原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康德的时代,这个原则是有进步意义的,因为它提出了反封建主义的尊重人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要求。

康德提出的第二条道德法则就是:“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看做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做是手段。”康德所指的“目的”不是主观的目的和愿望,而是客观的目的。人不同于物,只有物才是人的手段,而人的本性自在的就是目的。人作为客观的目的是一律平等的。这里充分体现了卢梭对康德的影响。在卢梭那里,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每个人在生存上都有平等的权利;在康德那里,人的尊严和价值恰恰表现在人对自然性(动物性)的超越。人是自己的主人,也是自然的目的。可见,康德比卢梭更为彻底,他把人抬高到一个无以复加的地位。康德还进一步从这个道德法则中引申出“目的国”的概念。他说:“每个人应该将他自己和别人总不只当做手段,始终认为也是目的--这是一切有理性者都服从的规律。这样由共同的客观规律的关系就产生一个由一切有理性者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可以叫做目的国。”在这个国度中,每个理性存在者都是立法者,同时又都服从自己颁布的道德法则;每个人都是目的,不是单纯的工具,因此,每个人既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同时承担着共同责任,个人意志自由与道德责任感达到了完善的统一。

康德提出的第三条道德法则就是:“每个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即所谓“意志自律”,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规定法则。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按照他自己的道德规律行事,他的动机只可求之于道德规律本身,不应当考虑到其他因素,如快乐、幸福等等。他把这种道德叫做“自律的道德”,而那种考虑到快乐与幸福以至对神的意志的服从等等的道德,都叫做“他律的道德”。康德说:“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规律以及与这些规律相符合的义务的唯一原则;任意的一切他律不但不是基于任何责任,反而却是与责任原则和意志道德性相反对的。道德的这条唯一原则在于意志独立于一切规律的质料和同时通过一个准则所必须具有的单纯的普遍立法形式规定任意。”他强调道德的自律性不允许在道德之上或道德之外存在支配道德的东西。康德的这一法则,强调了人是道德的主体,人本身便是决定道德的原因。

二 自由——康德伦理学的支撑点

自由被康德表述为独立于自然规律,不受自然规律支配,而由意志自己决定自己。自由概念是道德律不可缺少的条件,康德的三条道德法则都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和基础。自由是绝对命令的根据,因为道德法则作为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而无条件的绝对命令成为可能就必须承认自由的存在。所以,康德本人就把自由概念看成是解决意志自律之关键,是纯粹理性体系“整个建筑的拱心石”。

无论人的理性要给自己立法,还是意志去选择行为的准则,都要求人必须是自由的,即它的理性必须是自由的。道德法则由于理性的作用,消除了它的一切质料,使它成为了超验的道德法则形式,这便导致了自由。以这样的自由为意志的原因,便形成了“自由意志”。康德认为,自由是人的本体存在——理性——的性质,是人所不能认识的,更不能证明人为什么有自由。不过,设想自由不存在是不可能的,那样便“摧毁了全部道德”。因此自由一定要作为不经证明而采用的设定引入伦理理论。这种自由,是一种人们难以了解其机制、而易于了解其作用的东西。人的自由的设定,给了康德的伦理理论以最有效的支撑。

三 康德道德法则的意义

任何伦理学,只要它是一种伦理学说,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自由和道德法则这两大难题,他律伦理学由于其他律性必将在此进退两难。康德以前的哲学家们总是为了形而上学的一元论而牺牲道德与自由,近代哲学家们在伦理学上不约而同地主张决定论即是明证。康德极其透彻地明晓这一困境,他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哥白尼式的革命”使伦理学从他律转变为自律,通过自律而使自由与道德法则相互印证,融为一体。于是,他对二元论作出了积极的解释,不仅将它看作我们解决认识论向题的唯一出路,尤为重要的是我们解决伦理学问题的唯一出路。

康德所谓“自律”并非个人自律,而是为一切人所具有的普遍的理性的自律。因此道德法则不是有条件的“假言命令”,而是无条件的“定言命令”。定言命令向我们展示了自由的积极意义:自由即自律,自己立法自已遵守,或自己遵守自己的法则。在康德看来,人之尊严并不是因为他服从道德律,而是由于他自己是这一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这样他才服从这一规律。

康德的道德哲学并不是为人类社会建立了一个理想的道德王国,而是为人类社会重新建立了一个道德王国。也就是说,康德的道德哲学并不是出于理论圆满的需要而随意写就,而是康德对现代性问题长期思考的结果,是他对现代性最深刻的回答。道德哲学成为现当代哲学家们关注的重点,其实质反映出当代社会被普遍认为陷入道德危机之中,重建理性主义道德理想和信念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哲学的最为鲜明的主题,特别是随着全球伦理概念的提出,这一主题更加紧迫。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说,康德的道德哲学越来越会呈现出它的当代性。

参考文献

[1]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M].唐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

[2]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3] 周辅成.从文艺复兴到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435

[4]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作者简介: 靳晓斌,男,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伦理学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