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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会计委派制是指高校代表所有者,以校级财务为中心,协同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会计人员委派的执行和管理单位,向学校后勤集团、校办产业及其他二级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其财务的制度。
关键词:所有者;二级单位;高校;会计委派制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109-02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不再是单纯的事业单位,更多地参与社会分工和竞争,融入经济大潮中求生存和谋发展,是其需要面对和重视的问题。会计委派制就是国家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以改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的外部环境,使之不依附本单位,独立行使国家政策赋予的职权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新型财务监督体制。高校会计委派制是指高校代表所有者,以校级财务为中心,协同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作为会计人员委派的执行和管理单位,向学校后勤集团、校办产业及其他二级单位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其财务的制度。
一、高校会计委派制的基础依据
1.推行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基础。推行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受托责任说和内部人控制说两种。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财产所有者将财产授权或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并授予其使用、处分财产的权限;另一方面经营管理者作为合法的人,自主支配和使用财产,并要直接对所有者承担受托经济责任,并负责向所有者提供经营业绩报告。内部控制说。按照委托理论,所有者为委托人,享有剩余收益的索取权,经营者为内部人(或称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报酬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由于所有者与内部人效用目标的不一致,因此对经营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是降低成本、维护所有者利益的有效途径。所有者与委派会计之间的关系,是以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为前提的。
2.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新《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法》第50 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行使职权中规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高校可以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下发的《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财会[2000]1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2007]11 号)等文件规定,在学校现行会计管理工作基础上,制定委派制实施办法。
二、会计委派制在高校会计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1.会计委派制是保证高校会计信息真实的基础。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凭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无伪造、变造行为,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会计凭证登记,无虚假的调节行为;然而,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高校会计信息失真也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一些高校二级财务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失控,自制票据,截留资金,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一些单位领导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偷逃税收,甚至贪污 、侵吞公款等等。损害了学校的经济利益。高校二级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高校某些二级单位的领导为了达到小团体或个人 的目的,将会计视为侵吞国有资产和国有资金的工具将会计人员置于自身控制之下造成的。针对这一情况,除进一步完善高校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会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外,还要从制度上保证他们能够相对独立地开展财务工作 。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就是从制度上保证财务人员独立进行财务工作的重要的制度安排。
2.会计委派制是高校防止犯罪的有效措施。改革开改以来,随着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发展,国家公务员在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职务犯罪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享有“净土”美誉之称的高校,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职务犯罪案也频频曝光。有关情况表明,教育系统经济犯罪案件不断攀升,而会计委派制度的实行,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将会计工作的法律重点,由现行的“中立状态” 转至经济管理与管理者身上,让会计用法律手段来调节高校的经济管理对象及管理者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实行委派会计制度,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对会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定期岗位轮换,在岗位轮换交接中能及时发现账务处理的失误,暴露出弄虚作假行为和违纪违法现象,客观上避免了会计人员利用长期熟悉的工作岗位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委派会计符合高校会计管理的客观要求,是一种大有可为的新举措。
3.会计委派制是提高高校会计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目前我校财务工作正处在改革和完善之中,并逐步与国际接轨。财务人员如不紧跟形势,将被时代所淘汰。高校实行委派会计制后,委派会计中的奖惩机制,将激励会计人员更加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委派会计的岗位轮换,能使会计人员在实践 中较快地熟悉全校各会计岗位的业务,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而且,委派会计实行后,高校的财务主管部门能针对高校会计队伍的素质、专业水平,组建多样化的培训,如法制法规知识培训、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等,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使高校会计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正常运转。
三、高校会计委派制的职责与权限
实行会计委派制必然涉及到会计人员管理权限和会计监督职能的调整,学校财务处必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财务制度,使之有利于学校整体财务管理体制、有利于各单位行使自、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权。
1.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运营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督被委派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被委派的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委派会计的权限主要是:审核被委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被委派单位管理层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参与拟订被委派单位的财务制度,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管理层联签批准;参与拟订被委派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审核被委派单位的重大经济合同和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
但委派会计的具体职责与权限应根据学校委派的侧重点和派往单位的情况而定,同时还需要根据委派会计的责权确定业绩考核标准,以充分保证委派人员有理、有据、有节地独立开展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工作。
四、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建议措施
1.营造会计委派工作的外部环境。要想使会计委派制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各高校必须提高被委派单位管理人员对会计委派制的认识,使他们理解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和目的,让其觉得被监督并不是一件坏事。同时高校实行会计委派制当因地制宜,不能一概而论,应从学校的具体情况出发,需要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高校财务部门要努力改变过去那种重监督、轻管理的做法,详细规定适当的委派制形式,明确委派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要建立双向监督与双向负责的机制。一方面,在尊重被委派单位经营自的前提下,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被委派单位也要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使他们的一切行为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制度。高校应建立健全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对委派目的、委派范围、委派单位、被委派会计人员、被委派单位的岗位职责和权限,以及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定期报告制度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会计委派效果,充分发挥其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形式将职责和权限进行界定为委派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制度依据和保障。
2.提升会计委派人员的内在能力。完善会计委派人员的选拔与任用机制。会计委派制对委派的会计人员要求具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双重要件。可以建立“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对委派会计的考核应包括对其业务素质、政治素质、协调能力等方面的考核。理顺会计委派人员的考核与激励机制。会计主管机构除了要考核会计委派人员的个人有关情况外,还应重点考核其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能力等。会计主管机构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可以每年考核1~2 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对有重大贡献者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晋升、晋职的建议。加强会计委派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委派会计处在业务第一线,不仅知识面要宽,而且要随时掌握新的知识,特别是近年来会计制度变化快,每年出现很多的新东西,因此,会计主管机构每年要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业务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3.委派人员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问题。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会计人员与接受委派单位之同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双方都要及时调整角色,正视彼此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作用的存在,积极发挥这种作用的正面效应,努力消除负面效应,避免双方对立起来。因为财务人员与被委派单位虽然不属于同一部门的人员,但仍同属于学校这个大团体,具有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
4.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会计委派制的监督职能与服务职能是辩证统一的。服务是基础,监督是关键。因此,委派会计必须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既要对学校负责,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能,确保资金真正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又要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坚持为接受委派单位服务,使会计委派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总之,委派会计的推行有利于高校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实行随时监控,及时堵塞财务管理上的漏洞;有利于全面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和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改革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建立新的财务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财务收支的稳定性、规范性、效益性,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会计委派制的不断完善,将给高校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带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