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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的民生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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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事关地方发展和失地农民如何获取城镇生存能力,必须厘清促进发展的经济价值和保护失地农民生活能力的社会价值,从而做出更恰当的农地流转规制,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农村土地流转不只牵涉到法律问题,更关系到农民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事关地方发展和失地农民如何获取城镇生存能力,必须厘清促进发展的经济价值和保护失地农民生活能力的社会价值,从而做出更恰当的农地流转规制,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农地流转并非简单的履行合同,更涉及到失地农民重新谋生的大问题。不考虑失地农民获取城镇生活的谋生能力,简单地从其手中拿走土地,势必存在后患。

农地流转,请先解决农民谋生问题

用法律来解决农地流转合同争议的问题,只是确定农地流转合同是否成立、是否违约、以及对违约责任的救济,法律并不救济合同的当事人因这个合同的履行可能导致生活无着或命运颠沛流离的结果。也就是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合同的履行获取的利益,是对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承认的,在合同履行后,不得对此再提出异议,也不得指责对方不公平,不得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不得将与该合同无关的事情牵扯到合同关系中。

事实上,传统的农民谋生技能完全依托于土地,一旦离开土地,他们就由土地生产的“专业人士”,变成了城市谋生的“文盲”。现实也正是如此,失地农民没有谋生技能,只能从事不需要技术的工作,而这些工作是不固定的,进城农民多数是临时工,其收入来源少而且不稳定,这一人群与飞速发展的社会逐渐脱节,得不到社会尊重,有可能形成为社会的负能量,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根据如上分析,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是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若失去了赖以谋生的土地,农民就无法生存;若失去了全部的宅基地,农民就居无住所,也就是失去了基本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业生产集约化是发展的大趋势,必然有一部分农民要失去土地,如果简单地以合同来处理农地流转关系,就会偏安于法律上的公平而忽略社会上的不公平。所以,要实施农村土地流转,首先要解决农民的谋生问题,要将由此可能产生的基本矛盾化解在农地转让之前。

必要的生存资产和富余的生存资产

农村的土地有一部分是农民谋生必要的生产资料,若失去这些土地,农民将没有收入;而超出农民生存收入需要的土地如果发生流转的话,不会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所以,应将农村的土地和宅基地划为必要的生存资产和富余的生存资产。必要的生存资产是人们谋生所不可缺少的,如果这些资产不见了,包括转让等方式,人们就无法生存;而富余的生存资产减少,只是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不会导致生存条件上的危机。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农村土地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必要的农民生活所需土地,第二类是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土地。第二类土地当然可以进入市场,但第一类土地如果流转的话,必然会影响到失地农民的生存,纵有征地补偿,也只能维持失地农民三五年的生活所需。三五年后怎么办呢?现有的土地流转制度没有给出答案。

由第二类农地流转的结果,我们看到的实际情况是,对于失地农民从事非农业劳动的技能能否适应谋生需要,农地流转合同的受让人是不用考虑的;而出让人虽然考虑到失地后的糟糕结局,但不能改变被流转的事实。也就是说,失地农民将来的生活不是农地流转合同涉及的事,但是政府却不能不考虑失地农民是否有能力融入城镇。

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流转的救济

农地流转后,为了帮助农民尽快地恢复生产或适应城镇生活,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救济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方面:

第一,设立农地流转合同冷静期,允许出让方(将要失地的农民)在合理的期限内解除合同。

合同冷静期本是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的一个做法,消费者在购买物品后,如果觉得不是自己想要的,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退货,法律支持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冷静期解除合同制度为弱者提供特别保护,符合现代社会人文关怀原则。农地流转中,出让方(农民)属弱势群体,若他们认为土地流转可能令其丧失生活来源,应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为此,应当通过立法给予农地流转出让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个期限定为一年比较适宜。

第二,设立土地流转后的赎回期,允许农地流转的出让方在一定时期内赎回已转让的土地。

在农地流转中出让方因资金链将断或者情势所迫而不得不出让农地,但是若转让后出让方的财务有了重大改善,想重新拥有已转让的土地,应当许可赎回。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没有赎回制度,因此应当考虑尽早修改相应的法律,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让农地流转赎回交易有法可依。

第三,建立土地和宅基地入股制度。

由于农民缺少资金,在行政压力或商业诱惑下,很容易将农地和房屋(宅基地)抵押出去换取资金。但由于各种因素,比如做生意缺乏经验、经营的项目盈利水平太低等,借债难以偿还,这些抵押出去的农地和房屋(宅基地)就不得不被拍卖,抵押财产就再也回不来了。依照现行《物权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农民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要交出抵押的财产,而农民一旦履行了担保合同,失去了农地和宅基地后很可能将一无所有。

另外,因发展现代农业而进行的农地流转,能够让农民短时间内获得一笔超过一时生活所需的资金,由于农民普遍没有城镇生活经验、缺乏投资理财知识,有的坐吃山空,甚至赌博挥霍,很快就将财富消耗殆尽。

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之一,可考虑在农地流转前订立农地入股合同,入股农民不能偿还债务时,所抵押的农地不是拿来拍卖,而是作为资产入股债权人的公司,即农民虽然丧失了农地但又获得股东的身份,可以借助公司分红、在公司入职等方式更快地融入城镇生活。当然,农地入股并不是所有的农地流转都可选择的做法,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或有条件的产业,可让农民以农地入股,这样,其农地流转款就可转化为更可靠和更稳定的收入。

第四,培训失地农民,提升其城镇谋生能力。

在订立农地流转合同时,政府应提供农地流转示范合同。示范合同中应包括受让方对农民提供就业培训的条款,培训的技术可以由受让方推荐,也可以是出让方自主选择,包括各种长期职业培训班和各种职业教育学院的专业学习。无论培训时间长短,应当以农民掌握专业技能适应城镇谋生为前提条件。如果不能解决失地农民城镇谋生的技能培训问题,就不应签订农地流转合同。政府部门可对此进行适度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