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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的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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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各方职责分担方面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这是导致《精神卫生法》不能出台的原因之一。通过立法建立我国精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规范政府各部门、社会、家庭的职责,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是我国精神卫生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精神卫生法草案精神疾病权益保护立法

我国于1985年由卫生部组织起草精神卫生法,2009年6月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历经25年,至今仍未出台。精神健康是人们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精神卫生工作是社会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公民的精神健康。我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在各方职责分担方面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这是导致草案不能出台的原因之一。因此,立法首先要明确规定政府应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提供资金等物资保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其次要明确规定政府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发展、财政、人事、公安、司法、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统筹解决精神疾病患者治疗、康复、就业、收养和福利待遇等问题;第三要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学校、精神疾病患者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在精神疾病的监测、预防、治疗、康复、精神健康宣传教育、咨询等方面的责任;第四要明确规定家庭对患精神疾病的成员在监护、扶养、治疗、康复等方面的责任。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问题

综观我国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中都有所体现,涉及的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知情同意权、通信、受探视权、隐私权等。但是,这些权利在一些法律条文及草案中规定得比较笼统、粗糙,存在权利保护种类不够、对未成年及女精神疾病患者这些特殊人群缺乏针对性的保护、权利欠细化、对医生的强制治疗权缺乏必要监控等问题。@精神疾病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支持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为了更全面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中必须明确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障碍者的以下合法权益: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权。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加以非法捆绑、拘禁,更不能采取殴打、侮辱、限制饮食等虐待措施。

疾病治疗权。当精神疾病患者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知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有伤害自身的危险且不能实现自愿接受治疗时,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使该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恰当的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其住院治疗或出院。

知情同意权。除强制住院治疗外,精神疾病患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有权了解相关疾病情况和诊断结论、治疗方法等,也有权了解参与教学、科研、新药、新治疗方法试用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签署同意书。

隐私权。精神疾病患者的个人隐私一般包括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预后判断、个人史、家族史、书信、日记、肖像或视听资料等。精神卫生工作者有义务遵守专业行为准则,对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加以保密。无论是为精神疾病患者诊断和治疗的精神科医师还是进行心理健康咨询的心理咨询师,均应当为精神疾病患者保守秘密。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不得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播放与精神疾病患者有关的视听资料。

学习、劳动就业和福利待遇权。精神疾病患者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有关单位不得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对精神疾病患者予以开除、辞退、取消学籍,或者拒绝其入学、应试、雇佣或给予其他不公平待遇;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所在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者恢复学籍。精神疾病患者不因其所患有的精神疾病而失去享有福利待遇的权利。

女精神疾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女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两性关系的社会意义及后果缺乏认识,很容易导致被罪犯侵犯。因此,女精神疾病患者的性不可侵犯权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立法时要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对侵害人予以从重处罚,切实维护女精神病患者的权益。

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及费用承担问题

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医疗问题。目前,我国对有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由公安机关送往精神病院强制住院治疗。但是,对无犯罪或者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他们不愿意住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其采取强制住院,尚无法律规定。正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程序,就导致了一方面,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将正常人送往精神病院,侵犯正常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的监护人出于经济条件等原因,不愿将精神病患者送医治疗,导致精神病患者杀人、伤人事件累累发生。如何平衡精神疾病患者的强制医疗与人身自由,是草案未明确的内容之一。

精神疾病患者强制医疗问题,涉及患者、亲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权益,要全面兼顾,避免任何一方权益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在精神卫生立法中应规定,强制医疗医学建议,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并且有一定经验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经过规定程序评价作出,或者借鉴英国、加拿大等国的先进做法,设立由法官、律师、病人的人、权威精神卫生专家组成的精神卫生法庭共同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总之,精神卫生立法中必须制定出强制住院治疗的条件、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很好地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也能保护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权益。

精神疾病治疗费用承担问题。据统计,目前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在我国所有疾病医疗费用总负担中排名第一,约占疾病总负担的1/4。精神疾病患者由于病情特殊,加之受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所限,80%需终身康复治疗,每年至少需要数万元的治疗费用。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加之大多患者没有经济来源,大多数家庭已一贫如洗,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笔者认为,就目前我国国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和家庭共同参与”的救助精神疾病患者的费用支付体系,以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对需要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由地方政府从医疗救助资金和社会筹集基金中解决医药费,由个人承担生活费。要通过立法,使政府、社会、家庭真正承担起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职能。

精神疾病患者社会支持缺失问题

社会支持是人们在社会上生存的重要的外部支持因素。由于人们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使广大精神疾病患者在就业、升学、家庭、生育等诸多方面缺乏社会支持。从我国的一些劳动、人事制度规定中看,只有人事制度将不得开除精神病人写入法规中。而目前企业职工如果患精神病,企业一般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再与其续签合同,这常使精神病患者倍受打击,而导致病情再度发作。因此,探索新的途径妥善安置精神疾病患者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尽的义务,法律应作明确规定。精神病人由于意识能力缺损,人际交往受限,缺少亲情友情的关爱,所以规范家庭成员的扶养责任尤为重要。此外,还应全面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普及精神疾病方面的知识,减少公众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精神疾病患者涉法能力的司法鉴定问题

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无论在法律适用上还是在操作技术上均不同于一般的法医学鉴定。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做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构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依据,需要有经验的临床精神病学专家按照精神病学的诊断方法,对被鉴定人在特定情况下的精神状态进行检查,作出诊断后由法官评定其法律能力。这对法院判决具有重要影响,也是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一种法律保护。由于精神卫生知识的普及,我国目前提请精神司法鉴定的案例越来越多。鉴定结论涉及被鉴定人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划分和承担,意味着有罪和无罪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和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制度以及救济制度,以体现司法公正。这就需要在精神卫生立法中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的机构、鉴定对象的范围、涉法能力(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鉴定范围、鉴定人的资格等问题。(作者为遵义医学院公共事业管理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