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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规模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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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贷款规模作为计划金融体制下的调控工具,在国内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股改上市后,资本充足率和存款来源都迅速提升,商业银行贷款额呈现过度扩张态势。监管部门采取对新增贷款规模限额管理的政策,以控制信用膨胀,对此,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围绕贷款规模展开了创新与监管的博弈。本文对此类博弈的形式与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摒弃贷款规模和贷存比控制,建立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平台,实施风险资产和动态资本监管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贷款规模;创新与监管;金融资产转移;动态资本管理:风险计量标准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10-0014-05

贷款规模是中央银行为实现一定时期货币政策目标而将其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1999年前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央行将其作为控制商业银行体系季度或年度新增信贷总额的指令性货币政策工具。1999年起,经国务院批准,央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限额控制,逐步推行以商业银行自我约束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即贷存比例管理、流动性管理和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之后,1999年国有银行约1.4万亿元不良资产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2005年后又逐步完成股改上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存款来源都迅速提升,在GDP持续两位数增长的宏观经济背景下,商业银行的贷款额也呈现过度扩张态势。2007年四季度起。监管部门以窗口指导形式对商业银行新增贷款规模进行限额管理,以控制信用膨胀,同时支持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引导社会直接融资。

一、创新与监管在贷款规模上博弈的表现形式

当商业银行面临企业融资需求加大,贷款规模受限,便运用金融创新工具,以规避贷款规模的监管。

创新之一,与信托公司开展贷款掉期交易,如商业银行发售的信贷资产集合计划、票据资产集合计划等理财产品。此类产品的特点是,商业银行将表内的若干信贷资产打包后卖给信托公司,并与信托公司约定在到期日予以回购,同时,信托公司将打包的信贷(票据)资产集合计划销售给银行零售客户或公司客户。从上市银行公布的2008年度财务报告反映,尽管各家上市银行对此类交易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有的列入表内其他资产,有的作表外处理,但共同点是此类交易产品余额都已从贷款项目中剔除,亦即此类贷款已不再受贷款规模所限,针对此类创新,银监会下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创新之二,票据买断式十逆回购的转贴现交易,形成贷款规模的有偿转让。按照现行金融统计制度,票据买断式转贴现中,贷款规模相应转移至贴入方银行:票据回购式转贴现中,因票据所有权未转移,贷款规模仍保留在贴出方银行;若甲银行资金充沛但无贷款规模,而乙银行具有贷款规模时,甲银行可将票据买断予乙方,同时与乙方进行该批票据的逆回购交易,此套交易的结果是,资金仍由甲银行所承担,贷款规模却被转移至乙银行,而两项交易间的利差则被体现为贷款规模有偿转让的“价格”。

创新之三,票据资产双买断交易,移出贷款规模。商业银行按照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票据转贴现卖出后将资产负债表内的票据融资转至表外或有负债登记。但在2006年财政部颁发的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金融资产转移是否附追索权或回购时是否按当日的公允价值而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凡是“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出售时约定,在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回购”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资产转移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不能将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金融负债相互抵销。”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规定,所有商业银行从2008年起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但在实际执行中若按照新会计准则处理附追索权的信贷(票据)资产转让业务时,双方都须将该项信贷资产计入表内,将会导致贷款统计额的重复。由于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的金融统计口径有所冲突,因此就出现新老会计准则并存,各取所需的现况,在双买断式信贷(票据)资产转让交易中,转出方参照2001年会计准则,将信贷(票据)资产移出表外;而转入方则参照2006年会计准则,对转入时已约定按固定价格返售的信贷(票据)资产也无须计人表内,双方都另以资金交易体现在表内,由此信贷(票据)资产在转让中形成“消失”。对信贷(票据)资产双买断交易后形成的“规模消失”,银监会遂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予以叫停。

创新之四,国内信用证他行代付业务,将资产业务演变为资金交易。随着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逐步推广,国外信用证业务中的假远期信用证贴现(同业代付)也被运用至国内信用证业务中,如甲银行为其买方客户开出假远期国内人民币信用证,卖方交单后经甲银行承兑。甲银行无须直接融资给卖方,可由其协议银行乙以代付方式付款给卖方,此时乙银行对信用证受益人的融资交易转化为与甲银行的同业代付交易及甲银行与信用证申请人的承兑交易。双方均规避了信贷资产交易及贷款规模。

创新之五,商业银行推荐信托贷款项目,代销集合信托产品。在商业银行面临贷款规模受限而客户贷款需求无法满足时,商业银行以财务顾问形式将大额贷款项目(如高速公路、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项目)推荐给信托公司叙做信托贷款,由于这些融资项目的债项评级较高,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贷款到期后的授信额度,并代销集合信托产品;由于此类融资方案不受贷款规模所限,信托公司无风险之虞,商业银行分享中间业务收入,理财投资者享有较储蓄更高收益,因此信托类理财业务在近年贷款规模实行限额控制后,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据银监会公布2006年末全国54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为652亿元,而中国信托业协会公布今年第一季度信托业管理的银信合作资产项目已达1.9万亿元,占整个信托资产的80%。

创新之六,发展表外授信业务。当商业银行的融资业务在表内受限时,便会衍生至表外业务,如开展银行承兑、内保外贷等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因其具有商业银行信用为背景,可转让流通的特点,属于票据型货币,国内经济界将其视为现金货币,当商业银行因贷款规模受限时,便会以承兑商业汇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工具(表1);商业银行对进口企业推出内保外贷融资产品,即由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或有授信关系的境外银行以离岸业务方式对国内进口商进行融资,境内银行为其提供担保,将境内融资转化

为境外融资。

创新之七,商业银行针对贷款规模和贷存比监管约束的时点性特点,采用调整资产负债的结构来应对监管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利用票据资产转贴现交易来调节贷款规模的时点指标:利用银行对理财产品拥有提前终止选择权的特点,对投资债券、新股类的理财产品选择在考核贷存比的时点日前终止,使理财产品的表外资金全部转化为表内的储蓄存款。降低了贷存比:利用理财产品募集期间所吸收的资金体现为储蓄存款的特点,在贷存比考核时点日前集中发行理财产品,提升储蓄存款时点余额。对此,银监会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纠正商业银行时点指标“冲规模”的做法。

创新之八,创新买断式回购交易,规避票据融资规模约束。农村信用社因系为“三农”服务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对其贷款规模的约束较宽松,但其存款资金较少,故一些农村信用社采取大量叙作票据贴现,同时以回购式转贴现向同业融入资金,实现套利:但恰恰资金宽裕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大都不对农村信用社授信,无法与其成为交易对手,对此,城市商业银行利用其拥有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授信的优势,为两者交易的票据提供信用增级,即承接农村信用社转出的票据,并以回购式转贴现背书转让予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如此,农村信用社发挥贷款规模优势实现利差,城市商业银行借助信用增级优势实现利差,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实现其资金收益利差,但是,在三者创新票据买断式回购新交易模式的同时,也产生了新问题,即具有个性化的商业汇票是否适合买断式回购交易。

创新之九,借助信托创新机制,实现合作博弈下共同规避贷款规模。监管部门为推动金融工具创新,曾下发《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商业银行对此采取两家行以默契方式互相通过信托公司购入对方行叙作的信托产品,将对方行的贷款类资产转化为本行的非贷款类资产,以抱团取暖方式,达到共同规避贷款规模约束的目的。

二、创新与监管在贷款规模上形成博弈的原因

1 过高的存贷款利差激发了商业银行的贷款过度扩张。

现行一年期人民币存贷款的利差为3.06个百分点,而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存贷利差通常为1.5~2.0个百分点,我国已实现利率市场化的外汇存贷款利差也基本在此水平。人民币存贷款如此大的利差已形成一种租金收益,据统计,2009年度14家上市银行实现利润总额4,348.33亿元,占公布年报的1,729家上市公司所实现利润总额10,500亿元的41.4%:而14家上市银行实现的4,348.33亿元利润中80%来源于存贷款利差。正是大大低于GDP增长率的人民币低利率、高息差的现行利率机制诱导了国内投资额的增长需求,激发了国内银行业的贷款过度扩张,使中国银行业成为世界上最盈利的银行业,也使众多外资银行纷纷以注册法人银行的途径进行寻租,获取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中的垄断性利润: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屡禁不止的商业银行高息揽存的产生根源之一。

2 计划性的监管指标已不适应市场化经营的发展需求。

监管部门目前对商业银行与贷款相关的监管的指标主要有《商业银行法》设定的资本充足率、贷存比、流动比及监管部门下达的贷款增长率、新增贷款不良率等监管政策。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动因主要是贷存比超标或贷款额新增受限,《商业银行法》规定“贷存比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这在国有银行高达25%的贷款不良率固化了巨额的信贷资产,资本金严重不足,而单一的资金来源仅为存款的历史条件下,为保持银行业的支付能力,作此限定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在今日国内商业银行体系的贷款不良率已降到1.30%,资本充足率已达到11.1%,拨备覆盖率已达186%的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流动比已达到42.4%的高水平,并且现行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帐户合二为一的制度。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大大增强了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功能;上市中资银行已列入全球前1,000家商业银行之列,显示国内商业银行都已达到了国际银行业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也由原来单一的存款扩展为IPO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同业拆借、吸收同业机构存款、财政定期存款拍买、证券客户保证金、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债券回购、同业借款、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多元化融资工具,均能起到调剂“头寸”的作用,贷存比例再作为监管指标已无实际意义,反而成为一项金融抑制政策。从14家上市银行2010年3月末公布的贷存比执行情况看(表2),已有50%银行突破了75%的贷存比而实际并未产生流动性风险。

3 “贷款规模”无法监管商业银行表外授信业务的创新。

监管部门下达贷款增长率的监管指标,其初衷是为了配合央行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Mz不至突破,但在市场机制经营环境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衍生,金融市场交易产品的创新,资产交易与资金交易的互为转化,银行信用的投放及其风险的产生已不再仅体现在“贷款”这单一途径上,如承兑商业汇票、开立国内信用证、融资保函,商业银行以认购客户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形式对客户机构间接融资,这些银行信用的产生已脱媒“贷款规模”之外,如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代付业务。代付行受托将资金付予信用证受益人,但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委托付款行虽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但却不涉及贷款规模;银票贴现交易表面反映的是贴现行的贷款投放,而实质却是承兑行向出票人提供了银行信用,贴现只是基于两家银行之间的同业授信而产生的资金交易;而对贷款规模实行约束,有时从宏观角度审视却是不经济的,如商业银行的内保外贷融资产品,它将原来由境内银行人民币贷款-购汇-付汇-进口商品销售后人民币回笼-还贷,转化为:境内银行担保-境外银行贷款-进口商品销售后人民币回笼-购汇-还贷,从微观层面看,后者无涉贷款规模,似乎更符合监管政策,但从宏观层面看,前者放贷后即予购汇,即时对冲了央行外汇储备,而后者却是延迟至还贷时购汇后才实现对冲,正是这一过程增加了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从央行公布的银行业机构2010年上半年新增人民币贷款4.63万亿元,人民币存款却增加7.63万亿元的结果看,非贷款途径的融资同样能创造存款。电子商业汇票诞生后,因其安全、快捷、便利、无须基础货币支持的特点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电子货币,更会以迅猛发展的前景态势对贷款规模约束乃至货币供应量形成冲击。

目前监管指标的统计口径仅限于季末时点数和单一维度的规模指标,而利差产生的利润则建立在利息积数上,因此商业银行必然选择对贷款尽早投放、尽大投放的策略,至季末再采取技术性措施加以调控;过高的存贷利差和单一维度的贷款规模也从反向

激发了商业银行偏好高利率的中长期贷款份额,根据央行2010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6月末商业银行存量贷款中,中长期贷款余额占比已达59.8%(图1),并呈逐年攀升趋势;而定期存款余额在各项存款中占比仅43.2%,显示存贷款期限错配形成的流动性风险在不断叠加。

三、对建立创新与监管合作博弈环境的措施建议

1、信贷资产转让应由贷款规模约束转变为受会计准则约束。

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从推动金融工具创新,增强商业银行流动性,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应严格遵守新会计准则的约束,以风险计量标准进行会计处理。《2006企业会计准则一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较《2001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出表”标准有明确的限定。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仅从形式上分为“买断”与“回购”,凡“买断”交易的资产即由转出方表内转至转入方表内,凡“回购”交易的资产人仍须保留在转出方表内;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公允价值”原则,从风险角度按照金融资产转让后是否附有追索权和回购时是否按公允价值计价来确定是否可“出表”;对附追索权的买断式或双买断式信贷资产(票据)转让交易的卖出银行和买人银行均须保留各自表内的信贷(票据)资产,如此处理虽然与现行贷款规模、存贷款比例等统计口径不一致,但却严格体现了资产与风险在任何时点上的价值关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已成为一项国际会计准则惯例,境内外资银行也已实行此项会计处理,对此,央行和银监会也需在金融统计处理上按新会计准则作出相应调整,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统一性。

2、建立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平台。

商业银行具有判断贷款风险的能力的优势,有助于开展信贷资产的跨市场转让交易,提高整个社会直接融资的比重。根据银监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中“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的规定,意味着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集合理财计划类产品不再承担转让后的一切风险,而信托公司的职责仅在于,风险被全部转移至零售投资者,长此下去必然会诱发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无限量地将表内信贷资产创设集合理财计划后销售给零售投资者,以规避表内信贷资产的监管,而在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对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零售投资者并无识别此类风险的专业能力,一旦贷款到期债务人违约,极易引发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因此,信贷资产转让交易应建立如下环境:

(1)建立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电子化交易平台。人民银行可建立信贷资产转让电子化交易系统,引入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基金等机构为参与者,系统对所有交易实行全程监控:

(2)面向零售投资者发售信贷资产集合计划产品,须由信托公司或基金将多项信贷资产组合后设立,以避免单一风险的发生:

(3)初始转出行应负责对卖出一年以上期限的信贷资产每年度进行一次债项评级并公布;

(4)不附追索权的信贷资产转让具有杠杆效应,因此对转出行的交易总量应与其资本金构成一定的极限关系:

(5)对附追索权或回购的信贷资产转让交易不可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并须计提相应的坏账拨备和计入风险资产权重。

3、实行风险资产与动态资本管理的约束制度。

商业银行对贷款资产的过度扩张,使资本充足率相形见绌(表3),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势必会引发上市银行在资本市场的再融资,据已公布的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10年再融资计划约达4,000亿元,如此大规模、集中性的过度扩张会形成自身规模的不经济,还会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银行业贷款在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中的比重趋高,也不符合央行倡导的应逐步降低银行融资在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中比重的目标要求,给国民经济带来负效应。对此,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建立以风险资产管理、动态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为主线的监管指标体系,运用以下监管手段,引导商业银行向资本节约型经营结构转型。

(1)无论商业银行的何种创新,也无论表内或表外、资产交易抑或资金交易,其中都存在风险资产的因素,因此可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2006企业会计准则的风险资产原理,建立以风险资产和资本约束的监管指标,对资本充足率实行每月动态监管:

(2)严格实行央行制定的金融工具统计和贷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计量相关金融工具与交易的风险资产权重,通过杠杆率约束金融机构的不审慎扩张:

(3)对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而存在期限结构不匹配的资产部分,须计提市场风险拨备;

(4)对申请再融资计划的上市银行必须实现连续数年总资产回报率(ROA)、净资产回报率(RONA)、现金分红率达到一定标准要求后才可实施,以实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要求:

(5)银行业作为高风险行业,资本若无节制地扩张,今后必然会发生“大而不能倒”事件,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应对已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银行限制其通过再融资方式增资扩股。

4、适当降低存贷款利差,引导商业银行经营结构转型。

随着各家商业银行剥离了不良资产,上市扩充资本金后,受经营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必然会更加追求存贷款规模,其结果将会削弱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同时也无法完成将“指标型”银行向监管部门要求的“流程型”银行的管理模式转型。现行过大的存贷利差已成为银行业特许经营下的寻租收益,不利于已成为上市企业的商业银行在这种非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存发展,对此应尽快缩小存贷利差,向国际银行业利差水平接轨: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以发行金融债和大面额可转让存款凭证等主动型负债工具进行筹资,化解短存长贷下期限结构不匹配风险,拓展非贷款类的增值业务,使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维明,商业银行贷款“冲规模”问题探讨及相关建议[J],深圳金融,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