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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居”引发墓碑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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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黑龙江省的张老太和老伴儿先后病逝后,合葬在县城外一个荒坡上,一葬就是30年。

张老太生有二男一女。兄妹三人每年都到乡下父母的墓地扫墓。为便于祭祀,兄妹三人去市里一处公墓观看,商量给二老“迁居”。

可墓穴贵得惊人,占地不足20平方米的卧式合葬墓穴要10多万元。老大和老二都同意摊钱迁坟给二老买墓地。事情卡在了妹妹那里,尤其是妹夫以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管娘家的事为由,拒绝摊钱为岳父母迁坟买墓地。为此,老二对妹夫、妹妹成见很大。协商不果,老二自行掏钱去公墓买了墓地,把二老的尸骨从乡下那处荒坡迁到了公墓,并在立碑人中只刻有孝男老大和老二的名字,而没有孝女妹妹的名字。之后,老二先是不告诉妹妹二老新的墓址,后又拦车挡人,阻止妹妹到新墓地前祭祀。哥哥的行为给妹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她整天郁闷痛苦。由于忍受不了精神上的折磨,妹妹终于将二哥告上了法庭。

在法官的劝导下,兄妹各自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哥哥首先检讨了自己不让妹妹祭祀,以及在碑文上没刻妹妹名字给妹妹精神造成极大痛苦的做法。经法官调解,妹妹拿出了两万元,碑上也补刻了妹妹的名字,兄妹握手言和,三家人和好如初,每逢年节又相约同去祭祀老人。

法官说法:墓碑的功能除了标志死者身份外亦是生者寄托对死者哀思、进行祭奠的物质载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亲属之间基于亲属身份关系,有相互表明亲属身份的权利。死者亲属按照长幼顺序在墓碑上镌刻姓名,也是一种习俗。祭祀亡父亡母,给父母迁坟立碑,作为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女儿,与儿子有同样的权利也有同样的义务。以“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为由拒绝尽应尽义务是不对的,但把此问题商品化,不出钱碑文上就不给刻名字、不准去墓前祭祀也是错误的。子女对父母的立碑、祭祀权,民事主体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这种对死者表示追思和敬仰的权利,基于血缘关系属身份权中亲属权的范畴,不摊钱不让祭祀、不写入碑文,构成了对权利的侵犯和精神上的伤害。

编后语

武断的行为,只能增加彼此的伤害,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总会有个令人满意的结果,更何况是亲兄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