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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国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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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不可以进行救济,学界的争论很多,就这个问题,作者从实际发生的案例,以及国外主要国家和国际立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加以论述,希望能给国内的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财产性赔偿;立法例外

2001年10月上海的20名游客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港澳十一日游,结果却玩得很不开心该批游客在登上离开上海的飞机时即发现他们己被转包给另一家旅行社了,在由泰国飞往香港时因为没有注明游客中的亲属身份关系出现了夫妻兄弟姐妹不能同乘一架飞机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三名4到10岁的儿童不能和父母同乘一架飞机一名6岁男童单独乘、飞机的严重情况,并且计划上的三个景点也未游览回沪后游客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状告该国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69700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3000元。

关于违约责任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只救济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是否合理,以及如果要用精神损害赔偿救济违约,应该如何适用的问题,在理论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个统一的标准,下面笔者将就国外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作出论述。

法国学界长期以来认为,合同关系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人身利益。法国最高法院亦认同此观点,其在1931年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界限作了基本划分,认为合同法领域的精神损害不能请求赔偿。但后来的判例相继承认了一些违约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932年赛奴商事法院的判决,就剧院的广告画面没有对女演员的名字按照约定使用大字号凸显出来,承认了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整体上来看,法国法院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要求比较宽松,凡有精神损害的地方,无论因侵权还是因违约引起,都可以请求赔偿。

德国早期学理与立法严格固守债务不履行仅限于财产性赔偿,对非财产性损害不予赔偿的清规戒律。《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之损害,以在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但晚近以来,态度有所松动。在“海上旅游案件”中,法院承认了违约的精神损害。案中原告携妻子乘船到国外度假,因被告海关疏忽致行李箱运达迟延,致其夫妻二人在旅途中不能正常地更换衣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海关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害。法院认为,原告支付1800马克购买的是海上旅游休憩的愉悦享受,由于被告的疏忽,致原告的休憩因无法正常更换衣物而遭受严重损害,判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及其妻100马克和200马克。为克服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的限制,法院根据德国基本法创造了一般人格权,使被害人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判例和学说又发展出了“非财产商业化理论”,扩张“财产损害的概念”,借此来保护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所谓非财产商业化,是指凡于交易上得以支付金钱方式购得的利益例如享受喻悦、舒适、方便,据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对其侵害而造成的损害,被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德国在1979年修订民法典时,对此已有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试图取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的区别,使受害人均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英国早期法院的判例亦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之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后来该规则的权威性不断受到学者们的挑战,法院的判例对该规则也有所突破。突破体现在上诉法院发展出的两个例外规定:一是违反假日合同,二是违反目的为使一方摆脱烦恼和沮丧情绪的合同。此外,被法院作为判决理论依据的还有“消费者剩余理论”,该理论认为,合同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且也为了获得主观利益。超越完全履行所获得的经济价值以外的部分就是“消费者剩余”,即合同一方所期待的个人的、主观的、非金钱的利益。综合英国近些年的判例,至少下列三种情形的违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其一,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其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和麻烦;其三,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精神痛苦。当然,对于商事合同,法院一般不支持基于违约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美国对此问题的态度与英国基本相同,即一般不承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例外情况下则可以。《美国合同法重述》1981年第353条明确规定:不允许对因情绪受扰产生的损害lossdue to emotional disturbance获得赔偿,除非违约同时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或者合同或者违约是如此的特殊以至于严重的情绪受扰成为一种极可能发生的结果。美国也是判例法国家,根据其判例,受害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1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2因违约而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3因违约而造成非违约方不方便并使其遭受精神损害;4因某人极不负责或疏忽大意使他人蒙受羞辱或其他精神损害。涉及的合同主要是运送旅客合同、旅馆接待客人合同、运送遗体合同、建筑合同、房屋重建合同、劳动合同等。

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规定:“1.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收益。2.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协会对该条第二款解释道:“……对非金钱性质的损害也可以赔偿。这可能是痛苦,失去生活的某些愉快,丧失美感等等,也可以是对名誉或荣誉的攻击造成的损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精神损害可以寻求违约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