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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签证资讯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这是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影响也是很深远的。实行多年的两税并征的税制猛然停止,势必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在“营改增”实行初期,由于各行业情况不同,统一税负就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差异。外贸企业就因为物流企业“营改增”而受到了冲击,如何避免费用的增加给外贸企业带来的负担,是当前每一个外贸企业都在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营改增 外贸企业 影响
一、引言
“营改增”是将企业应税税种由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营改增”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普遍开始运行。过去我国对产品和劳务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两税并征会引起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而增值税仅针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因此“营改增”可以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情况。
二、“营改增”后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在“营改增”实际推行过程中,一些中小型企业却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营改增”对于出口企业的影响也是十分大的。由于船务公司给货运公司增加税点,将税负的负担转嫁给了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就把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出口企业,各地船公司借“营改增”趁机上涨运费的涨声一片,出口企业的成本压力增大。
由于“营改增”减低税负的前提是将销售税额与进项税额进行抵减,但是部分企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小,试点范围地区执行政策不统一、不明确,并且在有些试点地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还有一些中小企业的供应商规模较小,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些情况都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外贸出口公司正在考虑由国外买家指定运货的航运企业,运费由国外买家承担,将免受“营改增”冲击。但是转嫁国外客户有一定难度,很可能会使客户流失。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大部分外贸出口企业都面临着这样的困惑。而且至今各地未有明确的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
外贸公司出口业务离不开物流活动,由于物流行业既有交通运输业务又有辅助业务,税负率的不同会造成企业为合理避税调整费用项目,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管,给外贸公司也带来结算费用不明确的困惑。
自从实行“营改增”以来,外贸企业出口费用因为税率的改变都增加很多,负担都十分严重。受国际上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企业发展形势也不容乐观。国内各项费用成本的加大,特别是劳动力费用的增大幅度一直攀升,而且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工难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外贸出口企业,而且人民币汇率在不断波动,人民币贬值趋势还在继续,这也是外贸企业十分担忧的问题。目前国内国际市场环境都不是很好,出口成本一直在不断增加,如果“营改增”反而使出口企业的出口费用再提高,那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外贸企业应该认真研究“营改增”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对于现在恶劣经济环境下的外贸出口企业真是举步维艰,“营改增”使外贸企业最终成为税款承担者,出口费用直接增加6.83%左右。为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运输费用、费用发票都变成了增值税发票,出口企业的这部分进项税款是否可以申报退税就成为了外贸企业急需了解的问题。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外贸企业出口环节应该是免税的。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产品予以退还境内环节的增值税,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所以我们认为出口货物劳务上交的增值税款也应该予以退税。“营改增”后出口企业会收到相关货运、报关、检验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退税申报办法的限制,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出口退税办法,出口退税申报是单票对应制,依据货物的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一票对应一张或多张增值税发票,势必要求开具的相关费用的发票应该一一对应出口报关单的货物,这样对于发票开具企业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难题,具体业务很难票票结算,并且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复杂,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出口企业也很难享受“营改增”后的进项税款申报退税的政策。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的可操作性有多少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出口退税的货物采购退税是依据货物的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一票对应一张或多张增值税发票,税务、外贸企业均熟悉这一操作规则。“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则运作。因为外贸企业的出口都以一票关单对应一票货物,会发生相应的一票货物的报关费、货物费、货物运输费,财务核算上,无论是货物、费用等也是根据一票对一票核算,出口退税申报更是一票对一票,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可把一张关单对应的采购货物金额、发生的采购劳务金额一起退税,税务机关、外贸企业操作均比较方便,也方便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相应的公式,根据出口货物运输的标准费用审核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是否有骗税行为。
出口退税,退税退的部分是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所发生的增值税,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是鼓励出口制定的,退还境内环节的增值税,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也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贸易政策。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流通环节不承担税负,所有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也是流转税的价值所在。外贸企业也就是一般的商贸企业作为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其本身不进行生产加工,利润的来源是通过货物的流转买卖、信息的交换产生的。因此一般来说外贸企业、商贸企业不会是流转税的最终承担者。外贸企业的货物的最终消费者为境外的客户,甚至是境外的实际消费者。所以,出口商品成本负担的增值税税款都应该得到退税。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符合退税规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外贸企业购买的境内企业的增值税劳务。一般理解出口退税,退的境内的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但新出台的财税[2012]3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这也可以理解为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若境内采购的劳务,也就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不予退税,从整个流转税的链条就在外贸企业这里断裂,也就是外贸企业成为“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最终消费者,但这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实际本质。
我们也希望国家税制改革研究小组,能深入了解各行业的现行税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适合营改增企业的税率,并且真正体现增值税对于产品或者劳务增值部分的征税。目前,对于外贸企业影响最大的是物流企业转嫁增值税的问题。物流企业普遍反映交通运输税率上调过高,企业税负大幅增加,据测算平均增长120%左右。之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了一份《关于“物流国九条”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认为应该明确设立“物流辅助服务”统一税目,使得物流相关各个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求。由于现在执行运输企业11%税率、货代企业6%税率,这部分增加的税负都会被变相的加至外贸企业的出口费用里,如果外贸企业有国内销售业务,那么这部分进项税款还可以得到抵扣,如果只是纯粹的出口业务,那这部分进项税款也只能留抵,但是费用却增加了,出口成本增大,造成出口利润率下降。所以我个人建议最好外贸公司改变一下经营模式,做一部分内销业务,降低费用增加造成的损失。我个人建议国家税务管理总局应该研究分析一下,实行“营改增”后,对于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相关劳务给予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的优惠政策,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外贸企业出口免税的国家鼓励政策,提高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为规避船公司收取的6.83%的税点,外贸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改变出口贸易交易方式,对于日本航线可以退海运费的尽量做CIF价格出口,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抵扣部分由于增加税点给外贸企业带来的成本损失。由于各船运公司执行的税率也不一致,所以外贸公司应该根据企业出口情况与各物流公司协商,争取最优惠的价格,降低出口费用。
三、结束语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能增强税收法制观念,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使纳税逐渐变成一种公民的主动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制度,让税收受到法律高度的保护,所以我们支持“营改增”的实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营改增”的益处会越来越明显,结构性减税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营改增”使纳税的链条完整了,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推动了中央与地方财税的改革。我们希望国家尽快出台“营改增”企业实施细则,调节好“营改增”实行的税负增加的问题,“营改增”一定会在全面实行中促进企业的发展,并且逐渐与国际接轨,越来越正规和规范,外贸企业也会尽快摆脱目前的困境。
参考文献:
[1]《中国物流与采购》2012年08期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应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