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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分析
(一)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的现状
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办法以来,年金市场的规模稳步扩大,但主要发起者都是国有大型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热热闹闹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的局面相比,中小企业这边就显得异常冷清。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2月,全国只有约50家中小企业向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年金计划,年金基金规模不到1亿元,基金总额占企业年金基金整体比例还不到1%。
而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在创造新增的就业机会方面的比例高达80%,在全国工业企业总产值及其利润中占的比例也分别达60%和40%。
(二)中小企业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
1.管理费用相对过高
由于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程序和大企业一样,都要经过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开户和投资准备,最后到企业年金基金投入运作的漫长程序。在这整个过程中企业年金相关管理机构的固定费用比例很高,而收费标准又是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所以出现了基金规模越大则收费越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越有利润空间的局面。在这种费用结构下,低收益的结果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无心留恋中小企业。
2.小企业资源有限,基金规模太小
目前我国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两种模式可循,一是建立自己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二是委托有企业年金相关资格的机构管理。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企业内部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非常稀缺,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它们唯一有的途径就是通过信托模式委托管理。但由于这些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较小,对管理机构的吸引力不足,所以也无缘优惠的管理费率,造成恶性循环。越大的企业费率越低,越小的企业费率越高,形成一个“贫困性陷阱”,资产在一定额度下的企业被拒绝在企业年金大门之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3.小企业稳定性不强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拥有的资源有限,很容易受外界环境影响,他们的盈利性和存在性是否能长久的维持下去也是企业年金相关管理机构关心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这种脆弱性使得很容易发生由于企业破产或者持续亏损而终止计划的现象,这是企业年金相关管理机构不愿意看的局面。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时面临种种困境。面对这些困难,集合企业年金制度成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必然选择。
(一)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概念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指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名称下,事先确定各个管理人和投资组合产品,通过提供统一、标准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让多个委托人可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已经确定,这就像到商店“买东西”与到工厂“定制物品”的区别一样,中小企业现在要做的就只是到企业年金市场上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然后加入这个计划,而不需要参与这个计划的设计过程。
(二)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分类
1.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即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并共用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标准化的企业年金计划。它实际上是一种多个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本质上就是一种资金的集中管理。
2.统一的投资管理模式。“统一的投资管理模式”,即是不同的受托人把其所管理的年金基金都投资到一个公共的投资组合产品或某一共同基金,从企业年金的运行过程来看,是一种投资的集合,即所谓的“后端集合模式”。集合计划是由投资管理人发起设立的、事先经过监管部门核准发行的企业年金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并通过向各受托人定向发行的方式,将众多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类似于共同基金进行运作的投资管理模式,它直接体现为一种集合型的投资产品,类似券商的“集合理财计划”。在这种模式下,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及其旗下的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事先已经确定,通过接受各受托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的认购的形式予以确定。即受托人认购了某一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也就认可了该投资组合或共同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这里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
(三)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势
1.简化了企业年金的建立程序。由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标准化的已成型服务产品,这样就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加快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速度,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带来极大的方便。
2.降低企业年金运营成本。集合计划的规模性,有利于在未来规模资产大幅度提高情况下形成规模效应,并将规模效应产生的成本节约让予客户,从而降低企业成本开支。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的资产托管账户可以摊薄投资中的各项成本,也节约了一定的运营成本如席位年费、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等。
3.扩展投资组合的选择余地。从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香港的经验来看,集合计划的投资产品包括从高风险的股票基金到保证本金安全的低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组合,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集合计划就可以建立多种投资组合账户,增加客户的选择余地。
4.各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财产相互独立,互相不受影响。这种运作模式下,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是相互独立的,各企业都在托管人处设有相互独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为其建立相互独立的账务体系进行清算、核算和估值,企业所选择的账户管理人也单独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因此,各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且任何一个企业的退出或由新的企业加入,都不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运营,且托管人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缴费时间来计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不受不同企业缴费时间差异的影响。
5.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更加安全。对于集合计划,监管部门一般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在运作过程中,由于集合计划属于公开发行的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往往要求集合计划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这将使计划的管理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计划合规运作。此外,资金规模的增加可以拓宽中小规模资金的投资范围,有助于实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6.更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模式下,投资组合只是年金计划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的具体体现,投资管理人及其投资组合是受制于年金计划和受托人的。劳动保障部只要对受托人进行监管,受托人依据法规和合同对其他管理机构进行监督,这样劳动保障部就能很容易管理其他管理机构以及成千上万的委托企业及其年金资产,从而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大大减少了监管内容和环节,提高了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三、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善和规范。一直以来,关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到底是“前端集合”还是“后端集合”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闭门会议”中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五条基本上确定了集合计划的“前端集合”模式。而“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受到的最大诟病,就是把不同企业的年金资金汇集在一起进行管理,有违《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急需劳动保障部颁布有关集合计划的管理办法,对集合计划这种集合多家企业的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模式予以明确认可。
2.风险及监管问题。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的最大区别在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在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往往涉及多家企业的利益,由此导致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主体没有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那么明确。名义上每家企业都是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每家企业都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负有监管责任,但是监管是要付出成本并且具有外部性的,也就是说,那些没有花费力气和金钱的企业同样也能从实施监管的企业的行为中获得好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经济学中所说的“搭便车”现象,每家企业都希望别人监管,自己坐享其成,结果谁也不会去主动监管。
3.相关的税收政策没有到位。虽然集合企业年金制度能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建立企业年金,大大降低他们的成本,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成为其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税收优惠才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根本动力所在。目前,我国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份的优惠税率多在4%~8%之间,还很低,全国统一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建立起来。
(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相应的对策
1.完善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给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虽然传闻中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对集合企业年金的模式选择、账户管理和管理费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建立对一个市场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大到缴费和年金增值的具体规定,小到缴费年龄和积累年限以及获得分配的具体数目上都需要非常详尽的规定,使小企业在建立他们的退休金计划时能够有现成的规则和法律来进行对照。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至今仍然缺乏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这些相关制度的缺乏和不足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2.对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雇主向雇员退休金计划的缴费可以从它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除缴费的数额,以达到减税的目的。同时,退休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不计入计划参加者的当期应税收入,它只在雇员获得退休金分配时,才需缴个人所得税等赋税。而在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外部激励,政府应该提供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计划方面提供不同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对企业和雇员用于缴纳企业年金的收入少征或不征;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也要给予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免缴所得税。
3.加强监管部门对集合年金计划受托人的监管。根据经济学原理,外部不经济时应由政府部门担起责任。作为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应把其监管的重心和方向放在企业年金计划和受托人方面,在集合计划的合同、流程、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严格地备案管理,代替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对受托人依据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减少了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